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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航飞机急拉升乘客摔伤骨折 二次索赔败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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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8 12:19: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1-12-18 《京华时报》 记者王丽娜

 马女士在泰国国家航空大众有限公司(下称泰航)的航班上摔倒受伤,她依据《蒙特利尔公约》起诉索赔62万余元,此案被媒体称为“蒙特利尔公约中国第一案”。昨天(17日)记者获悉,东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马女士诉求。

  马女士诉称,2008年3月29日,她乘坐泰航航班去泰国旅游。起飞4个小时后,她在去洗手间的过道上突然摔倒致右脚骨折。经查,事故因飞机启动空中防撞系统,急速拉高所致。

  马女士称,泰航在承担了医疗费、机票费等6万余元后,拒绝承担其他费用。她起诉索赔二次手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2万余元。

  其代理律师张起淮称,索赔数额依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法院审理认定,泰国非该公约的签署国,马女士不能证明其向泰航订票时双方存在关于适用该公约的相关规定。该案的侵权行为地及泰航的住所地均不在北京,驳回马女士起诉。宣判后,其代理律师提出上诉。

  新闻背景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只要造成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承运人就应当担责。对于每名旅客不超过约13.5万美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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