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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VI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编号:CAD2007-MULT-17 修正案号:39-5612 第 1 页 共 3 页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一. 标题: Cessna 飞机机组座椅后背的作动筒锁装置的检查和改装 二. 适用范围: 本适航指令适用于Cessna飞机按任何类别审定的以下型别和系列 号: 型别 系列号 172R 17280001至17281262 T206H T20608001至T20608570 三. 参考文件: 1. FAA AD2006-25261,39-14971; 2. Cessna 单引擎服务通告SB04-25-01,Revision 4,2006 年12 月26 日颁 发。 3. Cessna 单引擎服务通告SB04-25-02,Revision 1,2005 年10 月17 日颁 发;或者Revision 2,2006 年6 月5 日颁发。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源于机组座椅后背的作动筒锁装置后端失效和其它作动 筒锁装置发现裂纹的报告。本适航指令规定的措施是为了防止机组座椅 作动筒锁装置可能发生的弯曲,开裂或者失效。这种失效可能导致座椅 CAD2007-MULT-17 /39-5612 第 2 页 共 3 页 后背发生不受控制的运动,在飞行期间造成向后的倒塌。任何一个机组 座椅后背向后倒塌,如果机组成员在失效期间继续抓住控制杆,可能导 致飞机突然上仰,也可能给一个紧随其后的座位上的乘客在着陆以后离 开飞机造成困难。 除非事先已经完成,否则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对于没有改装包MK172-25-10A或已安装改装包MK172-25-10B的 飞机: 措施 符合性 步骤 为每个机组座 椅(飞行员和副 驾驶),安装改 装包 MK172-25-10C 或制造并安装 钢锁杆/棒。 在本适航指令生效之日,服役 (TIS)超过1,000小时的飞机: 在 2007年5月18日 (本适航指令生 效日期) 以后的4个月内执行该 措施。 在本适航指令生效之日, TIS从501到1,000小时的飞机: 在2007年5月18日 (本适航指令 生效日期) 以后的8个月内执行 该措施。 在本适航指令生效之 日,TIS从0到500小时的飞机: 在 2007年5月18日 (本适航指令生 效日期) 以后的12个月内执行该 措施。 按照Cessna单引擎 服务通告 SB04-25-01,版本 4,2006年12月26 日颁发,安装改装 包MK172-25-10C。 按照Cessna单引擎 服务通告 SB04-25-02,版本 1,2005年10月17 日颁发或者版本2, 2006年6月5日颁 发,制造和安装钢 锁杆/棒。 (2)有改装包MK172-25-10A或已安装改装包MK172-25-10B的飞机: 措施 符合性 步骤 (i)对每个机组座椅(飞 行员和副驾驶),进行 器材设备检查。 在2007年5月18日(本 适航指令生效日期)以 后的30天之内。 按照Cessna单引擎服务 通告SB04-25-01,版本 4,2006年12月26日颁 发。 (ii) 在本适航指令第四 (2)(i)段要求的检查过 程中,如果您没有发现 偏差,在飞行履历本中 做一个记录,以表明与 在进一步飞行之前,完 成本适航指令第四 (2) (i) 段要求的检查。 按照Cessna单引擎服务 通告SB04-25-01,版本 4,2006年12月26日颁 发。 CAD2007-MULT-17 /39-5612 第 3 页 共 3 页 本适航指令的符合性。 不要求进一步的措施。 (ii) 在本适航指令第四 (2)(i)段要求的检查过 程中,如果您没有发现 偏差,在飞行履历本中 做一个记录,以表明与 本适航指令的符合性。 不要求进一步的措施。 在进一步飞行之前,完 成本适航指令第四 (2) (i) 段要求的检查。 按照Cessna单引擎服务 通告SB04-25-01,版本 4,2006年12月26日颁 发。 (iii)在本适航指令第四 (2)(i)段要求的检查过 程中,如果您发现了偏 差,完成所有必要的纠 正措施。 在进一步飞行之前,完 成本适航指令第四 (2) (i) 段要求的检查。 按照Cessna单引擎服务 通告SB04-25-01,版本 4,2006年12月26日颁 发。 注: 尽管对于受本适航指令影响的飞机没有明确要求,您可以用改装包 MK172-25-10C替换钢锁杆/棒。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证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调整完成时间,但必须 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五. 生效日期:2007 年5 月17 日 六. 颁发日期:2007 年5 月17 日 七. 联系人: 么振兴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010-64473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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