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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两度延误造成损失 乘客一审获赔5400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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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6 13:14: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0-07-06 《深圳特区报》 记者欧阳炜,通讯员戴海

  屋漏偏逢连夜雨!这种倒霉事情就让留学生侯某碰上了。去年秋天,因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Shenzhen Airlines Ltd.,简称“深航”)延误转机后又碰上航空管制,侯某错过从北京飞往加拿大多伦多航班,在北京滞留一周后赶到学校,又因迟到未分到宿舍,被迫高价在外租房。为此,他今年寒假回到深圳后,一纸诉状将某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航空公司赔偿原告5400元。

原告:飞北京航班两度延误导致错过赴多伦多航班

  原告侯某诉称,自己在加拿大一所大学留学,于2009年3月通过加拿大航空公司(Air Canada)预订了多伦多往返北京的机票,其中预订的北京飞回多伦多的机票时间为2009年9月2日下午6点整。回到深圳后,他向被告某航空公司预订了2009年9月2日中午l2点从深圳飞往北京的机票。当天,侯某一早就赶往机场,直到托运行李时,才得知这趟航班因机械故障已经取消,于是迅速办理改签手续,改乘中午1点航班飞往北京。谁想,该航班却因航空管制下午2点40分才起飞,致使侯某最终错过由北京飞往多伦多的航班。他通过加拿大航空公司查询得知,北京飞往加拿大的航班要到9月26日才有座位,可是他9月6日开学,时间仓促紧张,无法拖延等候。抱着侥幸的心态,他住在机场附近,每天去机场查询有无飞往多伦多的退票,然而7天下来都没有任何结果。后来,在机场帮助下,他于9月8日从北京飞往香港,搭乘9月9日从香港飞往多伦多的航班,赶赴学校所在地蒙克顿。到校后,又因迟到申请不到学校宿舍,在校外租房,费用大大增加。
  为此,侯某将某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1806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取消航班因不可抗力,原告主观存过错

  被告某航空公司辩称,一、因机械故障临时取消航班属于“不可抗力”;二、原告购买的机票是特价票,是不能签转的,应承担不得签转、不得退票的风险,在航班机械故障临时取消的情况下,被告尽最大责任改签到其他航班,且支付了机票的差价。改签航班因空中管制延误,也属于“不可抗力”,被告是无法预见的。第三,对于原告损失的数额,是不可预见的,在合同法上是不予支持的。第四,原告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因为加拿大往返北京的行程单上已经提醒原告提前三小时到候机楼,是被告没有预留充足的时间,对自己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机票损失540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在发生延误后,航空公司有告知、补救和赔偿义务,但是非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延误,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全检查等,而本案涉及被告取消的航班是因机械故障,所以被告不能完全免责。
  原、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得知原告已订好机票去多伦多求学等情况后就能预见:如果原告不能及时赶到飞往多伦多的航班,原告所订该航班的机票作废后发生的票款损失。被告为其办理改签手续,为此,被告支付了504.4元的差价,属于被告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然而该航班却因航空管制下午2点40分才起飞,致使原告最终错过了原定6点北京飞往多伦多的航班,说明补救措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至于原告的其他损失,被告依法不予赔偿。考虑原告未提供其往返多伦多的票价,本案酌情由被告赔偿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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