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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咸阳乘飞机晚点5小时 向国航索赔住宿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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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6 16:56: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0-12-16 《华商报》 记者崔永利

飞机一再晚点,乘客认为这样增加了在外地停留时间,向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Air China Limited,简称“国航”)索赔390元的住宿费、改签费。12月13日,咸阳市渭城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家住西安、35岁的张女士说,12月1日她买了咸阳至上海浦东的机票一张,机票载明承运人为国航,起飞时间为12月2日12时10分。她提前到达机场,被告知航班推迟到14时。但航班14时仍未起飞,对方承诺15时、16时起飞,结果16时50分左右飞机才起飞。
  张女士认为,国航多次严重违约行为,严重打乱了她的行程安排,她不得不改签回程机票,增加了在上海的住宿停留时间,因此才提出索赔。同时,由于到达上海的时间推迟,导致商业伙伴没有和她签合同,使她的诚信受到质疑。
  昨晚(15日),国航西安营业厅售票处一工作人员认为,张女士这种做法没有道理,因为大部分航班时间推迟主要是遇到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比如大雾等。张女士的代理律师、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文海认为,据他们了解,当天10时后雾已经逐渐变淡,已经有航班能够起飞。
  11月1日,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发布《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规定航班延误分承运人原因和非承运人原因两种情况。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在1-4小时以内(含4小时)的航班,须及时向旅客提供餐饮;超过4小时,须向旅客提供补偿。
  非承运人原因是指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或公共安全等因素。非承运人原因致航班延误,则不补偿、不包住宿。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屈建国认为,如果国航公司不能出具有力的证据,证明是因为大雾导致飞机一再延迟,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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