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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编号:CAD2004-E155-08R1 修正案号:39-4666 第 1 页 共 3 页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一. 标题: 检查发动机和行李舱灭火瓶 二. 适用范围: (1)安装有件号(PN)为864250-00且尚未做过MOD 0726B24改装的 行李舱灭火瓶的EC155 B和B1型直升机; (2)安装有件号为862780-00且尚未做过MOD 0726B22改装的发动 机灭火瓶的EC155 B型直升机; (3)安装有件号为10230-00且尚未做过MOD 0726B22改装的发动 机灭火瓶的EC155 B1型直升机。 三. 参考文件: 1、DGAC AD No.F-2004-180,2004 年11 月10 日颁发; 2、欧直公司EC155 紧急服务通告No.05A006 修改版1。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替代CAD2004-E155-08,39-4618 本指令的颁发是由于在称重过程中发现几起行李舱灭火瓶重量减 少的事件。行李舱灭火瓶重量减少是由于灭火瓶上焊接标识牌下方腐 蚀引起渗漏造成的。 本次指令改版: --将欧直公司EC155 紧急服务通告No.05A006修改版1规定的工作 变为强制性要求。 --涵盖了CAD2004-E155-08对行李舱灭火瓶要求的工作。 CAD2004-E155-08R1 /39-4666 第 2 页 共 3 页 --将适用范围延伸至本指令“适用范围”中定义的发动机灭火瓶。 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1、自本指令原版生效之日起(2004年10月29日),对于件号为 864250-00的行李舱灭火瓶,要求完成以下工作,除非已事先完成: (1)如尚未完成本指令第1(2)段要求的工作,自本指令原版生 效之日起110飞行小时或2个月内(以先到为准),之后每110飞行小时 或2个月(以先到为准),按照欧直公司EC155 紧急服务通告No.05A006 修改版1第2.B.2段的要求对行李舱灭火瓶进行称重。 (2)自本指令原版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欧直公司EC155 紧 急服务通告No.05A006修改版1第2.B.3段的要求完成MOD 072B24改装 (灭火瓶,件号864250-01)。 2、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对于件号为862780-00和10230-00的发 动机灭火瓶,要求完成以下工作,除非已事先完成: (1)如尚未完成本指令第2(2)段要求的工作,自本指令生效之 日起110飞行小时或2个月内(以先到为准),之后每6个月,按照欧直 公司EC155 紧急服务通告No.05A006修改版1第2.B.2段的要求对发动 机灭火瓶进行称重。 (2)在下次验证测试(proof test)过程中,但不得迟于从出厂 或上次验证测试起5年,完成欧直公司EC155 紧急服务通告No.05A006 修改版1第2.B.4段要求的工作(相当于MOD 0726B22改装,灭火瓶件号 10230-01)。 3、对于作为备件的行李舱灭火瓶和发动机灭火瓶: (1)将件号为864250-00的行李舱灭火瓶安装到飞机上之前,完 成欧直公司EC155 紧急服务通告No.05A006修改版1第2.B.3段要求的 工作。 (2)将件号为862780-00或10230-00的发动机灭火瓶安装到飞机 上之前, --完成欧直公司EC155 紧急服务通告No.05A006修改版1第2.B.2 段要求的工作。 --在下次验证测试过程中,但不得迟于从出厂或上次验证测试起5 年,完成欧直公司EC155 紧急服务通告No.05A006修改版1第2.B.4段要 求的工作。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证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调整完成时间,但必 须得到适航部门的批准。 CAD2004-E155-08R1 /39-4666 第 3 页 共 3 页 五. 生效日期:2004 年12 月8 日 六. 颁发日期:2004 年12 月8 日 七. 联系人: 钟颖芬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 020-86122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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