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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赔偿标准欠缺 18旅客维权1年终获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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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1:17: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1-01-17 中国新闻网 记者邵国栋、拾冠之、冯代群

 2009年10月28日,数十名旅客在徐州观音机场办理登机牌后被告知飞机械故障未能起飞,该航班将延迟至次日上午8时起飞,但直到上午9时(共延误了18个小时),旅客们还未接到通知,事后18名旅客一纸诉状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1月17日,记者从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获悉,在历时1年多后,上月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给付18名原告每人经济补偿金500元(另支付交通费700元)。
  2009年10月28日,吴某某等十八名原告及其他旅客数十人欲乘坐某航空公司的飞机从徐州观音机场前往目的地,当次航班拟定于当日16时20分起飞,但原告等数十人办理登机牌后被告知该航班因飞机机械故障时间延迟。机场有关人员告知,飞机将于10月29日上午8时正常起飞,原告等人随后被送往徐州一饭店临时安顿,但直到29日上午9时还未接到机场及被告的任何通知。原告等人遂租乘大巴车赶至观音机场,方知飞机故障仍未排除,起航时间尚不确定。
  在航班延误后,被告某航空公司及时通过机场、地面服务员、空中服务员多次对旅客进行了解释和致歉,并对旅客进行了100-200元不等数额的赔偿,期间,乘同一航班的大部分旅客在接受了被告数额不等的赔偿后陆续登上下午13时10分起飞的另一架飞机离开徐州。但吴某某等十八名原告认为仅仅200元的补偿远远不够,同时对相关服务人员的态度不满意而拒绝登机,直至10月29日晚10时许,吴某某等18人才登上另一架飞机离开。之后,18名原告通过发律师函等方式与被告进行协商,但因赔偿数额问题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根据被告航班的延误时间(18个小时),依据2005年7月31日对我国生效的《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判令被告给付航班延误补偿费(机票的票面价格)和租车费用等,并要求被告通过媒体公开向原告进行赔礼道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据悉,此类案件的审理在睢宁县人民法院当属首次,从立案受理到开庭审理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第一、本案涉及的人员来自全国各地,分布较广。18名原告中除有两名香港同胞外,其他原告分别来自于湖北、广东、辽宁、海南、江苏、山东、重庆、湖南、福建等9个省市。第二、我国法律法规对此类案件的赔偿标准缺乏明确规定,法律适用难度较大。目前我国航空客运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04年6月份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前身)出台的《民航总局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及《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中国航协不久前下发试行的《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但以上四个法律法规在涉及航班延误的补偿标准上均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而且本案原告中的两名香港同胞以自己是香港人为由要求法院依据《蒙特利尔公约》按机票价值全额对其进行赔偿。第三、加之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均在外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当庭调解势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为妥善处理该案,承办法官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方式主动与当事人进行联系沟通,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相互转达双方的调解意见和建议,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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