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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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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08:50: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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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08:51:48 |只看该作者
第七章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
航空运输的法律性质:运输合同
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合同概述
1、我国《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
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
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
• 主体:承运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
• 客体:运送行为
• 内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承运人依据合同约定
安全正点运输的义务和收取票款或运费的权利;旅客
或托运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票款或运费的义务,安全
正点到达目的地的权利。
二、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
(一)航班延误的概念
(二)航班延误的原因
(三)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
(四)航班延误的违约责任
(五)航班延误责任的免除
(一)航班延误概念
• 1、航班:《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及各国之
间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均有明确规定,即:航
班是指以航空器从事旅客、邮件或货物的公
共航空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
•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简称《国内客规》)和《中国国内航线、
航班经营管理规定》第3条第10款也明文规定
“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
期飞行。
2、航班延误概念
• 民航运输的延误概念,国际公约及我国
《民用航空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中并
没有做出明确界定。
• 学理界定
民航定期航班的运输中,承运人未承载
旅客、行李或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离站
或不合理地迟延运抵目的地的行为。
(二)航班延误的原因
• 天气原因
• 空中管制原因
• 航空公司原因
• 旅客原因
• 机场保障方面的原因
(三)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
• 航班延误就是一种典型的违约行为,应该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航班延误的违约责任
1、1国际公约的规定——责任规定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
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华沙公约》第19条
《蒙特利尔公约》第19条
1、2国际公约规定——责任限额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
(1)旅客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失,责任限额为
4150特别提款权;(2)行李运输中延误的
责任限额为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
(3)货物运输中延误的责任限额为每公斤
17特别提款权。
1、3国际公约规定——免责
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
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
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
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2、国内法的规定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
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
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
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
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
任。”
3、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 赔偿损失
• 继续履行
• 采取补救措施
• 支付违约金
案例五:机票超售乘客签字画押,
登机顺序按票价高低
2008年6月12日,西部航空公司率先推出
了全国首份航班超售告旅客书,将超售出的
机票白纸黑字地落在了纸上,并首次明确超
售机票的登机顺序按着机票票面高低来。
思考:如何看待“机票超售乘客签字
画押,登机顺序按票价高低”?
三、承运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六:国航釜山空难案和解、一死者家属获赔94万
2002年4月15日,执行北京到韩国釜山飞行任务的
国航CA129航班在韩国釜山金海机场附近坠毁。原告
廉先生、韩女士的女儿廉小姐经人介绍,与韩国人朴
先生相识,双方在国内办理了结婚登记。2002年4月
15日,廉小姐乘坐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129航班飞往
釜山时,因飞机失事遇难。事故发生后,韩女士精神
失常,家庭生活困难,虽多次与国航交涉,但均未能
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只好起诉到法
院,要求国航赔偿138万元。
•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庭前和解协
议:国航一次性赔偿廉先生、韩女士94万
多元,而他们则自愿放弃今后在韩国通过
诉讼可能取得的任何经济利益的请求权。
• 关于“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
故或事件”的理解
案例七:包头空难,东航公布遇难乘客的
赔偿标准
• 2004年11月21日8时20分,由包头飞往上
海的Mu5210航班起飞后不久在包头机场
附近坠毁。机上47名乘客和6名机组人员
全部遇难。
• 2004年11月27日,记者从东方航空公司
获悉,东航将向“11·21”空难每位遇难乘
客赔偿21.1万元人民币(不包括航意
险)。
• 空难赔偿的对象分为两种:一是机上旅客的
损害赔偿;二是飞机坠毁后造成地面第三人
的损害赔偿。前者我们称为承运人旅客损害
赔偿,后者称为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
损害赔偿。
• 尽管都是空难,但赔偿的数额却不一致,这
要考虑航班性质,如果属于国际运输则依据
我国签订的国际公约(《华沙公约》系列)
来赔偿;如果属于国内运输,则依据我国国
内法(《民用航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来赔偿。
(一)承运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929年华沙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和
我国《民用航空法》
(二)承运人赔偿的标准确定
(三)承运人赔偿的限额
(三)承运人赔偿的限额
• 国际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
公约限额
1929年《华沙公约》125000金法郎
1955年《海牙议定书》250000金法郎
1955年《蒙特利尔协议》
(各涉美航空公司) 75000美元
1995、1996年的IIA和MIA 依旅客住所地法;
10万特别提款权内索赔航空公司无条件承担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双梯度(10万特别
提款权为界)
2、我国规定的赔偿限额
• 自2006年3月28日起,《国内航空运输承运
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开始施行。规定:每
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每
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
币3000元,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
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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