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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咨询通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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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09:00: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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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09:00:47 |只看该作者
1.依据和口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OCAF} 121部第121.363, 375条制定,口的是
对航空运营人引进航空器及航空器投入运行提出具体要求。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OCAF} 121部航空运营人除湿租引进航空器投
入运行以外的所有情况。
3.撤销:
    自本咨询通告生效之日起,下述文件撤销:
    1991年12月22日颁发的A}G 121 AA} 04运输类飞机持续适
航文件;
    1992年8月15日颁发的A} 121 APr 06引进使用过的航空
器的文件和资料;
    1996年10月10日颁发的AP 121 AA} 03使用过的航空器适
航检查程序;
    1996年10月10日颁发的AP 121 AA} 04全新航空器适航检
查程序;
4.说明:
    以势R    121部航空运营人在申请航空器投入运行时,获得标准适
航证仅仅是航空器投入运行的基本条件之一,航空器本身的状况、
运行的设备要求及维修方面的准备都是保证飞行安全必不可少的条
件,也是以势R121部运行合格审定的要求,本文件主要针对这些方
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当航空器投入运行前需满足其他运行合格审
定的要求时,如验证飞行、应急撤离演示等,还应当满足这些
合格审定要求)。
    另外,本文件仅涉及了租赁引进航空器的合格证件,有关航空
器租赁的要求请参考A} 121- 62“航空器租赁”。
    本文件综合了以往多份有关文件的要求,并根据多年的管理经
验精炼了其内容,使其达到方便航空运营人的参考和执行的口的。
5.定义
5. 1全新民用航空器:符合下列条件的民用航空器,被认为是全新
民用航空器:
    (1)航空器所有权被制造厂商或专门的交易商或租机公司所拥
有且使用未超过100小时//1年(先到为准);
    ( 2)航空器所有权未曾被私人拥有、出租或安排短暂使用;
    ( 3)航空器未曾被仟何培训学校专门用作培训驾驶员或参加空
中出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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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8 09:38:1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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