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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规定官员因公出国须写3千字出访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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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4 10:55: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核心提示:昆明市委市政府日前规定,凡因公出国学习考察者,须于回国20天内提交内容丰富、详实并不少于3000字的出访报告。 新华网9月24日报道 昆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昆明市公职人员因公出国(境)、出省学习考察纪律规定》的通知,其中就因公出国(境)、因公出省均进行了明确限制,规定凡因公出国(境)学习考察者,须于回国20天内向市外国专家局或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外侨办提交内容丰富、详实并不少于3000字的出访报告。 因公出国(境)提出十条严禁 《规定》中明确,各县(市)区正职和政府序列的县(处)级人员原则上每年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但并不是必须出访1次;分管外事、商务、旅游的县(处)级人员严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其他县(处)级人员1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两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各级各部门要依此规定从严控制乡(科)级及其以下人员年度因公出国(境)。 其中对因公出国(境)提出十条“严禁”,即严禁一般性考察和重复考察,对无计划、无实质内容的出访、学习、考察、培训等原则不予审批;严禁虚报出国(境)任务(计划),以虚假日程和邀请函骗取批准;严禁把学习、考察、培训、出访等活动当作“待遇”,轮流、照顾、搭车出国(境);严禁以公务学习、考察、培训、研讨、开会、招展、招商、参展等名义行公款旅游之实;严禁就同一出访目的、同一出访内容参加或重复组织多个团组出国(境)考察、访问;严禁使用公款持因私证件出国(境);严禁以因公出国(境)名义签批因私出国(境)手续并报销出国(境)费用;严禁挪用其他专项资金,接受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出资或补助用于公款出国(境),或向下属单位以及服务对象摊派出国(境)费用;严禁超出批准的因公出国(境)团组人数、天数、出国(境)路线、经费计划以及有关经费开支标准核销费用;严禁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 考察经费不得向下级单位摊派 《规定》中提到,应严格内部审批管理制度,组织或参加出省考察的部门或个人,事前必须将考察方案书面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建立并完善干部出省考察档案。出省考察必须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严禁借公务学习、考察、培训、开会之机公款旅游。严禁组织非学习对象“搭车”旅游。 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正职年度内每人参加出省考察活动的次数一般不得超过2次;其他县(处)级干部年度内出省一般不超过1次。并严格控制出省团组人数和天数,原则上一个团组不得超过10人,每次出省考察时间控制在10天以内。严禁擅自更改出省地,增加出省地区、城市或延长在省外停留时间,考察范围一般控制在2个省以内。 出省学习考察经费一律从部门年初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严禁挤占或挪用其他专项资金。而且提出经费由派员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摊派。严禁报销与学习考察内容不相符的费用。 出访报告须3000字以上 昆明市将对公职人员出省、出国、出境进行严格管理,包括严格执行“三个从严”审批,即党政干部出访审批从严、无实质性内容的考察团组审批从严、双跨(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审批从严。 《规定》中还明确,将严格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凡未经经费审核的团组申报一律不予受理;年度非计划内的团组一律不予审批。严禁党政机关委托无外事审批权的学会、协会、基金会、培训中心等中介机构组团出访。严格审核出访人员与出访任务一致性。 此外,凡因公出国(境)学习考察者,须于回国20天内向市外国专家局或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外侨办提交内容丰富、详实并不少于3000字的出访报告。严禁副县(处)级以上人员及特定岗位的公务人员持因私护照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凡县处级以上及特定岗位的公务人员持有出国(境)证件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上交到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管理,不允许个人自行保管。 违反此《规定》的,将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问责或纪律处分。对因监管不力、把关不严的,将视情况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实施责任追究。对于经费超支的,将相应削减当年或下年年度预算经费。 对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出省地(城市),延长在国(境)外、省外停留时间的,《规定》中明确,将不得报销相关费用;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旅游的,一律予以追缴。 (本文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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