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论坛_航空翻译_民航英语翻译_飞行翻译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94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航空飞机票不加注中文”的“傲慢与偏见” [复制链接]

Rank: 9Rank: 9Rank: 9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11-12 13:02: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11-12 《中国青年报》 张贵峰 

  日前,武汉市消协与北京、香港、重庆等17个城市消协,联名向航空部门发出建议函,敦促国内外航空公司在机票和电子客票中全面加注中文说明,不要仅用外文而让消费者“雾里看花”。(11月11日《长江日报》)
  17城市消协认为,机票和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就效力而言,是一种客运合同。只要在中国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就有义务在出票时使用我国的通用文字,清晰明白地载明相关事项,或以其他方式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就违反《合同法》、《消法》中的“明确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理应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就“飞机票不加注中文”的违法性而言,同时也违反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侵犯了国人的基本语言文字使用权。因为依据该法,“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就此而言,“飞机票不加注中文”的社会危害,不仅是在现实生活层面,给消费者旅客造成乘机出行上的种种麻烦和不便,如因看不懂机票内容而误机,而且在更高的语言文化层面,实际上也是对我们应有的文化权利、民族自尊的一种嘲弄和羞辱。
  “飞机票不加注中文”除了老套的所谓“国际惯例”说辞之外,从根本上看,恐怕还是垄断背景下,航空公司一直固有的对消费者的傲慢与偏见使然。因此,要彻底根治这种傲慢与偏见,改变和扭转包括“飞机票不加注中文”在内的、长期盛行的航空陋习、积弊,除了旅客的勇于抗争、积极争取自身权利以及消协集体出面维护消费者权益外,笔者以为,根本的关键还在于,要从体制和制度环境上,打破航空业的垄断格局,完善和健全充分市场化的竞争机制。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Archiver|航空论坛 ( 渝ICP备10008336号 )

GMT+8, 2024-12-24 02:19 , Processed in 0.022001 second(s), 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MinHang.C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