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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机坪操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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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6 18:50:2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12.1fficeffice" />

总则

ffice:smarttags" />12.1.1

应用范围

 

本章航空器机坪操作,作为保障安全和提高效率的一般准则,详细说明了航空器机坪操作的标准程序。应用于停机坪操作和停机坪安全的基本规则、地面支持设备的操作规则、货舱装卸的基本规则和安全预防措施、飞机地面勤务操作与监控、飞机客舱清洁标准程序等。

 

注:本手册使用航空器飞机词语的涵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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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11:04:3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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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坪内易被行驶车辆刮碰的建筑物、固定设施等,应当设置防撞警示标志、限高标志。重要的建筑物构件、设施设备应当设置防撞保护装置。

4)

所有在机场空侧工作的人员在航空器活动区发现有疑似航空器零件的异物时,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设法判断零件的可能来源,若初步判断为航空器零件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将信息告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各航空器维修部门。

5)

夜间使用的机坪(包括除冰坪和隔离机坪)应当定期检测机坪泛光照明的照度等,确保泛光照明设施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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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11:04:1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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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坪操作事项

1)

机坪范围内的加油井、消防井、电缆井、供水井及其他各类井的井盖本身及周边至少20厘米以内均应当涂刷成红色;

备注:

井盖开启时,应当在井盖旁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型标志物;

车辆设备的停放处应当尽量避开井盖。

2)

机位临时处于不适用状态时,应当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防止航空器、车辆误入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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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10:59:5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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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具有液压及作业装置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均应当使液压作业装置处于收回状态。

10)

民用航空器的牵引,应当符合《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第3部分民用航空器的牵引的规定。

11)

当航空器正在被推离机位时,在其后方行驶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避让航空器,不得妨碍推出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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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10:59:3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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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机坪行驶路线、固定停放点之外倒车应当有人指挥,指挥信号和意图应当明确,确保安全。

6)

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后,应当处在制动状态,并设置轮挡。

液压升降车辆或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在液压升降筒或脚架升降到工作位置后,方可开始作业。

备注:

各单位应当将车辆、设备在机坪保障作业的规程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7)

保障车辆、设备在为航空器提供地面保障作业时,其他车辆、设备不得进入该机位作业区域。

8)

装卸平台车、行李传送带车在行驶中不得载运任何货物、行李和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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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10:59:2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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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认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接机人员应当在距航空器发动机前端ffice:smarttags" />1.5处、机尾和翼尖水平投影处地面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形标志物(高度不小于50 厘米,重量能防止5级风吹移。在预计机场风力超过5级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航空器维修部门不再在航空器周围摆放反光锥形标志物)。航空器自行滑出的机位,在机头水平投影处地面也应当设置反光锥形标志物。

4)

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前,必须在距航空器15的距离先试刹车,确认刹车良好后方可实施对接。保障车辆、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与航空器发动机、舱门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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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10:59:1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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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

1)

在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廊桥或客梯车与航空器对接完成前,除电源车外,其他保障车辆、设备不得超越红色机位安全线,实施保障作业。

备注:

电源车、气源车和空调车为航空器提供服务时,不得妨碍廊桥的保障作业。

2)

提供保障作业的车辆不得影响相邻机位及航空器机位滑行通道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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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10:59:0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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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保障作业需要、故障或已报废的车辆和设备应当及时清除出机坪。

3)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损坏、挪用、占用、遮挡机坪基础设施和设备。

4)

在廊桥活动端移动范围内应当采用红色线条设置廊桥活动区,禁止任何车辆和设备进入。廊桥活动区内应当标示廊桥回位点。廊桥处在非工作状态时,应当将廊桥停留在廊桥回位点。廊桥操作人员进行靠桥、撤桥作业时,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廊桥活动端。

5)

机位应当设置白色机位作业等待区、红色机位安全线。车辆和设备与航空器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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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9 10:58:4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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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12.4.2.1

操作规范

1)

因保障作业需要放置于机坪内的特种车辆(含拖把)、集装箱、行李和集装箱托盘等特种设备,应当停泊或放置于指定的白色设备停放区和车辆停放区内。作业人员离开后,车辆、设备应当保持制动状态,并将启动钥匙与车辆、设备分离存放。保障工作结束后,各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所用设备放回原区域,并摆放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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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10-4-9 10:58:3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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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行驶线路和速度

1)

各种勤务车辆应按规定的行驶路线进入客机坪和停机坪,行驶速度最大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在接近飞机25范围内只能以步行速度行使。

2)

禁止任何车辆在机身、机翼下和在旅客中穿行。车辆与飞机各勤务舱门、舱口接近时,驾驶员必须在他人的手势和口令引导下接近飞机,通常负责引导的人应先将轮挡放在车辆预测要停住的位置,防止车辆与飞机直接接触(或碰撞),车辆最靠近飞机的一侧与飞机表面最小要保持20公分距离,车辆与飞机接近一侧有保护装置时,与飞机表面最小也要保持37公分距离(如客机梯、登机桥、食品车)

 

注:严格执行本条要求是防止碰撞飞机的关键,当接近飞机的勤务车辆只配置一人时,驾驶员必须与飞机维修人员联系并在其引导下接近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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