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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飞机及零部件的适航审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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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9 16:16: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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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5 15:42:52 |只看该作者

民用飞机及零部件的适航审查

以下转自 西安爱邦电磁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http://www.airborne-em.com.cn/nshow.asp?thex=41&Cla=3&Ncla=1&Clink=jishu.asp

     民用航空涉及公众安全和公众利益,各国政府都对民用航空进行严格的管理。国际上对民用航空通行的管理方式是以安全为中心的适航管理,我国对民用航空也实行适航管理制度。我国民用航空的适航管理制度是参照美国适航管理制度建立的,民用航空产品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合格审定。
    民用飞机由机体、发动机和机载设备组成。对民用飞机每个部分都应进行适航管理。每个部分适航管理要求是不同的,其中对机载设备适航管理的方式与其他民用航空产品相比差别较大。
1  民用飞机的适航管理方式
    民用飞机的适航管理制度简单地称为“三证管理”,即对民机型号设计批准的“型号合格证(Type Certification ,TC)”、对民机型号生产批准的“生产许可证(Production Certification , PC)”和飞机投入航线运行之前适航当局还颁发单机“适航证”(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 AC)。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的适航要求是“技术标准规定(Technology Standard Order , TSO)”,适航批准方式是“技术标准规定批准书(TSOA)”。此批准书将设计和生产一起批准。机载设备的产品出厂批准也不是“适航证”,而是“适航标签”,表示产品通过了出厂适航批准。
    发动机的适航管理方式介于飞机和机载设备之间。它有“型号合格证(TC)”和“生产许可证(PC)”,但是其产品出厂批准的方式类似机载设备,即挂“适航标签”而不是单机“适航证 ( AC )”。
以上介绍的适航管理方式主要是美国的适航管理方式。欧洲的适航管理方式与美国的适航管理方式有一定区别,即在“三证管理”之前加了一个“设计单位批准(DOA)”。它的目的是在型号合格审定开始之前确认民用航空产品研制单位的能力,降低适航合格审定失败的风险。我国的适航管理制度主要实行美国的“三证管理”,但是现在对“设计单位批准”也有一定要求,即也要进行“设计单位批准”,但不颁发DOA证。
2  民用飞机机载设备的概念和机载设备适航证件介绍
    按我国和美国适航当局的分类,适航管理的对象可以分为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其中民用航空产品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零部件主要是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仪表、机械、设备、零件、部件、组件、附件、通信器材等等,我国适航管理对象和机载设备的概念见图1所示。机载设备适航证件图示见图2。
                   
           

    对于不同的机载设备(零部件)对象及不同的情况,所采取的形式有所不同:
    材料:一般不单独颁发适航证件,随飞机一起进行适航批准(即“随机批准”),但也有的材料采用了单独批准的形式(例如蒙布等)。
    需特别适航批准的机载设备:在零部件的范围内,适航当局对一些认为需要特别适航批准的零部件,单独颁发适航技术要求——TSO(即技术标准规定),并采用了特定的适航管理形式——TSOA(即技术标准规定批准书)。这部分零部件的适航管理是我们所说的机载设备适航工作的主体部分。
    一般零部件:对于零部件范围内的其它内容一般不单独颁发适航证件,适航管理形式是随机批准。当维修时需要采用非原适航批准的零部件时,对于这些替换零件颁发PMA (即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由此可见,通常所说的机载设备只是零部件的一个需要特别适航批准的部分。实际上机载设备的概念不只局限于设备,也包括材料(例如蒙布)、标准件(例如紧固件和轴承)、零件(例如轮胎)等等,但是这些产品在TSO 目录中占的比例较小。
    “技术标准规定(Technology Standard Order,TSO)”是美国联邦航空局(FAA)颁发的机载设备适航技术要求,每一项机载设备颁发一个TSO。现在美国对近200 项机载设备颁发了TSO,分为20大类,这些TSO文件在其官方网站均可查看。以前美国的TSO归属联邦航空条例(FAR)37部。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取消了FAR37部。大部分TSO中的技术要求引用的是美国“机动车工程协会(SAE)”和美国“无线电技术委员会(RTCA)”的技术文件,有些TSO引用了其他一些组织的技术标准,还有些TSO中的技术标准是FAA自己制定的。TSO 对相类似的技术要求,直接引用了相同的技术文件,例如:环境适应性试验要求(RTCA DO-160,最新引用的为E版本)、计算机软件要求(RTCA DO-178)、机载电子硬件设计的特别要求(RTCA DO-254)。
    我国的民用飞机机载设备适航技术要求是CTSO,即中国的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我国现在单独颁发的CTSO不是很多,2002年颁布的AC-37-01“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汇总(草案)”包含了83项产品的TSO,进行机载设备适航合格审定时可以直接使用美国的TSO。欧洲的民用飞机机载设备适航技术要求是JTSO,即欧洲的联合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基本与美国的一致。
    还需要指出的是TSO的适用范围不断地扩大,2003年还只有120多项,但截至目前已接近200项。
3  与雷电防护审查相关的规章制度
    适航规章:
  CCAR-21-R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规定了所有的民用航空产品适航管理的要求,含机载设备。
  CCAR-37 部《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执行CCAR-21部中的相关要求,规定了机载设备的TSO制度。
    管理程序:
  AP-21-06R3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程序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适用于有TSO要求的机载设备的单独取证。
    咨询通告:
    AC-37-01 中国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汇总(草案)。2002年颁布,该通告中的TSO引用的DO-160为C版本。

                                               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以上内容,如有疑问或不当之处,欢迎致函
info@airborne-em.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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