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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批准清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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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7 07:58: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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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7 08:00:03 |只看该作者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批准清单
飞行标准司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编 号:AC-145-3R1
颁发日期:2005年3月15日
咨询通告
批 准 人:
标题: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批准清单
1. 目的:
本咨询通告的目的是正式公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为公众选择合法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提供参考。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航空营运人、维修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以下简称送修人)选择中国注册航空器及其部件的送修单位,也可为民航总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执法监督作为参考。
3. 撤销:
自本咨询通告颁发之日起,2004年4月30日颁发的AC-145-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批准清单”撤销。
4.说明:
4.1 本咨询通告每年1月份出版一次,公布自上一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45部批准的所有维修单位(见后附清单);在下一次出版之前所批准的维修单位或维修单位的变更,以临
2003 年 1 月 28 日 -1-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批准清单 AC-145-3
时通告的形式对本咨询通告进行临时修订。
4.2 临时通告一般每季度出版一次,但涉及暂停或吊销维修许可证的将随时出版。出版临时通告的同时将对临时通告清单进行修订,因此本文件的持有者在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具有最新的临时通告,年度出版的清单中如有与临时通告不一致的,以临时通告为准。
4.3 本咨询通告清单中“批准项目”一栏中直接引用了维修许可证上的“许可维修项目”,但是,必须明确,这些项目的维修工作都应当按照原制造厂家提供的手册和/或民航总局批准的技术文件来实施。
4.4 对于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其批准只有在本国/地区民航当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保持有效的情况下才成立。
4.5 除本咨询通告所列的经批准的维修单位及维修项目,送修人在使用民航总局其他任何形式的临时批准时,必须要求承修人提供批准函件并作为维修放行证明的附件。
5.发行:
本咨询通告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授权北京飞标技术发展中心发行。联系方法如下:
北京飞标技术发展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高井甲一号 邮编:100025
电话:010-85761627 85762244-2345
传真:010-85762875
2005 年 3 月 15 日 -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批准清单 AC-145-3
除上述授权发行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翻印、销售和发行本文件。
(注:使用非上述授权渠道获得资料造成的非法送修或处罚,责任自负。)
6.解释和查询:
为确保送修的合法性,送修人在按本咨询通告查询后仍有疑问的维修单位,可进一步要求察看承修人的维修许可证复印件或直接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国内维修单位)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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