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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运输航空公司选送飞行学生到境外驾驶员学校进行飞行执照训练的要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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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23:27: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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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23:28:07 |只看该作者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AC-141-01
咨询通告
下发日期:2007年2月25日
编制单位:FS
批 准 人:蒋怀宇
国内运输航空公司选送飞行学生到境外驾驶员学校
进行飞行执照训练的要求
1. 目的
近年来,我国部分国内运输航空公司或其他航空单位选送飞行学生赴境外驾驶员学校(包括国内航空公司在境外的驾驶员培训学校)进行飞机驾驶员执照训练并进入运输航空公司之前的过渡训练。为明确对此类境外驾驶员学校的审定要求和飞行学生的训练标准等问题,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第121.417条以及《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2. 境外驾驶员学校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从事为我国运输航空公司训练飞行人员的境外驾驶员学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2.1 所在国为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且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航空运行合格证(AOC)或等效证书。
2.2 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认可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仪表等级、飞机多发等级的地面理论训练以及飞行训练资格。
2.3 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认可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航空理论知识培训资格。
2.4 具有为运输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驾驶员执照训练的经历。
2.5 我国运输航空公司或正式成立的其他航空单位出具的拟送飞行学生到该境外驾驶员学校进行飞机驾驶员培训的意向书。
3. 达到的训练标准
在境外驾驶员学校进行飞行执照训练的我国的运输航空公司或其他航空单位选送的飞行学生,训练完成时应当满足下述标准:
3.1取得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带有飞机多发等级、仪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3.2 通过了所在国民航当局组织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或者满足本咨询通告第4款的规定。
3.3 圆满完成了CCAR-121部第121.417条规定的高性能双发飞机训练。
4.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和考试要求
4.1 完整理论培训或差异部分培训
4.1.1 对于选择在境外驾驶员学校参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并通过所在国民航当局组织的理论考试的运输航空公司,其飞行学员在申请换发中国驾驶员执照前,应当在具有相应培训资格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单位参加经批准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驾驶员权利和限制、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等差异部分培训课程,并通过局方组织的差异部分理论考试。 1
2
4.1.2 对于选择不在境外驾驶员学校参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和考试的运输航空公司,其飞行学员在申请换发中国驾驶员执照前,应当在具有相应培训资格的培训单位参加经批准完整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课程,并通过局方组织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
4.2 培训资格
4.2.1 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或CCAR-121部运输航空公司、CCAR-142部训练中心或经国家教育部门正式批准的航空院校等均可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资格。
4.2.2 对于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已取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资格,即可开设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和差异部分培训课程。
4.2.3 对于上述4.2.1中除CCAR-141部驾驶员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应当依据CCAR-61部、CCAR-141部规章有关训练教材、教员资格、训练大纲等要求的审查和批准后,方可开设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培训或差异部分培训课程。教员应当至少持有CCAR-61部颁发的高级地面教员执照或通用航空飞行教员执照。
5. 高性能双发飞机有关说明和训练要求
5.1 高性能双发飞机训练是指获得带有飞机多发等级、仪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在进入航空公司改装大型或重型飞机前,所应进行的训练。境外驾驶员学校可以申请高性能双发飞机训练资格,该训练应当符合CCAR-121部第121.417条的规定,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5.1.1 拟转入大型飞机担任副驾驶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飞行学员,应当在民航总局认可的高性能双发飞机上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飞行训练(可以包括不超过10小时的全动模拟机飞行训练),包括在仪表航路转场中履行机长职责飞行至少2个航段。飞行学员各机型总飞行训练时间不得少于250小时,其中可以包括不超过75小时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飞行训练时间,但飞行训练器飞行训练时间不得超过55小时。
5.1.2 拟转入重型飞机担任副驾驶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飞行学员,应当在民航总局认可的高性能双发飞机上进行不少于50小时的飞行训练(可以包括不超过25小时的全动模拟机飞行训练),包括在仪表航路转场中履行机长职责飞行至少4个航段,本场作为机长至少飞行5小时。飞行学员各机型总飞行训练时间不得少于280小时,其中可以包括不超过9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飞行训练时间,但飞行训练器飞行训练时间不得超过55小时。
5.2 高性能双发飞机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航空公司运行程序、多人制机组配合训练、驾驶舱资源管理以及高性能双发飞机飞行要求的航空理论知识和飞行技能等。
5.3 高性能双发飞机是指最大起飞全重超过4500千克(9921磅),涡轮动力发动机,可收放起落架,有增压,具有较复杂的系统、较现代化的仪表和设备(至少具有VOR/DME、ILS等导航设备),在飞行性能和操纵特性上接近现代喷气运输机的经局方批准的双发训练飞机。
5.4 高性能双发飞机训练应当在取得多发飞机等级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以后开始实施训练。
6. 境外驾驶员学校的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
6.1 申请
6.1.1 满足基本条件的境外驾驶员学校,如实完整填写《CCAR-141部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申请书》(参见附件一样例。请下载使用在http://pilots.caac.gov.cn上公布的最新版本),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提出审定的书面申请。
6.1.2 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交电子版本的其他资料各一份,包括:
(1) 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类似的批准书,包括课程等级清单;
(2) 我国运输航空公司或正式成立的其他航空单位出具的拟送飞行学生到其学校进行飞机驾驶员培训的意向书(参见附件二样例);
(3) 驾驶员学校曾为其他运输航空公司培训飞行学生经历的说明;
(4) 运行手册(如适用);
3
(5) 250小时或280小时训练大纲,包括所在国民航局为其拟申请的训练课程颁发的批准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
(6) CCAR-141部与CCAR-121.417条符合性检查单(参见附件三样例。请下载使用在http://pilots.caac.gov.cn上公布的最新版本);
(7) 驾驶员学校简介,包括组织机构;
(8) 所有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清单,包括姓名、执照及其等级。对于主任教员还应提供证明其符合CCAR-141部规章的简历;
(9) 训练课程使用航空器的清单,包括单发飞机、单发复杂飞机、多发飞机、多发复杂飞机、特技飞机、高性能飞机(对于高性能双发飞机,还应提供最大起飞全重数据);
(10) 训练课程使用的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和辅助训练装置的说明以及相关的民航当局批准文件;
(11) 运行基地说明,包括实施飞行训练的主要训练机场的说明,驾驶员讲评区域、教室、地面训练设施等。
(12) 运行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保证有关政策。
(13) 学校训练能力的说明,包括能够同时训练学生的最大数量。
(14) 学校飞行安全状况,以及近三年来平均年度飞行时间、事故和事故征候报告。
(15) 如果有辅助运行基地,还需提交在辅助运行基地拟开设的课程清单、助理主任教员简历以及教员清单、航空器清单、训练装置清单和所在国民航当局批准书复印件、训练能力说明等。
6.2 受理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在收到上述全部材料后,经过初步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该驾驶员学校的申请,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如果受理申请,将与境外驾驶员学校确定现场审查的时间。
6.3 文件初步审查
对于受理申请的,成立审查小组,对境外驾驶员学校提供的所有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境外驾驶员学校制定的训练课程,不但要满足其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执照的有关要求,还应同时满足CCAR-141部规章和CCAR-121部第121.417条中对训练时间和训练内容的相关要求。文件初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审查。
6.4 现场审查
6.4.1 现场审查主要审查学校业务办公室和运行基地、训练的组织和管理、训练设施和设备,包括所用机场、地面训练区域和驾驶员讲评区域、航空器、飞行模拟机及其它训练设备、训练教材和训练记录以及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等;讨论文件初步审查中遗留的问题。
6.4.2 根据现场审查期间境外驾驶员学校所能提供的航空器数量、全职教员数量、教学设施、维修能力等,确定学校训练能力,明确初期可外送学生最大数量,并实行动态控制。
(1) 境外驾驶员学校为中国训练能够接收的飞行学生最大数量按照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为中国飞行学生提供训练的全职飞行教员与飞行学生比例最大不得超过1:6以及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使用的航空器数量和年利用率来确定,二者取最低值。全职飞行教员还担任其他课程的教员的,或者航空器用于其他课程的训练的,应当进行相应折算。
(2) 如果境外驾驶员学校训练能力提高,在收到相应证据后,局方将及时更新学校可外送学生最大数目。对于新聘用的全职飞行教员,应当提供覆盖今后二年训练课程的合同副本。对于新增加的航空器,应当提供购置或期限至少超过二年的租赁合同副本。
(3) 由于某种原因,境外驾驶员学校用于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使用的飞行教员和航空器数量减少,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6.4.3 用于替代高性能双发飞机训练的模拟机,应当通过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组织的C级或D级鉴定。
6.4.4 审查小组在完成现场审查后提交审查报告。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将依据审查小组的意见
4
做出是否颁发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的决定。
6.5 颁发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
6.5.1 境外驾驶员学校经认可审定合格后,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将为其颁发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并在http://pilots.caac.gov.cn上公布认可证书和训练大纲有效页清单。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1) 在认可证书的有效期内,更换主任教员、更换训练机型等,应当报告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进行相应备案。
(2) 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到期之前,应当提交认可证书更新申请,需要重新进行审定。
(3) 在驾驶员学校所有权发生变更、变更主业务办公室或主运行基地、增加辅助运行基地、更改经批准的训练课程等,应当提交认可证书更改申请,需要进行补充审定。
6.5.2 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载明如下信息:
(1) 使用的主运行基地和辅助运行基地(如适用);
(2) 经批准的所有训练课程名称;
(3) 完成所有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后可申请中国驾驶员执照相应的执照等级;
(4) 批准C或D级模拟机替代高性能双发飞机的运行许可
7. 运输航空公司外送飞行学生的工作程序
7.1 运输航空公司或其他航空单位在外送飞行学生前,应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信息(学生姓名、身份证号、送训单位、拟所属航空公司、所送学校所在国、所送学校名称、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日期、预计注册日期、预计毕业日期等)。外送的境外驾驶员学校应当是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审定合格,且其认可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学校。
7.2 运输航空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境外驾驶员学校训练大纲进行训练。如果使用不同于经批准的训练大纲,应当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审查批准。
7.3 各航空公司在外送飞行学生时,应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筛选淘汰制度,选择在思想作风、航空理论、飞行技术、身体、英语等方面优秀或比较优秀的飞行学生进入航空公司,以保证航空公司飞行人员质量。
7.4 飞行学生在境外飞机驾驶员学校训练期间,局方将视情派监察员监督检查训练情况。
7.5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和办理
外送飞行学生在境外驾驶员学校完成训练后申请我国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时,应当持有受训学校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带有飞机多发等级、仪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以及合格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成绩单(如适用)以及完成所有训练大纲的结业证书(见附件四样例。请下载使用在http://pilots.caac.gov.cn上公布的最新版本),参加并通过民航总局组织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仪表等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英语)理论考试或者差异部分(英语)理论考试成绩单和英语语言能力3级以上或英语双证考试(2008年3月5日起停止英语双证考试)。同时局方保留飞行学生回国后对其飞行技能进行抽查的权利,以确保训练质量。
7.6 对于在境外驾驶员学校因技术等原因中止训练或仅完成部分训练而未完成完整的训练课程训练的飞行学员,不得按照上述7.5款申请换发我国的驾驶员执照。
8. 境外驾驶员学校年度监督检查
8.1 监督检查计划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每年底确定下一年度境外驾驶员学校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一般由各地区管理局实施。
8.2 监督检查实施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按照《通用航空运行监察员手册》第三卷中有关境外驾驶员学校持续监督检查工作单实施检查,确定是否按照经批准的训练大纲实施训练,核实训练能力是否发生变化,对训练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建议,审查小组认为不能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有关训
5
练要求的境外飞机驾驶员学校,应当提出暂扣或吊销其认可证书的建议,并提交相应证据。
9. 生效日期
9.1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生效。在此之前签订的外送飞行学员合同仍按管理文件MD-FS-2003-01《关于国内单位选送飞行学生到国外飞机驾驶员学校进行飞行执照训练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总局发明电[2005]389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航空单位外送飞行学生审批程序的通知》进行训练和办理执照。
9.2 原管理文件MD-FS-2003-01以及[2005]3892号传真电报自2007年3月1日起作废。
附件一 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申请表样例
CAAC
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申请书
APPLICATION FOR FOREIGN PILOT SCHOOL VERIFICATION
驾驶员学校名称Legal name of school
主业务办公室地址Address of Principal Business Office
主运行基地Address of Main Operation Base
辅助运行基地Address of Satellite Operation Bases
□ 初次申请 Application for issuance
□ 申请更新 Application for renewal
原认可证书编号Number of Original Verification
期满日期Expiration Date
□ 申请更改Application for amendment
原认可证书编号Number of Original Verification
期满日期Expiration Date
申请的课程等级及使用的航空器Application for training courses rating and aircrafts to be used as follows
Training Courses Rating
Aircraft type
1
2
3
4
5
6
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AOC or equivalent certificate issued by its National CAA
编号No.
颁发日期Issuance Date
期满日期Expiration Date
列出所申请认可的课程相应的批准Identification of Training Courses Rating issued by CAA related with the Verification
1
2
3
4
5
6
7
8
声明:我阅读了现行有效的CAAC规章并理解适用于本次申请的相关条款要求。我确信我学校已经符合颁发CCAR-141部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的相应条件。我保证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我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STATEMENT: I certify that I am familiar with CCAR Part 141 and believe that my school meets the requirements for verification as prescribed therein. I certify that all articles provided are complete and true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姓名Print Name
签字Signature
职务Title
日期Date
传真Fax No.
电子邮件E-mail Address 6
FS-CH-141-02R1 (01/2007)
7
附件二 意向书样例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经过对 [ 境外驾驶员学校名称 ] 的了解, [ 运输航空公司全称 ] 决定在该驾驶员学校取得CCAR-141部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之后,在今后二年内按照下述计划分期分批外送飞行学员到该驾驶员学校进行执照训练:
[二年培训计划,包括每批学生数量]
特此声明。
[运输航空公司全称并盖章]
总飞行师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8
附件三 境外驾驶员学校符合性检查单
见下页
是否存在差异
编号 审定内容 有差异 训练大纲
参考条号 无差异
高于
CAAC要求
采用其他同
等要求
低于
CAAC 要求
不适用 备注
1
私用驾驶员执照单发飞机等级课程 CCAR-141部附件A
1.1
3(a)(1) 35小时航空知识训练
1.2
4(a)(1) 35小时飞行训练
1.3
4(b)(1) 20小时带飞训练
1.4
(i) 3小时单发飞机转场飞行训练
1.5
(ii) 3小时单发飞机夜间飞行训练,包括一次总距离超过180千米(100海里)的转场飞行和一个机场10次起飞全停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1.6
(iii) 3小时单发飞机仪表飞行训练
1.7
4(c)(3) 飞行训练器上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5%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15%,取最低值
1.8
5(a) 10小时单发飞机单飞时间
1.9
(1) 5小时转场单飞
1.10
(2) 一次总飞行距离至少180公里(100海里)的转场单飞,3个着陆点全停着陆,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为90公里(50海里)
1.11
(3) 在管制塔台机场3次起飞和全停着陆,且每次着陆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2
仪表等级课程 CCAR-141部附件B
2.1
3(a)(1) 30小时航空知识训练
2.2
4(a)(1) 35小时仪表训练
2.3
4(c)(1)(i) 至少一次按IFR实施转场飞行
2.4
(ii) 沿航路或ATC指引的航线飞行至少470千米(250海里)的转场带飞,其中一个航段的起飞和着陆机场之间的直线距离为180千米(100海里)
2.5
(iii)在每个机场完成仪表进近
2.6
(iv)使用导航系统完成三种不同方式的进近(VOR、ADF、ILS)
9
是否存在差异
编号 审定内容 有差异 训练大纲
参考条号 无差异
高于
CAAC要求
采用其他同
等要求
低于
CAAC 要求
不适用 备注
2.7
4(b)(3)飞行训练器上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4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40%,取最低值
3
商用驾驶员执照单发飞机等级课程 CCAR-141部附件C
3.1
3(a)(1) 35小时航空知识训练
3.2
4(a)(1) 120小时飞行训练
3.3
4(b)(1) 55小时带飞训练
3.4
(i) 5小时单发飞机仪表训练
3.5
(ii) 10小时单发复杂飞机飞行训练
3.6
(iii) 1次2小时单发飞机昼间VFR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180千米(100海里)
3.7
(iv) 1次2小时单发飞机夜间VFR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180千米(100海里)
3.8
(vi) 5小时特技飞行,包括螺旋识别、进入和改出
3.9
4(c)(3) 飞行训练器上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0%,取最低值
3.10
5(a) 60小时单发飞机单飞训练(其中可以包括不超过50小时担任机长的飞行训练)
3.11
(1) 一次3个着陆点的转场单飞,其中一个着陆点距初始起飞点的直线距离为450千米(250海里)
3.12
(2) 5小时在管制塔台机场夜间VFR飞行,10次起飞和全停着陆,且每次着陆应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4
增加多发飞机等级 CCAR-141部附件H
4.1
4(b)(2)(i) 5小时多发飞机仪表训练
4.2
(ii) 10小时多发复杂飞机飞行训练
4.3
(iii) 1次2小时多发飞机昼间VFR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180千米(100海里)
10
是否存在差异
编号 审定内容 有差异 训练大纲
参考条号 无差异
高于
CAAC要求
采用其他同
等要求
低于
CAAC 要求
不适用 备注
4.4
(iv) 1次2小时多发飞机夜间VFR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180千米(100海里)
4.5
4(c)(3)飞行训练器上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0%,取最低值
4.6
5(b) 10小时多发飞机担任机长飞行训练
4.7
(1) 一次3个着陆点的转场飞行,其中一个着陆点距初始起飞点的直线距离为450千米(250海里)
4.8
(2) 5小时在管制塔台机场夜间VFR飞行,10次起飞和全停着陆,且每次着陆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5
商用驾驶员执照多发飞机等级课程 CCAR-141部附件C
5.1
3(a)(1) 35小时航空知识训练
5.2
4(a)(1) 120小时飞行训练
5.3
4(b)(2) 55小时带飞训练
5.4
(i) 5小时多发飞机仪表训练
5.5
(ii) 10小时多发复杂飞机飞行训练
5.6
(iii) 1次2小时多发飞机昼间VFR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180千米(100海里)
5.7
(iv) 1次2小时多发飞机夜间VFR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180千米(100海里)
5.8
(vi) 5小时特技飞行,包括螺旋识别、进入和改出
5.9
4(c)(3)飞行训练器上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0%,取最低值
5.10
5(b) 10小时多发飞机机长和50小时飞机单飞训练或机长飞行训练
5.11
(1) 一次3个着陆点的转场飞行,其中一个着陆点距初始起飞点的直线距离为450千米(250海里)
5.12
(2) 5小时在管制塔台机场夜间VFR飞行,10次起飞和全停着陆,且每次着陆包括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11
是否存在差异
编号 审定内容 有差异 训练大纲
参考条号 无差异
高于
CAAC要求
采用其他同
等要求
低于
CAAC 要求
不适用 备注
6
增加单发飞机等级 CCAR-141部附件H
6.1
4(b)(1)(ii) 10小时单发复杂飞机飞行训练
6.2
4(b)(iii) 一次2小时单发飞机昼间VFR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180千米(100海里)
6.3
4(b)(iv) 一次2小时单发飞机夜间VFR转场飞行,距初始起飞点总直线距离至少180千米(100海里)
6.4
4(c)(3)飞行训练器上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到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中,但记入的时间数不得超过经批准课程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0%或本条规定的总飞行训练时间的20%,取最低值
6.5
5(a) 10小时单发飞机单飞训练
6.6
(1) 1次3个着陆点的转场飞行,其中一个着陆点距初始起飞点的直线距离为450千米(250海里)
6.7
(2) 5小时在管制机场夜间VFR飞行,10次起飞和全停着陆,且每次着陆包含一次起落航线飞行
7
高性能双发飞机训练
7.1
高性能双发飞机最大起飞全重≥4500KG(9921磅)
7.2
若使用C级或D级模拟机替代飞机,提供CAAC鉴定批准证书
7.3
C或D级模拟机与高性能双发飞机驾驶员布局一致性
8
ATPL理论培训
航空知识训练至少40小时
9
主任教员资格
9.1
CCAR-141.45(a) 主任飞行教员持照要求
9.1.1
(1) 应当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现行有效的飞行教员执照。这些执照中应当包括与课程中所用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机型相对应的类别、级别等级和适用的型别等级,如果实施训练课程需要仪表等级,则其执照中还应当带有相应的仪表等级
9.1.2
(2) 符合CCAR-61部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12
是否存在差异
编号 审定内容 有差异 训练大纲
参考条号 无差异
高于
CAAC要求
采用其他同
等要求
低于
CAAC 要求
不适用 备注
13
9.2
担任私用驾驶员执照或等级课程的主任飞行教员资格要求CCAR-141.45(b)
9.2.1
(1) 具有至少1000小时的机长飞行时间;
9.2.2
(2) 持有执照的飞行教员所获得的飞行教学经历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 从事飞行教学至少2年,具有至少500小时的飞行教学时间;
(ii) 具有至少1000小时的飞行教学时间。
9.3
担任仪表等级训练课程的主任飞行教员资格 CCAR-141.45(c)
9.3.1
(1) 具有至少100小时在实际或者模拟仪表条件下的飞行时间;
9.3.2
(2) 具有至少1000小时的机长飞行时间;
9.3.3
(3) 飞行教员所获得的仪表飞行教学经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 从事仪表飞行教学至少2年,具有至少250小时仪表飞行教学时间;
(ii) 具有至少400小时的仪表飞行教学时间。
9.4
其他课程担任主任教员资格要求 CCAR-141.45(d)
9.4.1
(1) 具有至少2000小时的机长飞行时间;
9.4.2
(2) 飞行教员所获得的飞行教学经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i) 从事飞行教学至少3年,具有至少1000小时的飞行教学时间;
(ii) 具有至少1500小时的飞行教学时间。
9.5
CCAR-141.45(e) 地面课程主任教员应当具有在审定合格的驾驶员学校中担任地面教员1年的经历
9.6
主任教员得到所在国民航当局的批准且现行有效
14
附件四 境外驾驶员学校飞行学生结业证书样例
Symbol of Pilot School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STUDENT NAME”
Serial No.
Has successfully completed all stages, tests, and course requirements and has graduated from
“ Name of Civil Aviation Adiministration”
Approved “Name of Courses”
Conducted by “ PILOT SCHOOL NAME”
School Certificate Number
The graduate has completed
Private Pilot Certification Course
Instrument Certification Course
Commercial Pilot Certification Course, including Spin Training
ATPL Ground Course
20/50 hours High Performance Course
Graduated on MM DD YYYY.
Chief Instructor Signature Date MM DD YY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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