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系统升级,指令格式、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该指令仅供参考,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2002-E155-03 修正案号:39-3802 一. 标题:尾桨变距杆 二. 适用范围: 装有安装在 “静(quiet)”fenestron上的尾桨变距杆(P/N 365A33-6161-21)的EC155 B型直升机。 三. 参考文件: 1)DGAC在 2002年 9月 18日颁发的 AD 2002-473-006(A)。
2)欧直 EC155紧急电传 No.04A003。
3)EC155紧急服务通告 No.04A005。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在原型机上发生尾桨变距杆失效。因此,将已取消的AD2001-444-003(A)所要求的措施加入本指令,并加进了从使用中回收有关变距杆的新要求。除非事先已完成,必须完成下列要求。 1)在AD 2001-444-003(A)生效之日起,上述尾桨变距杆的使用寿命被限制为300飞行小时。
2)在AD 2001-444-003(A)生效之日起,根据它们的飞行时间,对上述尾桨变距杆完成下列的过渡措施。
a)在恢复飞行前,已记录有700飞行小时或更多的尾桨变距杆必须报废。
b)对已记录有500飞行小时或更多的尾桨变距杆,必须在下一个 第 1 页共 2 页 CAD2002-E155-03 /39-3802 20飞行小时内报废。 c)对已记录有270飞行小时或更多的尾桨变距杆,必须在下一个30飞行小时内报废。 尽快或从2002年10月31日以后,根据欧直EC155紧急服务通告No.04A005第2.B.段的要求,凡装在有 “静(quiet) ”fenestron的尾齿轮箱上的尾桨变距杆(P/N 365A33-6161-21),不管装在飞机上或作为备件,一律不适航。 五. 生效日期:2002年 10月 21日 六. 颁发日期:2002年 10月 18日 七. 联系人: 祝海鹰 民航中南管理局适航处 020-86122536 第 2 页共 2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