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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航空姐自杀案一审宣判 有妇情夫判赔15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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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1:16: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1-01-22 《南方都市报》 记者陈乐伟,通讯员戴海


 图:于丹丹




 深圳市宝安区法院日前对广受关注的空姐于丹丹自杀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支付原告魏××人身损害赔偿款125107.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155107.18元。
  宝安法院昨天(21日)向媒体通报,作出这样的判决,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一、对于丹丹的死亡,公安机关已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定性为自杀。于丹丹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珍惜自己的生命,其因自身情感等问题选择结束生命,对这样的不幸结果于××本人具有主要过错。二、与于丹丹有着特殊情感关系的被告陈××,无论在年龄还是社会阅历、生活经验等方面都较之于丹丹有更多的优势,在双方发生情感纠葛时,被告陈××应当更多地感知到于丹丹处在感情脆弱的时候。三、事发当天,在于丹丹发送有自杀倾向的短信给被告时,被告陈××没有基于其丰富的生活经验和阅历加以判断,而是发送了一些令人易产生悲伤、厌世情绪的短信给于丹丹,对于丹丹意欲自杀的心理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通报称,综合以上三方面的考虑,本院认为对于丹丹的离世,被告陈××未基于双方特殊的情感关系,充分履行保障于丹丹人身安全的义务,对于丹丹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故酌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事件回放
  本案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魏××之女于丹丹考入中国民航大学。2009年8月27日,于丹丹在北京一家酒店接受相关空乘人员培训时,与负责酒店经营及空乘人员培训管理人员的被告陈××(已婚)相识,双方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
  2010年2月下旬,于××向陈××提出结束男女朋友关系。2010年3月7日13点许,于××离开单位到锦江之星旅馆开了一间单人房,于下午时段内在该旅馆509号房间自缢身亡。2010年3月19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出具《法医学死亡证明书》,证明于丹丹系自缢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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