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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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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在民用机场内从事航油供应的单位(以下简称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油供应安全运行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编号:AP-191-CA-2008-03
下发日期: 2008 年 12月30 日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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