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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艇适航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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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09:34: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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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8 09:45:22 |只看该作者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咨询通


编    号:AC一21—09
生效日期:1 9 9 7年4月8日
飞艇适航标准
航空器适航司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编    号:AC一21--09
生效日期:1 997年4月8日
编制部门:AC
批准人:买灞眵
飞艇适航标准
1.总则
1.1  目的
    本咨询通告为载入飞艇提供了一种可接受的适航标准,供申请
人用以表明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二十一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
部件合格审定的规定》中第十二条“适用规章的确定"和第十八条“颁
发型号合格证件"中的有关要求。
1.2  依据
    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二十一部(CCAR一21)制
定。
1.3  撤消  (备用)
1.4  相关文件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二十一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
定的规定》(CCAR--21)。
1.5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所提供的适航标准适用于任何选择其作为审定基础
以期获得或更改型号合格证件的飞艇型号合格审定。
    申请以本咨询通告所提供的适航标准为审定基础的飞艇必须符
    ·1’
合此适航标准中适用范围的要求。
1.6  背景和说明
    近几年,在我国出现了以出售为目的的设计、制造载人飞艇的单
位。同时也出现了欲以飞艇进行诸如空中游览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因
此,有必要为公众提供适用的适航标准以便进行型号合格审定。考虑
到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和我国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二十一部的有关规定,经多方征求意见,决定将美国联邦航空局颁发
的FAA.一P_一8110一2“飞艇设计准则’’作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可接受
的载人飞艇的适航标准。
2.定义
    局方:是指民航总局负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的职
能机构以及授权或委托的机构或个人。
3.适用的适航标准
    任何申请人均可以美国邦航空局颁发的FAA—P-一8110一2“飞
艇设计准则"作为适航标准申请载人飞艇的型号合格审定÷适用的修
正案由局方确定。“飞艇设计准则’’(1987年11月2日发布,1 995年2
月6日第2次修正)的中译文附后作为本咨询通告的附件。
4.附则
    本咨询通告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司负责解释。
    本咨询通告自1997年4月8日起生效。
附  件
飞艇设计准则
美国运输部
联邦航空局
№.FAA—P一8110一2
AWS一110    1189
引    言
FAA—P一8110一2
87年11月2日
    本报告的目的是为常规的、准平衡的、软式飞艇的型号合格审定提供可接
受的适航要求。本报告内容为对在FAR 21.17(b)中对特殊级航空器的规定提供
等效安全水平所必须的设计要求。这些准则适用于正常类飞艇的合格审定。该
类飞艇除驾驶员座位外有乘客座椅9座或9座以下。对于容纳更大乘客数量的
飞艇,这些准则将需进一步考虑。这些飞艇设计准则被咨询通告(.AC)21.17一l,
。型号合格审定——飞艇”所参照,作为一种常规的、软式飞艇型号合格审定可
接受的方法。该AC通告还提出一些附加要求。
    该AC通告提供了制定这些准则的背景信息。也提供了为获得飞艇的美国
型号合格证所必须的程序。这些准则和该通告两者对于有意获得飞艇的美国型
号合格证的人员,都是必须的文件。应当注意,本报告所含的飞艇设计准则只是
对飞艇型号合格审定符合性的一种可接受的方法。该AC还对其他人为他们自
己的设计准则(其可以是这些准则的全部或部分)的制定和获得联邦航空局
(FAA)的许可提供了程序。这些准则可能会按需要进行修订。在美国飞艇的型号
合理审定项目取得了经验时,FAA可能考虑建立飞艇适航标准作为联邦航空条
例(FAR)的单独篇章。
适航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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