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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诉汉莎5万的票只退4千 律师称有失公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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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17:09: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1-08-09 新民网 记者李欣


 图:图为汉莎航空官网仍在售卖特价机票。来源:汉莎航空官网




  日前,新民网接网友刘小姐投诉称,她在德国汉莎航空公司(Deutsche Lufthansa AG)购买了6张总价人民币5万多元的机票,但在打算退票并申请退款时却被告知只能退回4千多元。8月9日,汉莎航空方面回应称,这是由于刘小姐购买的6张机票均属于特价票,除税金外,其余票款按规定不予退还。

  刘小姐告诉记者,她于今年7月12日向汉莎航空电话预订了6张从德国慕尼黑往返上海的机票,并于次日支付了共计人民币52440元的票款。

  但此后由于行程取消,刘小姐于8月5日向汉莎航空咨询退票事宜,可是却被告知只能退回4476元,其余47964元无法退回,这让刘小姐一时之间觉得无法接受。

  随后,新民网记者就此咨询汉莎航空,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刘小姐提供的客票代码查询后告知,其所购买的6张机票均属于特价票。

  工作人员续称,按照汉莎航空公司的规定,所有特价票如办理退票均不予退款,只能退还除燃油税在内的所有税金。但工作人员强调,会在订票时就会把此规定告诉购票者。

  新民网记者随后从相关业界人士处了解到,事实上,特价机票不予改签、不予退还,已经成为业内“潜规则”,大多数航空公司均明确表示特价票“不改签、不退”;即便是极少数航空公司表示“可以退票”,也需要收取20%或更高的退票费,并且特价票折扣越多,退票费越多。

  8月9日,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泉在接受新民网记者采访时称,航空公司单方面方面制定的“特价票”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尽管并无相关法律予以明文禁止,但其亦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刘春泉表示,消费者购买特价机票后,实际上和航空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如果因消费者原因,无法履行合同并需要退票,航空公司完全可以要求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但不予退还票款的做法不合理。”也因此,如果消费者要维权,可以选择通过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不退还票款”这一行为。

  刘春泉同时表示,在他看来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参照火车票的做法,特价票退款时,可以根据退票时间早晚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违约金;在旅客订票时,要明确告知违约金事项并征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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