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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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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09:59: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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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0:00:07 |只看该作者
第 1 页 共 20 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75 号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经2006 年11 月
30 日中国民用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5 月1 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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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的执照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以下简
称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是指从事民用
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民用航空电信
人员(以下简称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分为地空通信专业、平
面通信专业、导航专业、雷达专业、自动化处理系统专业、
飞行校验专业和附属设备专业等七类。航空电信人员专业类
别所对应的技术岗位参见附件一。
第四条 电信人员执照是从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
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资格证书。持有电信人员执照的,方可
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五条 电信人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
民航总局)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
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全国电信人员执照的
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 3 页 共 20 页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
监督本辖区的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
本辖区电信人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执照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 电信人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18 周岁(含)以上、54 周岁(含)以下;
(三)具有中等专业(含)以上学历;
(四)符合本规则附件二《航空电信人员应当具备的理
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规定的要求;
(五)参加执照管理机构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符合
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专业实习经历;
(六)持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有效的电信人员执照考
试(以下简称执照考试)合格证书。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一)地空通信专业、平面通信专业、导航专业、雷达
专业、自动化处理系统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相应专业执照航空
电信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六个月的专业实习。
第 4 页 共 20 页
(二)附属设备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相应专业执照航空电
信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四个月的专业实习。
(三)对于同时申请多个专业的申请人,其专业实习时
间可以合并,但其总实习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八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视情况组织对拟申请电信
人员执照者进行相应专业的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
考试和考核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考试大纲》的
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 分以上,业务技
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在“良”以上的,为考试和考
核合格。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对考试和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合格
证明。该合格证明用于申请电信人员执照,自签发之日起一
年内有效。
第九条 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应
当填写本规则附件三《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表》。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工作岗位申请相对应类别的
执照;工作岗位涉及两个(含)以上类别的,在相应专业类
别的考试及考核均合格的情况下,可以一并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对申请条件进行确认后,向
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表一份;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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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实习单位开具的最近一年之内专业实习经历证
明复印件一份;
(五)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一份;
(六)白色背景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第十一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
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二十个工
作日内报送民航总局空管局。
第十二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自收到民航地区空管局报
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
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报请民航总局做出决定,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电信人员执照。不符合
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地区空管局和申请
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三章 执照的注册
第十三条 电信人员执照长期有效。电信人员执照实行
定期注册制度,注册的有效期为两年。在颁发执照的同时,
由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进行首次注册。
持有电信人员执照的人员(以下简称持照人),其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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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注册或者超过注册有效期的,不得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
作。
第十四条 电信人员执照自颁发之日注册生效后每两
年由民航地区空管局组织进行一次注册并报民航总局空管
局备案。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三个月之前向
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出注册申请。民航地区空管局
应当参照本规则附件二的要求对执照持有人进行考试。考试
合格的,由民航地区空管局在执照上填写签注有效期并加盖
印章。
第十五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民航地区空管局
不予注册:
(一)调离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一年(含)以上未在其执照所载明的民用航
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岗位工作,且返回岗位实习期未满一个
月的;
(三)未通过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执照考试的。
持照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对飞行安全重大事件负
有直接责任的,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取消其现行有效的注册
并在两年内不予注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现行有效
的注册并不再予以注册。
第十六条 持照人因工作变动引发执照专业类别变更
或者增加的,应当参加由民航地区空管局组织的新岗位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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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专业的执照有关考试和考核。按照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
的规定申请电信人员执照中的新专业类别。民航总局做出准
予许可的决定后,由民航地区空管局在执照签注页增加或者
变更专业类别签注。
第十七条 持照人在获得注册的地区以外从事相应的
工作,应当到从事相应工作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重新
注册;未经重新注册的,不得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注册
条件适用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电信人员执照仅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遗
失执照者应当向其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出书面申
请,由民航地区空管局报民航总局空管局审核,经民航总局
批准后补发。
第四章 执照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电信人员执照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民航总局
空管局和民航地区空管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定期或不定
期地组织相关人员实施。
第二十条 电信人员执照考试由民航地区空管局组织,
并可以由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检查员(以下简称执照检查
员)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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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检查员由民航地区空管局在本局及所辖的空管中
心(站)范围内推荐,经民航总局空管局考核后,由民航总
局聘用,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条 执照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相应专业的电信人员执照;
(二)从事相应专业工作五年(含)以上;
(三)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四)熟悉和掌握各项涉及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
的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执照检查员按照民航地区空管局的安
排,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对申请人和持照人的执照考试;
(二)承担电信人员执照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空管局应
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执照检查员培
训。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从事执照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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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颁发执照
的;
(二)对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颁发执照或
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准予颁发执照决定的;
(三)在办理执照和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的。
第二十五条 执照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电信人员执照的,应当撤销其执照,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同时,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
委托民航地区空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300 元
(含)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和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执照、执照未经注册、应当重新注
册而未重新注册、超过注册有效期,或者未按其执照载明的
专业从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民航总局空管局或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
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管局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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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 元(含)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0 元(含)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持照人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
对危及飞行安全的重大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由民航总局委
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管
局对违法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000 元以下罚款。造
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7 年5 月1 日起施行。1986
年6 月30 日发布、1997 年1 月6 日民航总局令第60 号修订
的《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在本规则施行之日前依据《民航航空电信
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已经获取的执照继续有效。自本规则
施行之日起12 个月内,执照持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民航
地区空管局申请换发执照。逾期未申请换发执照的,不得继
续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逾期申请换发执照的,由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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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进行执照考试,并为合格人员
换发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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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专业类别所对应的岗位
一、地空通信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包括:甚高频通信系统、
高频通信系统、地空数据链系统、空管语音交换系统(即内
话系统)。
二、平面通信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包括:自动转报系统、
分组交换系统、帧中继系统、数据网、卫星通信系统、程控
交换机、集群系统、信息网络。
三、导航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包括:全向信标/测距仪、
仪表着陆系统(含信标机)、归航机。
四、雷达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包括:一次雷达、二次雷达。
五、自动化处理系统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包括:自动化处
理系统及终端设备。
六、附属设备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包括:记录仪、缆线、
微波设备、电源、油机、UPS、仪器仪表等为通信导航监视
提供保障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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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
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
一、航空电信人员应具有的理论知识: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航空电信》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 其他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相关的法规、规章
和标准;
(二)民航总局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技术维修、电磁环境
等标准或规范。
(三)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程序、设备工作原理。
(四)空中交通服务规则和工作程序。
(五)通信导航监视专业知识:
1. 设备的详细工作原理、信号流程图。
2. 设备的电路原理、重要元器件的功能。
3. 设备的性能及技术指标。
4. 配套设备的工作原理、技术功能。
5. 常见故障的理论分析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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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常用仪器仪表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
二、航空电信人员应具有的业务技能:
1.熟练掌握一般单套设备的安装调试。对大型系统,可
协助配合安装调试。
2.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如更改频率、改变工作方式、
校正工作参数、更改参数设置。
3.能熟练地运用仪器仪表测量工作参数。
4.能熟练地判断设备的工作状态。
5.能熟练地判断设备常见故障并予排除。
6.熟悉设备日常维护、月维护、季维护、年维护的内容
和程序,并能正常实施。
7.熟悉设备维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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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表
用墨水笔或打印填写有关项目
Ⅰ 基 本 信 息
1 姓名
2 性别
□男 □女
3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4 国籍
5 民族
6 联系电话
7 通信地址
8 邮政编码
照 片
9 工作单位
10 职务
11 身份证编号
12 学历 13 毕业校、院、专业 14 毕业时间
年 月 日
起止年月 在何部门、任何职务
15




Ⅱ 申 请 信 息
16 申请何种专业?
□地空通信专业 □平面通信专业 □导航专业 □雷达专业 □自动化处理系统专业 □附属设备
专业
17 申请人最近一年内岗前培训
起止日期 培训单位 项目
18 申请人最近一年内实习经历
起止日期 实习单位 实习岗位 项目
19 是否已经获得执照考试合格证书?
□否 □是
20 执照考试合格证书颁发日期:
年 月 日
Ⅲ 申请人声明
我保证上述填写内容属实,如有不实后果本人负责。
21 申请人签字(盖章)
22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Ⅳ 民航地区空管局受理意见
23 所在地区:
□华北 □华东 □中南 □西南 □西北 □东北 □新疆
24 □即日起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申请。理由:
25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单编号 C N S
26 审核人员签字(盖章)
27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28 负责人签字(盖章)
29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第 16 页 共 20 页
Ⅴ 民航地区空管局初审意见
30 □经初步审查,该申请人符合颁发电信人员执照的条件,上报民航总局空管局。
□经初步审查,该申请人不符合颁发电信人员执照的条件,上报民航总局空管局。说明问题:
31 审核人员签字(盖章)
32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33 负责人签字(盖章)
34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Ⅵ 民航总局空管局审核意见
35 □同意报民航总局为申请人颁发电信人员执照。
□不予颁发执照。理由:
36 审核人员签字(盖章)
37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38 负责人签字(盖章)
39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Ⅶ 执照颁发记录
40 执照颁发文号 41 颁发日期
年 月 日
42 分配给申请人的执照编号 C N S
43 执照制作人签字(盖章)
44 制作日期
年 月 日
Ⅷ 附件
45 附下列文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
□学历证书复印件
□最近一年内专业实习经历证明材料
□执照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其他:
第 17 页 共 20 页
关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编写说明
编写背景:根据国务院《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实际工
作的需要,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颁发属于行政许可事
项,操作上需要相应的规章予以完善。因此,我局对原《航
空电信人员执照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并结合民航总局对
设立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和未来工作思路,形成了《中国民
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现将有关编写情况说明如
下:
一. 规则制定的必要性
1、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已确定为国务院行政许可项
目,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必须对执照管理有关条款
进行修改和重新编写;
2、由于空管科学技术发展之快,新设备新专业层出不
穷,人员岗位值班职责的划分也更加细化,使得原《航空电
信人员执照暂行规定》在操作上存在困难,近年来有些地区
空管局将执照管理工作搁置,或者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代
替执照,造成部分通信导航监视人员目前尚未取得执照,所
以利用此次修改使之适应当前的管理要求而利于推行,以期
尽快弥补通信导航监视人员在执照管理上的漏洞。
二. 本规则的主要内容
本规则共六章二十九条。
第一章为总则。总则中阐述立法依据、规则适用范围、执照
定位、执照种类的划分、执照的管理主体(采取民航总局和民航
地区管理局两级管理)。
第二章为执照的申请、颁发。本章明确了执照申请人所需具
备的条件、业务经历、执照申请及考核、受理、审批的流程。
第三章为执照的注册。本章主要内容为颁发后的具体管理事
宜。执照的定期符合性注册流程、不予注册的情况、增加签注内
容等均在本章中表述。
第四章为执照检查员。本章明确了执照检查员的任职条件、
聘任方式,执照检查员的职责等内容。
第五章为罚责。本章主要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
在执照管理中出现差错的个人和单位予以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第 18 页 共 20 页
第六章为附则。本章主要明确本规则的生效时间,以及现有
执照的管理办法。
三.需要说明的一些问题
1.航空电信人员专业的划分
随着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种类日益增加,原单一的电信人员执
照已不适用于目前的岗位分工。因此在此次规则修订中,按不同
的设备、维护岗位将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划分为七大专业。包括平
面通信、地空通信、导航、雷达、自动化处理系统、通信导航监
视附属设备以及校飞。其中,关于校飞人员的管理,由于具体管
理规定出台时机尚不成熟,此次只是列入航空电信人员范畴,具
体的管理规定待进一步研究后下发。
2.执照的有效期和定期符合性签注问题
在设定执照的有效期时,我局广泛征求了各地区空管局的意
见。原将有效期定为五年、后改为六年,每两年符合性检查一次,
但考虑到地区空管局的工作量及一线人员的考试频率和强度,目
前定为执照长期有效,但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上岗。根据《行政处
罚法》的规定,民航总局无权设定对航空电信人员执照进行吊销、
暂扣、没收等行政处罚,因此对以往的管理模式造成了较大的冲
击。经协商并参照其它人员执照管理要求,目前按照每两年进行
一次符合性签注的方式实施监督管理,持照人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对飞行安全重大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民航地区空管局应
当取消其现行有效的注册并在两年内不予注册;不予签注的执照
持有者不得上岗工作。
3.执照的申请、考核、受理和审批的流程问题
由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行政机关从受理申请到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目前,在二十个工作
日内完成对人员的考试和考核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存在较大困
难,因此,在本规则中将执照的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时间放在执
照申请之前。只有考试考核通过者方可进行执照申请,行政机关
方可受理其申请,而且先由地区空管局进行审查,再由总局空管
局最终审批,这样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需由上下两级行政机
关先后受理的事项可以在时间上放宽到四十个工作日,使操作具
备了可行性,使执照管理工作可以更加认真细致的完成。
4.关于聘任专职检查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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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暂行规定》中规定聘任检查员进行执
照的考核和检查,并有相应补助。由于人员执照管理属行政许可
范畴,对其进行行政监管的职能是否适宜采取聘任的方式由个人
担任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但考虑到目前航空电信人员数量众
多,分布地区广泛,对航空电信人员的考核及检查等工作仅依靠
地区空管局通信导航处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自有人员的力量来完
成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在此次编写中保留了关于聘任执照检查员
的内容,以期能方便高效的进行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日常管理和
考核。
5.关于执照考试收费的问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
政许可时间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经国务院同意的
除外。关于执照考试费用问题,我们已通过总局空管局财务处向
民航总局规财司提出建议,希望规财司通过和财政部沟通,由财
政部正式下文,使执照管理收费合法化。
6.关于附件的问题
本规则共包含三个附件,其中一为岗位和专业对照情况
说明;二为航空电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要求,
即考试、考核、符合性注册的检查重点;三为执照申请表,
包括人员基本情况、培训经历、地区空管局受理意见和初审
意见、总局空管局审核意见、执照颁发记录等根据申办执照
的流程所提供的各类信息。
四. 征求意见情况
本规则起草及修改过程中多次征求地区空管局意见,在综合
各地情况和贯彻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指导下,合理的具有建设性的
建议已经采纳。
民航总局空管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 20 页 共 2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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