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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CAO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有关问题的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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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4 02:46: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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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4 02:47:11 |只看该作者
关于ICAO英语无线电
通信等级有关问题的规定
1.目的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中关于ICAO
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的要求于2003年正式生效,明确提出了飞行
人员英语能力的要求,为了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有关要
求相一致,进一步提高民用航空安全水平,民航总局修订了《民用
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 - 61
部),增加了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1至6级)的要求,并于2006年
1 1月30日起正式生效。为明确航空器驾驶员和担任通信工作的
机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执照和训练要求,根据CCAR - 61
部的要求,并参考国际民航组织第36届会议A36 -11号决议《无
线电通信中使用英语的能力》,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考试的要求
    2.1考试要求
    自2008年3月5日起,除经局方批准,飞机、直升机、飞艇驾
驶员执照持有人在从事使用英语通信的运行前,其执照上必须具
有英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的等级签注。
    对于执照上签注的英语语言能力为4级的,应当每三年通过
    -1-
英语语言能力等级复试;对于执照上签注的英语语言能力为5级
的,应当每六年通过英语语言能力等级复试;对于执照上签注的英
语语言能力为6级的,不要求复试。
    2.2考试方式
    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和面试结合的方式
进行,由局方或者局方指定的考试提供商实施。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网站“飞行人员信息管理平台”( http://
pilots. caac. gov. cn)提供批准的信息,申请人可在考试提供商的网
站上进行考试报名、成绩查询,或者采用考试提供商提供的其它方
式。
    2.3局方对考试提供商的监督
    考试提供商在提供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考试前,应当向考试
地所在地区管理局报告和商定具体考试计划安排,局方对考试提
供商提供的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考试实施不定期监察和复查。考
试结束后,考试提供商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报告考试情况和考试结
果,并且每月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报告考试进展情况。考试结
果须经考试所在地所属地区管理局盖章方有效。
    3.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的签注
    3.1航空器驾驶员
    通过了局方组织或认可的英语语言能力3级或3级以上考试
的,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人员执照上签注相应的等级。
    3.2担任通信工作的机组成员
-2-
    通过了局方组织或认可的英语语言能力3级或3级以上考试
的,在其航空人员执照技术授权书上签注相应的等级。
    3.3英语签注的转换
    原执照上已取得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签注的,等同于英语语
言能力3级j不需要重新签注3级。
    2008年3月5日起局方停止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签注相关的
考试,相关权利由英语语言能力3级替代。
    4.关于英语无线电通信训练要求
    运行飞机、直升机、飞艇的航空单位或个人,涉及国际、地区运
行的,需要在2008年3月5日之前通过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4级
以上的考试并获得执照签注,因此各有关单位、个人应充分重视英
语无线电通信的重要性,加紧组织英语培训。
    4.1对外提供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培训的训练机构应向民航
总局飞行标准司提交培训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训练。训练
机构应向总局飞行标准司提交培训大纲、教材,教员资质证明以及
培训机构教学管理等文件,飞行标准司负责组织审定小组对其进
行审定(审定标准参照附录),审定合格后,由飞行标准司下发批
准通知。
    4.2训练机构应使用局方批准的教员按照批准的训练大纲进
行训练,确保训练质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训练机构的持续
监督检查。
    5.关于使用英语通话的运行要求
    -3-
    5.1航线训练和检查
    具备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4级以上签注的人员,表示其已具
备了英语陆空通话的基础,但由于国际、地区飞行运行中各个地域
的情况有所不同,语音语调也有差别,因此各航空单位应重视航线
上的通话训练和熟练,特别是运输类航空公司,应针对不同的地
域、航线,对担任通信工作的机组成员进行带飞和熟练,并由公司
进行检查,以满足运行需要,提高安全水平。
    5.2机组搭配
    2008年3月5日后,从事国际运行的飞行人员,均应满足国际
民航组织的英语等级要求。对于按照CCAR - 121部运行的航空
公司,实施英语陆空通话的机组,航空公司应当在执勤岗位上至少
配备两名胜任英语通信工作的飞行人员。
    5.3经局方批准,上述要求可适当顺延,按照CCAR - 121部运
行的航空公司,应遵守《使用英语通信的有关要求以及对CCAR -
121. 479条的偏离限制》(AC - 121 -  FS - 024)的偏离要求,其他
种类的运行,可向局方出示下列文件,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局方可
批准最多偏离至201 1年3月5日:
    1)申请偏离的人员名单和偏离日期,且该批人员执照上已取
得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签注;
    2)对不同偏离日期的人员的培训计划;
    3)自2008年3月起,每午向局方出示报告,说明培训计划的
完成情况和仍未达到要求的人员名单。
-4-
    6.在境外通过考试的人员
    6.1英语等级签注的认可
    如果申请人在境外取得了当地民航局颁发的飞行执照并带有
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4级以上签注,或者等效合格证,可以据此在
境内申请同等级签注,且有效期与原执照英语签注有效期等同。
    6.2境外考试的认可
    在经我国批准的考试提供商确保局方监察员可以顺利监察其
在境外提供的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考试的前提下,允许申请人在
境外参加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考试。
    参加了未经我国批准的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考试商提供的考
试,而又没有获得所在国民航局颁发的英语签注的,申请人须重新
参加经批准的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考试,方可申请该项签注。
-5-
附录
飞行英语培训机构资格要求
    飞行英语培训机构是指对外开展英语无线电通信等级培训的
训练机构。培训机构的培训目标定位:参与飞行人员英语培训的
机构,应该熟悉国际民航组织相应的文件和要求,了解中国民航法
规对英语语言使用能力的要求,理解国际民航组织对英语语言能
力分级的定义,并已经对上述国际民航组织和中国民航的相应要
求进行了研究和已经有相应的课题立项。培训的基本目标应该
是:(1)已经具备基本操作程序通讯能力的飞行人员,经过系统的
基础培训或强化培训,可以达到ICA04级或更高级别;(2)基本通
话能力较弱,英语水平较低的参训人员,达到基本操作程序的通讯
能力,并经过进一步培训达到国际民航组织操作级能力。培训机
构应该具有这两种培训的政策把握和实际培训能力。
    一、教学资源。
    1、管理机构和设施
    培训机构或院校参加相应的飞行人员英语培训应该具有明确
的培训主体,负责人和管理机构;有稳定的培训机制和专职的管理
人员和教学人员,能够承担稳定、连续的教学培训,并能够在培训
过程中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具备有效的质量控制的机制和机构。
    2、教学大纲
一6一
    承担培训的机构应该提供符合国际民航组织语言标准的相应
的教学大纲。对培训的要求、目的、教材、教学人员资格认定、教学
进程和实施、教学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等方面的内容有明确的书面
文件。
    3、培训材料
    培训机构应提供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
新的语言标准的要求进行编写的培训教材,教材要求符合新的语
言标准中对于各个测试指标的要求。所使用教材应须获得民航总
局的认证或认可。并同时具备:
    (1)教材应该符合中国民航飞行员的英语实际,符合中国入
学习英语的习惯,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较强的外语学习理论支撑;
    (2)教材应该在程序要求上符合实际飞行环境要求,具有较
强的专业性。教材应能通过大量的正常和非正常程序的语言演示
和操练,使学员能够了解飞行环境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应对方法,
通过通话、听力和口语练习,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对语音、结构、词
汇、流利、理解和交流所定义的工作能力。
    (3)教材在纸质材料的开发的同时,应该考虑现代教育的手
段,应该配有相应的计算机教学软件、或网络及单机版光盘等软
件,使学员的课堂教学学习的同时,还可以利用其他事件进行自主
上机学习或网上学习,提高训练效果和训练时间比。
    4、教学设施
    培训机构应该具较好昀培训硬件设施,包括进行常规教学的
    -7-
多媒体教室、多媒体语言实验室或数字化语言实验室、CBT教室
等;学生进行自主学习所需要的网络教室或自主学习机房;符合教
学要求的具有较强功能的网络环境;培训机构应该具备功能强大
的资料文献中心或图书馆,有可供学员学习和查询资料的资料或
数据库;有可供学员进行学习、练习或考前强化的学习或练习系
统。
    二、培训教员的资格
    培训教员的选择原则应该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要考虑教员的
通用英语语言能力,二是要考虑教员的民航相关专业的能力。合
格的培训教员原则上应该具备下列七项条件之至少三项:
    1、具有英语专业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2、具有民航飞行或空管专业受训的经历,了解民航飞行和运
行的相关知识;
    3、具有国际民航组织5级,即扩展级或以上的语言能力;
    4、具有5年以上民航专业英语,如陆空通话、民航英语阅读或
仪表等级等课程的教学经历;
    5、具有飞行翻译资格,并具有两年以上飞行翻译经验;
    6、参与过与民航英语相关的校级或以上课题的研究,或在专
业期刊上发表过相关文章。
    7、作为具有英语通信资格的飞行人员,从事国际或地区航线
飞行至少2000小时。
    三、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8-
    1、培训机构应该具备上述所要求的软件和硬件条件;
    2、为保证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该培训机构应该至少具有符
合教员资格的培训教员5名以上。
    四、教学管理:
    参加培训的机构应该是独立的教学管理机构,该机构的功能
包括:
    1、承担教学管理的主体功能,对教学工作的实施进行有效的
指导、管理和监控;
    2、指导制定和修订教学大纲;
    3、制定教学实施计划;
    4、对教学的进程进行管理,提供符合教学规律并能为培训创
造良好氛围的课程表、教学实施进度表、教学周期表和教学实施
表;
    5、对教学结束的评估进行管理:
    (1)制定教考分离的制度并监督教学承担单位实施;
    (2)制定测试分析制度并收集教学单位对各期班完成后的教
学总结和试卷分析;
    (3)进行学员完成培训后的教学文件的整理、学习档案的保
存和成绩的登录及保存;
    (4)通知学员本人或所在单位学员的成绩。
    五、培训机构的准入认证评估和定期评估。
    1、培训机构的准入评估和定期评估由总局组织专家和相应机
    -9-
构承担;
    2、培训机构在参与培训前,须向总局相关部门提出培训申请;
    3、总局评估专家组对申请培训的机构进行教学目标理解、教
学资源资质、培训师资资格审查、教学管理能力认证、教学效果评
估预测等方面进行评估;
    4、对于获准进行飞行人员英语培训的机构,由总局组成或委
托相关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不少于3年一次的教学水平评估,不
能通过评估的,取消继续培训的资格;
    5、对于已经取得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如果出现严重的教学
事故或强烈的社会反应,或其他负面的影响的,局方可随时进行资
质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可以随时取消培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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