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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结构持续完整性大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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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4 18:55: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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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4 18:56:32 |只看该作者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编 号:AC-121-65
颁发日期:2005年8月10日
咨询通告
批 准 人:
标题:
航空器结构持续完整性大纲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21部第121.363条制定,目的是为航空运营人对保持航空器结构持续完整性提出要求和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CCAR-121部的航空运营人运营的除湿租以外的航空器。
3. 撤销:
自本咨询通告颁发之日起,2003年1月20日颁发的AC-121AA-14 “民用航空器结构腐蚀的预防与控制”撤消。
4.说明:
随着航空器使用经验的积累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航空业不断更新着对运输类飞机结构完整性的认识,特别是进入老龄期的航空器,因疲劳、腐蚀、线路老化等因素都是与时间有关的,更显得尤为重要。而保持飞机结构完整性离不开航空器制造厂家、航空运营人和民航当局的共同努力,一般都是初始审定民航当局通过与制
2005 年 8 月 10 日 -1-
航空器结构持续完整性大纲 AC-121-65
造厂家和航空运营人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要求(包括适航标准和运行规章),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基本大纲或者改装方案,航空运营人参照航空器制造厂家的指导完成相应的评估或改装的方式来进行。
鉴于以往的经验和教训,世界上各民航当局对老龄飞机的结构完整性问题都非常重视,也以不同的文件形式对此做出规定,有的已经开始了对老龄飞机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并且仍在继续研究和探讨之中。随着航空业的发展和越来越多以租赁形式引进航空器的情况,我国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老龄飞机结构完整性的问题,虽然以往也开展了一些老龄飞机的研究问题,民航总局适航审定司针对此问题于2000年3月27日颁发了咨询通告AC-21.25“运输类飞机持续结构完整性大纲”,但还没有在运行有关的法规文件对此提出要求并对航空运营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提出指导,这对于我国作为进口航空器的使用大国来说尤为重要。
本文件是在参考美国联邦航空局有关要求和指导文件的基础上,针对航空运营人如何按照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指南进行相应的工作提供指导,而不包括对航空器制造厂家制定指导文件的要求(航空器制造厂家应当按照AC-21.25执行),但航空运营人应当充分意识到,如果航空器制造厂家不能或者没有能力制定相应的指导文件,将会造成航空器进入老龄后的运行困难或者限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老龄航空器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时间界
2005 年 8 月 10 日 -2-
航空器结构持续完整性大纲 AC-121-65
定,也不是指航空器已经老化或者界定为老龄航空器就意味着不再适航了,仅意味着各民航当局开展对航空器结构的持续完整性评估和检查工作的计划,而且随着航空器初始审定标准的提高(如损伤容限原则的应用),不同机型进行此评估和检查的范围也不尽相同。另外,航空运营人还应当充分地认识到,虽然航空器进入老龄后结构持续完整性的问题更为突出,但结构持续完整性的评估和检查工作将涉及到航空器进入老龄前的工作,尤其是发生结构修理和改装的情况,因此在每次进行结构修理和改装时都要考虑保持结构持续完整性的因素。
本文件还将随着世界航空业对有关的问题研究的进展及时修订,但民航总局鼓励航空运营人采用本文件没有涵盖的国际上的最新研究成果。
5.定义
损伤容限:是指一种用于保证安全的结构设计特征。它允许结构在受到疲劳、腐蚀、偶然或离散源损伤后仍然能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必要的剩余强度。损伤容限基于的原则是结构疲劳损伤的产生和发展可以在足够精确预测的前提下,在达到临界尺寸之前允许通过检查可靠地发现。损伤容限的评估必须考虑以下原则:
(1)航空器结构中最易于产生疲劳裂纹的部位预测;
(2)在航空器结构载荷的重复作用下裂纹增长速度预测;
(3)预定超出结构强度限制的损伤尺寸或临界尺寸; 2005 年 8 月 10 日 -3-
航空器结构持续完整性大纲 AC-121-65
(4)损伤发展情况检查的潜在机会分析。
基本结构:由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原始制造时的结构。
腐蚀预防与控制大纲:是指航空运营人制定的,使航空器结构的承载能力不会降低到低于航空器适航性所需水平的一种全面而系统的腐蚀控制方法,包括执行、记录和报告要求。
腐蚀预防与控制基本大纲:基本大纲是型号合格证或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为某具体机型制定的腐蚀预防与控制大纲。它包括在航空器每一部位和区域的基本腐蚀检查任务、腐蚀级别定义、执行检查门槛值和重复间隔,并给出任何部位或区域的腐蚀损伤超过1级腐蚀时采取的特殊步骤。在没有型号合格证或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制定的基本大纲的情况下,基本大纲也可以由航空运营人自己或联合其他航空运营人制定。
容许极限:指在不影响结构件极限设计强度条件下可以除去的材料的最大量(通常用材料厚度表示)。容许极限由型号合格证或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确定。
1级腐蚀: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
(1)发生在相继两次腐蚀检查任务之间的腐蚀是局部腐蚀,并可以在容许极限内清除;
(2)超出了容许极限的局部腐蚀,但不是运营人同一机队其他航空器可能发生的典型腐蚀情况(例如水银溢出引起的腐蚀);
(3)以往相继腐蚀检查之间都只有轻微腐蚀,最近一次腐蚀检查任务发现腐蚀,清除腐蚀后超出容许极限。 2005 年 8 月 10 日 -4-
航空器结构持续完整性大纲 AC-121-65
2级腐蚀:任何两次相继的腐蚀检查任务之间超出容许极限的腐蚀。2级腐蚀需要进行修理、加强、全部或部分替换相应结构。
3级腐蚀:指在第一次或以后各次腐蚀检查任务中,运营人认为是严重危及适航性的腐蚀情况。
局部腐蚀:指不超过一个隔框、桁条或加强杆的蒙皮或腹板格子(机翼、机身、尾翼或吊架)内的腐蚀。一般局限在单个隔框、桁条或加强杆;或者是一个以上的隔框、桁条或加强杆,但腐蚀构件每边的相邻件上不存在腐蚀。
漫延腐蚀: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蒙皮或腹板格子上的腐蚀,或者说是指一个隔框、翼肋、桁条或加强杆与相邻蒙皮或腹板格子上同时发生的腐蚀。
广布疲劳损伤:是指在同一个结构元件上或在类似的相邻结构元件中的多个结构细节处同时存在裂纹,它们的尺寸和密度足以使其结构不再满足损伤容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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