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程序具体规定了航空器外表和结构上存在未超过标准,可暂缓修复的划伤、凿伤、鼓包、裂纹、凹痕、磨损等缺陷,办理暂缓修复的控制方法。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河北维修部各部、车间。 1.3 程序属性 ■CCAR-121 ■CCAR145航线 ■CCAR145定检/部件 2. 引用文件和术语 2.1 引用文件 2.1.1 AC-121-63《航空器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项目》 2.2 术语 本程序采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和《维修管理手册》的有关术语、定义和以下术语: 2.2.1暂缓修理:本程序指在航空器外表和结构上存在的划伤、凿伤、鼓包、裂纹、凹痕、磨损等缺陷,经检查确认未超过标准并经批准允许暂缓修复的项目。 3. 要求 3.1所需的人员岗位 1) 飞机维修计划、飞机维修控制、飞机技术支援与运行控制、维修工卡管理; 2) 航材计划管理、专用设备管理、维修设备设施保障; 3) 结构工程管理、动力装置工程管理; 4) 飞机维修、飞机整机放行。 3.2需要的资料、工具和器材 无特殊要求 3.3职责 3.3. 1维修车间 1) 负责对暂缓修理项目提出申请并在《暂缓修理项目记录表》中更新记录。 2) 负责按《维修生产指令单》修复暂缓修理项目并更新《暂缓修理项目记录表》。 3) 负责按照技术指令(TO)实施暂缓修理项目的监控检查和最终修理并在生产指令单完成后在系统中关闭该暂缓项目。 3.3. 2生产技术部 1) 负责提供可暂缓修理的技术依据(标准)并制定初步监控方案。 2) 负责本单位执管飞机的暂缓修理项目的生产控制。 3) 负责在维修管理信息系统上签发本单位执管飞机的暂缓项目恢复《维修准备指令单》和《维修生产指令单》,并在相关指令单完成后在系统中关闭该暂缓项目。 4) 负责本单位执管飞机的暂缓修理项目的延期申请。 5) 负责在系统中录入暂缓修理项目的相关内容,上传暂缓修理记录。 6) 负责制定暂缓修理项目的监控方案、最终修复方案和编制工作单卡。 3.3. 3生产支援部 1) 负责按照维修管理信息系统上签发的暂缓项目《维修准备指令单》准备工具设备、器材。 4. 程序 4.1 暂缓修理项目的管理原则 4.1.1 对暂缓修理项目的人员资质要求与处理分工 1) 编制、批准暂缓修理项目修复方案的结构工程师资格要求见本程序附录2“编制和批准暂缓修理项目修复方案的人员资格”。 2)负责制定本单位执管飞机的暂缓修理项目监控方案、最终修复方案,以及相应工作单卡的编制工作。 4.1.2暂缓修理项目管理要求 1) 航空器外表和结构上的任何缺陷,只有在经过评估不超过适航性资料所规定标准(或取得NTO、TV等)的前提下,方可办理暂缓修理项目。所有暂缓修理项目均应制定修复期限,并有效实施跟踪与控制。 2) 暂缓修理项目的监控方案和最终修复方案都必须由经授权编制、批准暂缓修理项目修复方案的结构工程师以技术指令(TO)的形式下发,制订的暂缓修理项目监控方案应至少在暂缓修理项目单上的第二次监控实施间隔实施前下发,同时应明确监控方案的实施间隔、监控手段和方法等要求,需要的工作单应随TO一同下发。 3) 暂缓修理项目的最终修复方案应及时以技术指令(TO)的形式下发,下发时应充分考虑执行修复方案的工 具、设备和器材等的准备时间,需要的工作单卡应随技术指令(TO)一同下发。对于超过适航性资料所规定标准的修复方案应按照HBMOP02-014“超出持续适航文件修理的管理”办理相应报批手续。 4) 暂缓修理项目撤消指令签发前应完成相应生产准备,特别强调生 产准备应按技术指令(TO)中填写的器材、工装设备要求以及其他特别需求进行准备,同时必须按相应工卡或手册进行补充准备,避免出现因消耗器材、特殊工装设备准备不齐而可能造成的撤消工作指令无法按计划实施的现象。 5) 完成相应生产准备后,维修控制工程师应在具备撤消条件的第一机会安排撤消工作,确保暂缓修理项目尽快得到处理,最迟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 4.2暂缓修理项目的控制与处理 维修车间 4.2.1当维修人员在对航空器外表检查发现飞机外表有损伤时,应首先了解该机《航空器暂缓修理项目记录表》上记录的内容,比对记录,检查确认是否为新的损伤或未经过修理的损伤有无扩大的情况: 1) 如有损伤扩展,测量并将数据报告放行人员,由其依据手册判断是否可以放行; 2) 如发现新的损伤,立即向放行人员汇报,由放行人员组织测量并依据手册判断是否可以放行。 3) 对上述1)、2)损伤情况,如放行人员判断仍在手册允许损伤范围内,则可以放行飞机,否则应立即修理。 4.2.2 对于任何损伤扩展或新的结构损伤,维修/放行人员应立即报告所在地生产技术部维修控制人员,必要时会同生产技术部维修控制人员明确飞机号、日期、机型、地点、维护类别、结构损伤详细情况(包括测量尺寸、站位、照片等)。维修实施站维修人员直接报告维修管理部MCC运行控制人员。 生产技术部飞机技术支援与维修控制人员 4.2.3 在接收到航空器外表和结构损伤报告后,对于新发生的飞机外表损伤根据损伤站位、结构损伤详细情况(包括测量尺寸、站位等)依据该机型《维修手册》、《结构修理手册》或其它适航性文件,复核航空器是否可以放行; 4.2.4 如判断航空器可以放行,在飞机放行前办理暂缓修理项目并将暂缓修理项目的监控方案、监控间隔、修复期限、放行依据、是否必检、工程师和日期等内容输入维修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出飞机暂缓修理项目单交整机放行人员。若由维修实施站报告的航空器外表和结构损伤,暂缓修理项目单由维修管理部MCC飞机技术支援与运行控制人员完成并提供相应技术标准和监控方案,并安排处理。 4.2.5 对于已经办理的暂缓修理项目检查发现损伤有扩展,技术支援人员应根据损伤站位、结构损伤详细情况(包括测量尺寸、站位等)依据该机型《维修手册》、《结构修理手册》或其它适航性文件,复核航空器是否可以放行,如经评估损伤在手册允许范围内并且可以放行,立即通知放行人员可以放行飞机并以书面形式将详细损伤情况报告其授权的结构修理人员进行处理。 4.2.6 对于飞机外表损伤如经评估,判断航空器不可以放行,应立即通知部值班领导、整机放行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将详细损伤情况报告给MCC,同时制定修理方案,安排相关维修人员进行修理。 飞机整机放行人员 4.2.7若飞机能够放行,在飞机技术记录本上签署,将《暂缓修理项目单》放入驾驶舱中的飞机技术状况文件夹,并将损伤情况记录在《航空器暂缓修理项目记录表》内。 经授权的结构修理人员 4.2.8在暂缓修理项目发生后(最迟在下个基地站的航后),按本程序4.1.1条的职责分工,根据暂缓修理项目单的内容,在飞机上或根据损伤部位的图片对结构损伤进行进一步的确认和细化,在维修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相应的飞机结构损伤报告单(FMUMOP04-018-03),并附加损伤部位的图片。根据损伤站位、损伤情况: 1) 编制暂缓修理项目监控方案以技术指令(TO)的形式下发,暂缓修理项目监控方案应明确监控方案的实施间隔、监控手段和方法等要求,编制相应工作单卡随TO一同下发。 2) 编制暂缓修理项目最终修复方案并及时以技术指令(TO)的形式下发,下发TO时应充分考虑执行修复方案的工具、设备和器材等的准备时间,编制相应工作单卡随TO一同下发。对于超过适航性资料所规定标准的修复方案应按照HBMOP02-014“超出持续适航文件修理的管理”办理相应报批手续。 生产技术部飞机维修控制人员 4.2.9接收暂缓修理项目的技术指令(TO),核查暂缓修理项目TO中的处理方案是否明确、完整,如发现TO中缺少完成期限、工时、必要的航材、工装等信息时,应立即与技术指令的编写人员取得联系,及时获得缺少的信息,确认补齐相关信息后予以接收。 4.2.10接收暂缓修理项目的技术指令(TO),做好签收记录并立即录入维修管理信息系统,核对录入系统的TO准确无误后,按照TO的要求进行控制,并做好签收记录。 4.2.11核对维修管理信息系统中TO的录入情况,检查录入的TO是否含有定期检查要求,如有,按重复类项目进行计划和控制。 4.2.12对TO项目在维修管理信息系统中要明确撤消前的监控检查要求,设置或调整重复监控检查的间隔及撤消项目的预警门限值。 生产支援部航材计划管理人员/工具设备管理人员 4.2.13按照生产技术部在维修管理信息系统上签发的《维修工作准备指令单》,在要求的期限前在系统上对准备需求进行确认、准备,并附情况说明报生产技术部。 生产技术部飞机维修控制人员 4.2.14 在收到生产支援部准备就绪的回复后,确定暂缓修理项目的实施计划,并在系统中签发生产指令。(当暂缓修理项目TO要求反馈监控检查结果时,应在指令执行内容/要求栏目中注明:反馈监控检查结果)。 4.3暂缓修理项目的延期批准与撤销程序 生产技术部飞机维修控制人员 4.3.1 跟踪指令执行情况,确保指令得到有效执行,保证系统指令及时关闭。 4.3.2对不需要进行永久性修理的暂缓修理项目,经生产技术部结构工程管理人员评估后,在“维修管理信息”系统中将暂缓修理项目的“修复期限”填写为“长期”,并上传该暂缓项目相关的评估依据。同时,下发NRC工作单要求维修车间飞机整机放行人员对飞机上的《航空器暂缓修理项目记录表》进行修改。 飞机整机放行人员 4.3.3根据NRC工作单要求,对飞机上《航空器暂缓修理项目记录表》的“允许损伤依据文件”、“修复期限”、“处理人/处理日期”等进行修改。 生产技术部结构工程管理人员 4.3.4 及时在维修管理信息系统中对需反馈监控检查结果的暂缓修理项目进行查看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工程管理。 生产技术部飞机维修控制人员 4.3.5 如果因航班或停场计划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无法按计划执行暂缓修理项目单撤消工作指令,并且新的修复期限未超过相关手册的规定,生产技术部维修控制人员应及时调整执行计划,并在系统中及时修改工作指令。修改时间紧迫时,需电话告知维修车间。 4.3.6 如果因生产准备或其他各种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安排计划处理的,生产技术部维修控制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前三天按照HBMOP02-009技术指令管理程序的规定,向编制工卡结构工程师提出延期申请,并按批准的新期限进行控制,并重复上述程序。 经授权的结构工程管理人员 4.3.7 如果新的修复期限超过了相关手册的规定,结构工程师应在规定期限前及时与飞机或发动机或部附件制造厂联系,取得制造厂家同意延期修复的意见并报工程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发给维修管理部。 生产技术部飞机维修控制人员 4.3.8在维修控制工程师签发的暂缓修理项目单撤消工作指令中,应明确提示在工作完成后除在系统中关闭工作指令外,还要同时关闭相应的暂缓修理工作项目。 生产技术部生产准备人员 4.3.9按要求从系统中接收维修管理部的恢复暂缓修复项目生产指令,打印《生产指令单》,加盖生产专用章,按指令时限要求下载打印,指定维修车间,在确认航材/工装准备到位后附维修《工作单》发维修车间。 飞机维修/飞机结构修理人员 4.3.10根据生产指令恢复暂缓修复项目,并完成飞机技术记录本和指令单的填写,在《航空器暂缓修理项目记录表》上关闭相应条目,将飞机技术记录本扉页处的《暂缓修理项目单》从飞机上取下交本单位飞机维修控制人员,由其将《暂缓修理项目单》/《航空器暂缓修理项目记录表》转交单机档案管理人员。 4.3.11 暂缓项目完成后,必须尽快上交暂缓项目相关工作指令单到生产技术部生产调度人员,最迟不得晚于飞机起飞前30分钟上交。 生产技术部生产调度人员 4.3.12收到完成的暂缓修理项目单后,应在工作完成后2小时内或飞机起飞前15分钟内关闭维修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暂缓修理项目。 飞机整机放行人员 4.3.13全面掌握所放行飞机的暂缓修理项目情况。维修准备时应在系统中了解飞机的技术状况,放行飞机前确认该机《航空器暂缓修理项目记录表》与机上《暂缓修理项目单》内容一致。 质量管理部单机档案管理人员 4.3.14每季度安排核查《航空器暂缓修理项目记录表》与机上《暂缓修理项目单》内容一致。 4.3.15收到针对暂缓修理项目实施的维修记录后,保存《暂缓修理项目单》/《航空器暂缓修理项目记录表》原件并按照单机建立完整的飞机结构损伤和结构修理记录。 4.4对暂缓修理项目的工程评估 生产技术部结构工程管理人员 4.4.1对已完成的暂缓修理项目进行工程评估: 1) 评价监控检查和最终修复结果的符合性; 2) 评价执管飞机暂缓修理项目的整体修复状况。 4.4.2 根据对暂缓修理项目的工程评估,按需提出维修方案或可靠性方案的修订意见。 5. 记录与归档 序号 表格号 名称 保存期限 保管部门 1 FMUMOP04-018-01 航空器暂缓修理项目记录表 2年 质量管理部/分部 2 FMUMOP04-018-02 暂缓修理项目表 长期 系统保存 3 FMUMOP04-018-03 飞机结构损伤报告 长期 系统保存 4 FMUMOP04-018-04 暂缓修理项目延期修复申请表 长期 系统保存 6. 附录 6.1暂缓修理项目管理流程图 6.2 编制和批准暂缓修理项目修复方案的人员资格 7. 表格 7.1 FMUMOP04-018-01《航空器暂缓修理项目记录表》样张 7.2 FMUMOP04-018-02《暂缓修理项目》样张 7.3 FMUMOP04-018-03《结构损伤报告》样张 7.4 FMUMOP04-018-04《暂缓修理项目延期修复申请》样张
6.1附录1暂缓修理项目管理流程图 6.2附录2 暂缓修理项目修复方案的编制与批准人员资格 编制暂缓修理项目修复方案结构工程师的资格 1) 至少具有工程师资格,并有2年以上飞机结构维修专业的工作经验,目前仍从事本专业工作; 2) 对飞机结构、系统、发动机有较为全面的理解,能熟练使用各种飞机技术资料,具有较强地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3) 熟悉飞机、发动机以及零部件的结构材料与使用情况的专业知识; 4) 熟悉相关适航规章和公司手册和程序; 5) 大学英语4级或民航英语C级考试; 6) 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7) 参加过OEM相关专业的工程师培训; 8) 具有独立制定结构修理方案的能力; 9) 合格完成每二年一次的专业复训,并获得工程技术公司分管技术副总经理的相应工作项目授权。 批准暂缓修理项目修复方案结构工程师的资格 1) 具有工程师资格,并有3年以上飞机结构维修专业的工作经验,目前仍从事本专业工作; 2) 对飞机结构、系统、发动机有较为全面的理解,能熟练使用各种飞机技术资料,具有较强地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3) 熟悉飞机、发动机以及零部件的结构材料与使用情况的专业知识; 4) 熟悉相关适航规章和公司手册和程序; 5) 大学英语4级或民航英语C级考试; 6) 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7) 参加过OEM相关专业的工程师培训; 8) 具有独立制定和指导他人制定结构修理方案的能力; 9)合格完成每二年一次的专业复训,并获得工程技术公司分管技术副总经理的相应工作项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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