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飞机票不加注中文”的“傲慢与偏见”
2009-11-12 《中国青年报》 张贵峰日前,武汉市消协与北京、香港、重庆等17个城市消协,联名向航空部门发出建议函,敦促国内外航空公司在机票和电子客票中全面加注中文说明,不要仅用外文而让消费者“雾里看花”。(11月11日《长江日报》)
17城市消协认为,机票和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就效力而言,是一种客运合同。只要在中国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就有义务在出票时使用我国的通用文字,清晰明白地载明相关事项,或以其他方式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就违反《合同法》、《消法》中的“明确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理应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就“飞机票不加注中文”的违法性而言,同时也违反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侵犯了国人的基本语言文字使用权。因为依据该法,“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就此而言,“飞机票不加注中文”的社会危害,不仅是在现实生活层面,给消费者旅客造成乘机出行上的种种麻烦和不便,如因看不懂机票内容而误机,而且在更高的语言文化层面,实际上也是对我们应有的文化权利、民族自尊的一种嘲弄和羞辱。
“飞机票不加注中文”除了老套的所谓“国际惯例”说辞之外,从根本上看,恐怕还是垄断背景下,航空公司一直固有的对消费者的傲慢与偏见使然。因此,要彻底根治这种傲慢与偏见,改变和扭转包括“飞机票不加注中文”在内的、长期盛行的航空陋习、积弊,除了旅客的勇于抗争、积极争取自身权利以及消协集体出面维护消费者权益外,笔者以为,根本的关键还在于,要从体制和制度环境上,打破航空业的垄断格局,完善和健全充分市场化的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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