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ze=11.6667px][size=11.6667px][size=11.6667px] 8月9日,安先生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ir China Limited,简称“国航”)和美国达美航空公司(Delta Air Lines Inc.)赔偿其因飞机晚点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7万元。庭审过程中,两公司代理人对安先生的各项诉讼请求一一进行反驳。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根据安先生提交的诉状,12.7万元包括的10万元商业机会损失赔偿颇引人注目。随着案件审理的不断推进,商业机会损失是否应得到赔偿、赔偿金额又应如何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