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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南宁晚点2小时 女乘客拒下飞机被处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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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3:55: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0-08-11 中国民航新闻信息网 通讯员李晨、詹喜才

[size=11.6667px][size=11.6667px][size=11.6667px] 8月9日下午,一架由北京飞往南宁的航班飞机晚点2小时到达南宁,一名女乘客在没有得到航空公司赔偿后拒绝下飞机,后在机组人员及公安民警尽半个小时的耐心劝说下仍不肯下机,公安民警只好强行将她带下飞机,对她的霸机行为做出治安处罚。
  当(9)日下午本应于1时50分起飞的北京至南宁ZH9592航班由于航空管制原因,飞机在北京推迟至3时40分才起飞,6时40分到达南宁吴圩国际机场。飞机到达机场后,大部分旅客都提着自己的行李走出了机舱,乘车前往市区;唯一只有坐在15排F座的一名带小孩的女乘客没有离开飞机座位,机上乘务员以为该女乘客身体不适就前往问侯,一问才知道,该女乘客根不是身体不适,而是由于飞机晚点起飞到达、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才下飞机。这时所有机组人员都过来做该女乘客的说服劝导工作,请她尽快下飞机不要更拖延后续的航班起飞时间,经过尽半小时耐心的说服劝导,这名带小孩的女乘客就是不肯下飞机。
  在机组人员说服劝导无效后,机组人员只好请求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地面工作人员及公安民警上机帮忙劝说:地面工作人员及公安民警迅速走进机舱进行劝说,在大家耐心劝说无果后、为了不更影响后续航班起飞时间,傍晚7时20分公安民警只好強行将该女乘客及小孩带下飞机。经公安民警当场询问,此女乘客姓高,广西玉林市人,当天下午从北京乘飞机回广西,自己所乘坐的航班晚起飞了2小时,自认为航空公司应该给予赔偿,在没有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拒绝下飞机。监于高某有霸机及绕乱航班飞行的行为,机场公安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高某200元的罚款并警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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