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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帅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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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交通运输专业课程实验指导书 程序管制模拟实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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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09-12-3 10:34:05 |只看该作者

附件六 模拟训练题目

1,进近管制模拟练习 说明: 1, 加*号为使用英语通话的航班 2, 进近练习的开始时间统一为1800 3, 出现时间是指进场航空器在走廊口外出现的时间或者离场航空器请求进跑道的时间。 4, 航路高度即为离场航空器的航路申请高度。 5, 计划航路可以统一以H21指代。 6, 气象条件统一为METAR ZHHH 07004MPS CAVOK 15/10 Q1017 NOSIG 练习1
航班号

机型

应答机

起飞机场

目的机场

出现时间

计划航路

航路高度

DMO1834

IL86

A5431

ZHHH

ZPPP

18:02:00

A581

7200

HDA356*

A310

A5362

ZYHB

ZHHH

18:01:28

A461

8400

CES5407

B737

A5753

ZGHA

ZHHH

18:03:19

A461

7200

CCA123

MD82

A4564

ZBAA

ZHHH

18:05:30

A461

8900

CDJ719*

B767

A1275

ZHHH

ZGHK

18:02:00

A461

7200

CSN4328

TU154

A1476

ZHHH

ZSNJ

18:06:00

R343

7200

CCA901*

B757

A4657

ZSSS

ZHHH

18:07:00

R343

7200

练习2

航班号

机型

应答机

起飞机场

目的机场

出现时间

计划航路

航路高度

CCA4559*

B737

A5621

ZUGY

ZHHH

18:04:00

R343

7200

CES2857

A310

A2752

ZSNJ

ZHHH

18:01:00

R343

8400

CSN3348*

B757

A5743

ZGGG

ZHHH

18:11:00

A461

8900

CCA1334

B737

A3564

ZHHH

ZBAA

18:10:00

A461

8900

练习3

航班号

机型

应答机

起飞机场

目的机场

出现时间

计划航路

航路高度

CSN3076*

B737

A4771

ZBAA

ZHHH

18:07:00

A461

9400

CCA5915

MD82

A4162

ZSHC

ZHHH

18:02:00

H18

8900

CSN3348

B737

A1653

ZGGG

ZHHH

18:09:00

A461

8900

CES2336*

A310

A4744

ZHHH

ZUUU

18:12:00

W31

8900

练习4

航班号

机型

应答机

起飞机场

目的机场

出现时间

计划航路

航路高度

CES3535*

B737

A4781

ZBTJ

ZHHH

18:04:00

A461

9400

CES3422

Y-7

A2352

ZSHC

ZHHH

18:03:00

H18

8900

CHH827*

B737

A5673

ZGHK

ZHHH

18:16:00

A461

9400

CES5361

B737

A4374

ZSOF

ZHHH

18:01:00

R343

9400

CES2336*

A310

A5775

ZHHH

ZSNJ

18:12:00

R343

9400

练习5

航班号

机型

应答机

起飞机场

目的机场

出现时间

计划航路

航路高度

HDA320*

B737

A4721

ZYCC

ZHHH

18:01:00

A461

9400

CCA4721

B737

A1562

ZSNJ

ZHHH

18:01:00

R343

9400

CSZ947*

MD82

A1473

ZGSZ

ZHHH

18:14:00

A461

8900

CES2355

B737

A7564

ZPPP

ZHHH

18:07:00

A581

9400

CES2336*

A310

A1275

ZHHH

ZBTJ

18:10:00

A461

8900

练习6

航班号

机型

应答机

起飞机场

目的机场

出现时间

计划航路

航路高度

CES3126*

B737

A1251

ZLLL

ZHHH

18:02:00

A461

9400

CCA1365

B757

A4742

ZSAM

ZHHH

18:02:00

H18

9400

CSN3848*

B737

A3173

ZGHK

ZHHH

18:12:00

A461

9400

CXA8309

B737

A1244

ZUCK

ZHHH

18:07:00

W31

9400

CDG391*

Y-7

A3155

ZHCC

ZHHH

18:08:00

A461

9400

CCA4419

B767

A1326

ZHHH

ZBAA

18:12:00

A461

9400

练习7

航班号

机型

应答机

起飞机场

目的机场

出现时间

计划航路

航路高度

CCA1338

B737

A3261

ZYHB

ZHHH

18:05:00

A461

9400

CES3126*

A310

A2352

ZSHC

ZHHH

18:01:00

H18

9400

CSN3542

B737

A3543

ZGGG

ZHHH

18:08:00

A461

9400

CES3372*

B737

A2774

ZUUU

ZHHH

18:19:00

W31

9400

CES5427

A310

A4745

ZSNJ

ZHHH

18:11:00

R343

9400

CSN3580*

A310

A3126

ZHHH

ZSHC

18:15:00

A461

9400

练习8

航班号

机型

应答机

起飞机场

目的机场

出现时间

计划航路

航路高度

CCA5519*

TU154

A4551

ZBTJ

ZHHH

18:06:00

A461

9400

CHH7873

MD82

A4342

ZSCN

ZHHH

18:01:00

H18

9400

CSN9337*

B737

A3253

ZGGG

ZHHH

18:26:00

A461

9400

CES3518

A310

A3214

ZUUU

ZHHH

18:13:00

W31

9400

CCA1409*

B737

A4635

ZLXY

ZHHH

18:18:00

A461

9400

CES2355

Y-7

A4156

ZSOF

ZHHH

18:10:00

R343

9400

CDG941*

B737

A1257

ZHHH

ZSJN

18:10:00

A461

9400

练习9

航班号

机型

应答机

起飞机场

目的机场

出现时间

计划航路

航路高度

CCA5519

B737

A1771

ZWWW

ZHHH

18:06:00

A461

9400

CXA8371*

B737

A3452

ZSAM

ZHHH

18:01:00

H18

9400

CHH7873

B737

A3173

ZGHA

ZHHH

18:08:00

A461

9400

CES2355*

MD82

A2154

ZUUU

ZHHH

18:10:00

W31

9400

CES3372

B737

A2455

ZPPP

ZHHH

18:15:00

A581

8900

CES3422*

B747

A4356

ZHHH

ZPPP

18:05:00

A581

9400

CSN9336

B747

A4227

ZHHH

ZGHK

18:14:00

A461

9400

CCA1517*

B767

A1271

ZHHH

ZBAA

18:10:00

A461

9400

练习10

航班号

机型

应答机

起飞机场

目的机场

出现时间

计划航路

航路高度

CSH361*

B757

A4271

ZBAA

ZHHH

18:11:00

A461

9400

CES5427*

A310

A1432

ZSNJ

ZHHH

18:01:00

R343

9400

CHH7873

MD82

A1243

ZGHK

ZHHH

18:18:00

A461

9400

CES3126

B737

A1744

ZPDL

ZHHH

18:15:00

A581

9400

CES3422

MD82

A3175

ZSSS

ZHHH

18:21:00

R343

9400

CES3372*

A310

A1476

ZGGG

ZHHH

18:24:00

A461

9400

CSN9337

B737

A1237

ZHHH

ZGGG

18:07:00

A461

9400

CCA1527*

B737

A3628

ZHHH

ZBAA

18:10:00

A461

9400

练习11

航班号

机型

应答机

起飞机场

目的机场

出现时间

计划航路

航路高度

HDA520*

B737

A1371

ZWWW

ZHHH

18:06:00

A461

9400

SIA323*

B737

A2132

ZSSS

ZHHH

18:01:00

R343

9400

DLH712*

B737

A6543

ZGGG

ZHHH

18:10:00

A461

9400

JAL443*

B767

A4124

ZUUU

ZHHH

18:12:00

W31

9400

CSN3822

B737

A2125

VHHH

ZHHH

18:15:00

A461

9400

CSH517*

B737

A2566

ZPPP

ZHHH

18:17:00

A581

9400

CCA3462

B747

A3127

ZHHH

VHHH

18:08:00

A461

9400

CES5519

A310

A1551

ZHHH

ZGGG

18:13:00

A461

9400

KAL539*

B737

A4462

ZHHH

ZLLL

18:15:00

A461

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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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09-12-3 10:33:38 |只看该作者

附件五 相关航图

一,走廊图及移交高度

B类:3600 CD类:4200
ZF 河口
CD类:3900 B类:2700 一号走廊 B类:3900 CD类:5100 CD类:4800 B类:3600 二号走廊
HZ 天门
四号走廊 WHA
XSH 浠水
三号走廊 B类:4200 CD类:4800 CD类:4500 B类:3900
LKO 龙口
B类:3900 CD类:5100 CD类:4800 B类:3600

标准仪表进场图 ILS RUNWAY04

注意各个进场方式的起始进近定位点和等待区

ZF ZF-1 ZF-2 HG

ZF-1

XSH-1 ZF-2

HZ HZ-1 XSH-2
LMM/D IAF
DA XSH-1XSH-2 IAF
EPCAL IAF
LKO-2

XSH

LKO-1
LKO

ZF
HG
DA
LKO
WHA
D01
D02
D03
D04
标准仪表离场 ILS RUNWAY04

HZ
XSH

仪表进近图 ILS RUNWAYO4

荷苞湖 DA IAF
LMM/D IAF(基线转弯)
EPCAL IAF

机场场道平面图

区域图

OBLIK
ML
P62
(81)
P53
(200)
(192)
FM
DAPRO
GOSMA
NO/ZHXF
VIH/ZHYC
WHA/ZHHH
UK
(276)
(104)
(243)
ZF
MIDOX
(170)
249)
VL
XSH
(93)
(207)
HZ
(180)
(162)
ENH/ZHES
(222)
(147)
LKO
(135)
(160)
(171)
(150)
(105)
P96
PP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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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09-12-3 10:33:17 |只看该作者

附件四 航空公司代码和机场代码

航空公司代码:

三字码

二字码

话用呼号

译文

ANW

NW

NORTHWEST

美国西北航空公司

ACA

AC

AIR CANADA

加拿大航空公司

AFR

AF

AIRFRANCE

法国航空公司

AIC

AI

AIRINDIA

印度航空公司

AUS

TN

AUSTRALIAN

澳大利亚航空公司

BAW

BA

SPEEDBIRD

英国航空公司

DLH

LH

LUFTHANSA

德国汉莎航空公司

JAL

JL

JAPANAIR

日本航空公司

KAL

KE

KOREANAIR

大韩航空公司

SIA

SQ

SINGAPORE

新加坡航空公司

CPA

CX

CATHAY

国泰太平洋航空公司

HDA

KA

DRAGONAIR

港龙航空公司

CCA

CA

AIR CHINA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CES

MU

CHINA EASTERN

中国东方航空公司

CSN

CZ

CHINA SOUTHERN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

CSC

3U

CHUANHANG

四川航空公司

CSH

FM

SHANGHAI AIR

上海航空公司

CDG

SC

SHANDONG AIR

山东航空公司

CHH

HU

HAINAN AIR

海南航空公司

CXA

MF

XIAMEN AIR

厦门航空公司

CSZ

ZH

SHENZHEN AIR

深圳航空公司

机场代码

机场名称

四字代码

三字码

英文名称

香港国际机场

VHHH

HKG

HONG KONG/INTL

ZB-CHINA

北京/首都

ZBAA

PEK

BEIJING/CAPITAL

呼和浩特/白塔

ZBHH

HET

HUHHOT/BAITA

山海关/秦皇岛

ZBSH

SHP

SHANHAIGUAN

石家庄/正定

ZBSJ

SJW

SHIJIAZHUANG

天津/滨海

ZBTJ

TSN

TIANJIN/BINHAI

太原/武宿

ZBYN

TYN

TAIYUAN/WUSU

ZG-CHINA

长沙/黄花

ZGHA

HHA

CHANGSHA CITY

广州/白云

ZGGG

CAN

GUANGZHOU/BAIYUN

桂林/两江

ZGKL

KWL

GUILIN

深圳/黄岗

ZGSZ

SZX

SHENZHEN/NOTOU

珠海/三灶

ZGUH

ZUH

ZHUHAI/SANZAO

三亚/凤凰

ZGSY

SYX

SANYA/FENGHUANG

海口/美兰

ZGHK

HAK

HAKOU

ZH-CHINA

郑州/新郑

ZHCC

CGO

ZHENGZHOU

武汉/天河

ZHHH

WHA

WUHAN/TIANHE

洛阳/北郊

ZHLY

LYA

LUOYANG

襄樊/刘集

ZHXF

XFN

XIANGFANLIUJI

宜昌/三峡

ZHYC

YIH

YICHANGSANXIA

恩施/许家坪

ZHES

ENH

ENSHIXUJIAPING

ZL-CHINA

兰州/中川

ZLLL

LHW

LANZHOU CITY

西安/咸阳

ZLXY

SIA

XI’AN

ZP-CHINA

大理/荒草坝

ZPDL

DLU

DALI

昆明/巫家坝

ZPPP

KMG

KUNMING/WUJIABA

ZS-CHINA

厦门/高崎

ZSAM

XMN

XIAMEN/GAOQI

常州/奔牛

ZSCG

CZX

CHANGZHOU

南昌/昌南

ZSCN

KHN

NANCHANG

杭州/萧山

ZSHC

HGH

HANGZHOU/JIANQIAO

南京/禄口

ZSNJ

NSE

NANJING

合肥/骆岗

ZSOF

HFE

HEFEI/LUOGANG

青岛/流亭

ZSQD

TAO

QINGDAO/LIUTING

上海/虹桥

ZSSS

SHA

SHANGHAI/HONGQIAO

上海/浦东

ZSPD

PVG

SHANGHAI/PUDONG

济南/遥墙

ZSJN

TNA

JINAN

ZU-CHINA

成都/双流

ZUUU

CTU

CHENGDU/SHUANGLIU

重庆/江北

ZUCK

CKG

CHONGQING/JIANGBEI

拉萨/贡嘎

ZULS

LXA

LASA/GONGGA

贵阳/龙洞堡

ZUGY

KWE

GUIYANG/LONGDONGBAO

ZW-CHINA

喀什/喀什

ZWSH

KHG

KASHI

乌鲁木齐/地窝铺

ZWWW

URC

URUMQI/DIWOPU

ZY-CHINA

长春/龙嘉

ZYCC

CGQ

CHANGCHUN

哈尔滨/阎家岗

ZYHB

HRB

HARBIN/YAJIAGANG

大连/周水子

ZYTL

DLC

DALIAN/ZHOUSHUIZI

沈阳/桃仙

ZYTX

SHE

SHENYANG/TAO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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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0:32:51 |只看该作者
附件三 RVSM运行程序 方案介绍: 在我国现行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基础上,缩小8400米至12500米高度范围内原600米垂直间隔。即在8400米至8900米实行500米垂直间隔,其余高度范围实行300米垂直间隔。8400米以下、12500米以上仍分别维持300米、600米垂直间隔不变。 RVSM 的空域范围 实施 RVSM的水平范围为:沈阳、北京、上海、广州、昆明、武汉、兰州、乌鲁木齐飞行情报区以及三亚飞行情报区01 号扇区(不含已经实施缩小垂直间隔的三亚飞行情报区海洋空域,以及香港、台北飞行情报区)。 实施 RVSM的垂直范围为:飞行高度层 8900 (含)至 12500(含)之间。 实施RVSM 的飞行高度层 航空器进行航路和航线飞行时,应当按照所配备的飞行高度层飞行。真航线角在 0 度至 179 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一)高度由900 8100 ,每隔 600 为一个高度层; (二)高度由8900 12500 ,每隔 600 为一个高度层; (三)高度在12500 以上,每隔 1200 为一个高度层。 真航线角在 180 度至 359 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一)高度由600 米至 8400 ,每隔 600 为一个高度层; (二)高度由9200 12200 ,每隔 600 为一个高度层; (三)高度在13100 以上,每隔 1200 为一个高度层。 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力条件下的假定海平面计算。其航线角应当在航线起点或在航线转弯点获取。若航线的某些航段曲折,应当根据该航线总的方向确定。 RVSM 过渡空域 在实施 RVSM 的空域与传统的空域之间,应当建立 RVSM 过渡空域,实现 RVSM空域飞行高度层与传统空域内的传统高度层 CVSM)之间的高度转换。RVSM 过渡空域是指航空器进入RVSM空域前及离开该空域后,转换高度的特别空域。(见附表三,附表四) 附表一 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

附表二 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表

附表三 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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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0:32:19 |只看该作者
第四十九条前、后起飞离场或者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其尾流雷达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后航空器均为重型航空器时,不小于8公里    (二)重型航空器在前,中型航空器在后时,不小于10公里    (三)重型航空器在前,轻型航空器在后时,不小于12公里    (四)中型航空器在前,轻型航空器在后时,不小于10公里    上述尾流间隔适用于下述情况:    (一)后航空器将在前航空器的同一高度上,或者低于前航空器且高度差小于300高度上的后随飞行;    (二)两架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或者跑道中心线之间距离小于760的平行跑道;    (三)后航空器将在前航空器的同一高度上,或者低于前航空器且高度差小于300高度上穿越前航空器的航迹。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飞行高度:指飞行中的航空器到某基准水平面的垂直距离。简称高度。包括相对高度、绝对高度、飞行高度层等。    飞行高度层:指以10132百帕气压面为基准的等压面,各等压面之间具有规定的气压差。简称高度层。    航迹:指航空器飞行轨迹在地面或者水面上的投影。其在任何一点的方向通常由北量起,以度数表示。    同航迹:指相同航迹、小于规定横向间隔的平行航迹、航迹差小于45度或者大于315度并且两航迹之间小于规定的横向间隔时的飞行航迹。    航迹交叉:指航迹差在45度至135度之间,或者航迹差在225度至315度之间的飞行航迹。    逆向飞行:指航空器沿相同航迹的相反方向飞行、小于规定横向间隔的平行航迹的相反方向飞行、航迹差在135度至225度之间且小于规定的横向间隔的飞行。    最后进近:指仪表进近程序的一部分。从规定的最后进近定位点开始,或者开始于最后一个程序转弯、基线转弯或者直角航线程序进场转弯的终点,或者进近程序中规定的最后一个航迹的切入点,并终止于机场附近的一点,从这点可以进行着陆或者开始进行复飞程序。    一次雷达标志:指利用一次监视雷达获取的航空器的回波,在雷达显示器上显示出来的航空器位置标志。    二次雷达标志:指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回复询问的应答波,在雷达显示器上显示出来的航空器位置标志。    雷达位置符号:指由一次监视雷达或者二次监视雷达获取的数据,经计算机处理后所得到的航空器位置,以符号形式在雷达显示器上显示出来的位置标志。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二OO二年八月一日零时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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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0:32:08 |只看该作者
(五)使用测距台配备纵向间隔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机载和地面测距设备经过校验符合规定标准,并正式批准使用,且航空器位于其测距有效范围之内;    2.有关的航空器之间以及航空器与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之间已建立同频双向联络;    3.使用测距台实施飞行间隔的两架航空器应当同时使用经过核准的同一测距台测距;    4.一架航空器能够使用测距台,另一架航空器不能使用测距台定位时,不得使用测距台配备纵向间隔。    第三十八条同一机场连续放行数架同速度的航空器,间隔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后航空器同航迹同高度飞行时,为10分钟;    (二)前、后航空器同航迹不同高度飞行时,为5分钟;    (三)前、后航空器在不同航迹上飞行,航迹差大于45度,起飞后立即实行横向间隔,为2分钟。    第三十九条同一机场连续放行数架同航迹不同速度的航空器,间隔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面起飞的航空器比后面起飞的航空器速度大8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为2分钟;    (二)速度小的航空器在前,速度大的航空器在后,速度大的航空器穿越前方速度小的航空器的高度层并到达速度小的航空器的上一个高度层时,应当有5分钟的纵向间隔;    (三)速度小的航空器在前,速度大的航空器在后,如果同高度飞行,应当保证在到达着陆机场上空或者转入另一航线或者改变高度层以前,后航空器与前航空器之间应当有10分钟的纵向间隔。    第四十条同一机场连续放行数架不同航迹、不同速度的航空器,间隔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速度大的航空器在前,速度小的航空器在后,航迹差大于45度,并在起飞后立即实行横向间隔,为1分钟;    (二)速度小的航空器在前,速度大的航空器在后,航迹差大于45度,并在起飞后立即实行横向间隔,为2分钟。      第六章 雷达间隔标准    第四十一条所有被雷达识别的航空器之间,以及一架正在起飞并且在跑道端2公里内将被雷达识别的航空器与另一架被识别的航空器之间,都可以使用雷达间隔。同一等待点上空等待的航空器之间不得使用雷达间隔。    第四十二条测定航空器之间的雷达间隔方法如下:    (一)两架航空器的一次雷达标志,以两个一次雷达标志中心点之间的距离测定;    (二)一架航空器的一次雷达标志与另一架航空器的二次雷达标志,以一次雷达标志的中心点至二次雷达标志最近边缘之间的距离测定;    (三)两架航空器的二次雷达标志,以两个二次雷达标志最近边缘之间的距离测定;如有足够的精度,也可以按两个二次雷达标志中心点之间的距离测定;    (四)两架航空器雷达位置符号,以两个雷达位置符号中心点之间的距离测定;    (五)一架航空器的雷达位置符号与另一架航空器的一次雷达标志,以雷达位置符号中心点至一次雷达标志中心点之间的距离测定;    (六)一架航空器的雷达位置符号与另一架航空器的二次雷达标志,以雷达位置符号中心点至二次雷达标志最近边缘之间的距离测定。    第四十三条实施雷达管制时,雷达间隔标准如下:    (一)进近管制范围内不得小于6公里,区域管制范围内不得小于10公里    (二)在相邻管制区之间都实施雷达管制时,协调前,雷达管制的航空器与管制区边界线之间的间隔:进近管制不得小于3公里,区域管制不得小于5公里    (三)在相邻管制区实施非雷达管制时,协调前,雷达管制的航空器与管制区边界线之间的间隔:进近管制不得小于6公里,区域管制不得小于10公里    第四十四条实施雷达管制时,逆向飞行的两架航空器相遇后并已获得规定的雷达间隔,或者航空器确认与对方相遇过,且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观察到两架航空器的雷达标志已相互分开,可相互占用或者穿越对方高度层。      第七章 尾流间隔标准    第四十五条为避免尾流影响,航空器之间应当配备尾流间隔。    第四十六条尾流间隔标准根据航空器最大允许起飞全重确定。航空器按照最大允许起飞全重分为下列三类:    (一)重型航空器:最大允许起飞全重等于或者大于136000公斤的航空器;    (二)中型航空器:最大允许起飞全重大于7000公斤,小于136000公斤的航空器;    (三)轻型航空器:最大允许起飞全重等于或者小于7000公斤的航空器。    第四十七条当前、后起飞离场的航空器为重型和中型航空器、重型和轻型航空器、中型和轻型航空器,使用下述跑道时,前、后航空器之间的尾流间隔标准为:    (一)同一跑道,2分钟;    (二)平行跑道,且跑道中心线之间距离小于7602分钟;    (三)交叉跑道,且后航空器将在前航空器的同一高度上,或者低于前航空器且高度差小于300的高度上穿越前航空器的航迹,2分钟;    (四)平行跑道,且跑道中心线之间距离大于760,但是,后航空器将在前航空器的同一高度上,或者低于前航空器且高度差小于300的高度上穿越前航空器的航迹,2分钟;    (五)后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的一部分起飞时,3分钟;    (六)后航空器在跑道中心线之间距离小于760的平行跑道的中部起飞时,3分钟。    第四十八条当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为重型和中型航空器时,其尾流间隔为2分钟。    当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为重型和轻型航空器、中型和轻型航空器时,其尾流间隔为3分钟。    上述尾流间隔适用于起落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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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0:31:56 |只看该作者
第三章 垂直间隔标准     第十九条飞行的安全高度是避免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飞行高度。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600;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400    受性能限制的航空器,其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在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的最高标高不超过100,大气压力不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允许在600的高度层内飞行;当最高标高超过100,大气压力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飞行最低的高度层必须相应提高,保证飞行的真实高度不低于安全高度。      第四章 目视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第二十一条航空器进行目视飞行时,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应当根据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配备垂直间隔、纵向间隔或者横向间隔。    第二十二条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包括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在飞行高度6000(不含)以上和作跨音速或者超音速飞行,以及飞行高度3000(不含)以下且指示空速大于450公里/小时飞行时,应当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航空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应当符合以下气象条件:航空器与云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00,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高度3000(含)以上,能见度不得小于8公里,高度3000以下,能见度不得小于5公里    第二十四条同航迹、同高度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含)以上的航空器之间,5公里;指示空速250公里/小时以下的航空器之间,2公里    第二十五条目视飞行时,航空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    (一)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以上的间隔;    (二)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    (三)在同一高度上超越前航空器,应当从前航空器右侧超越,并保持500以上的间隔;    (四)单机应当主动避让编队或者拖曳飞机,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主动避让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战斗机应当主动避让运输机。    第二十六条目视飞行的直升机使用同一起飞着陆区起飞、着陆时,其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后起飞的直升机不得开始起飞;    (二)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着陆的直升机不得进入起飞着陆区;    (三)起飞点与着陆点距离60以上,起飞、着陆航线又不交叉时,可以同时起飞、着陆。    第二十七条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起飞、着陆时,当前面起飞的航空器已经飞越使用跑道终端或者开始转弯,或者当前面着陆航空器已经脱离使用跑道,方可允许:    (一)起飞的航空器开始起飞;    (二)正处于最后进近阶段的着陆航空器飞越使用跑道的始端。    第二十八条同时有目视飞行和仪表飞行时,目视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间隔按照目视飞行规则执行;目视飞行和仪表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的间隔按照仪表飞行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飞行人员必须加强空中观察,并对保持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和航空器距地面障碍物的安全高度是否正确负责。      第五章 仪表飞行水平间隔标准    第三十条同航迹、同高度、同速度飞行的航空器之间,纵向间隔为10分钟。    第三十一条同航迹、同高度、不同速度飞行的航空器,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4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5分钟的纵向间隔;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8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则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后应当有3分钟的纵向间隔。    第三十二条改变高度的航空器,穿越同航迹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在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者下一个高度层之间,与被穿越的航空器之间应当有15分钟的纵向间隔;如果能够利用导航设备经常测定位置和速度,可以缩小为10分钟的纵向间隔;如果前后两架航空器飞越同一位置报告点,只有后一架航空器飞越位置报告点10分钟内,其中改变高度的航空器开始穿越的时间应当与被穿越航空器之间有5分钟的纵向间隔。    第三十三条改变高度的航空器,穿越逆向飞行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层时,如果在预计相遇点前10分钟,可以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者下一个高度层;如果在预计相遇点后10分钟,可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如果接到报告,两架航空器都已经飞越同一无方向信标台或者测距台定位点2分钟后,可以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    第三十四条两架航空器在两个导航设备(导航设备之间距离不小于50公里)外侧逆向飞行时,如果能够保证在飞越导航设备时,彼此已经上升或者下降到符合垂直间隔规定的高度层,可以在飞越导航设备前相互穿越。    第三十五条同高度、航迹交叉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在相互穿越对方航路中心线或者航线时,应当有15分钟的纵向间隔;如果可以利用导航设备经常测定位置和速度,应当有10分钟的纵向间隔。    第三十六条两架航空器使用同一全向信标台或者无方向信标台飞行时,航空器之间的横向间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使用全向信标台,航空器之间的航迹夹角不小于15度,其中一架航空器距离全向信标台50公里(含)以上;    (二)使用无方向信标台,航空器之间的航迹夹角不小于30度,其中一架航空器距离无方向信标台50公里(含)以上。    第三十七条使用测距台飞行时,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航迹、同高度飞行的航空器,同时使用航路、航线上的同一测距台测距时,纵向间隔为40公里;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4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纵向间隔为20公里(见图20)。    (二)同高度、航迹交叉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并且航迹差小于90度,同时使用位于航迹交叉点的测距台测距,纵向间隔为40公里;当前行航空器保持的真空速比后随航空器快40公里/小时(含)以上时,纵向间隔为20公里    (三)同航迹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同时使用航路、航线上的同一测距台测距定位,一架航空器穿越另一架保持平飞的航空器所在的高度层时,应当保持不小于20公里纵向间隔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航空器的上或者下一个高度层。    (四)逆向飞行的航空器同时使用航路上的同一测距台测距定位,只有两架航空器已相遇过且相距最少20公里时,方可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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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0:31:42 |只看该作者

附件二 飞行间隔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飞行冲突,维护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的利用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以及所有飞行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含飞行管制员,下同)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航空器提供统一的飞行间隔。    第四条军、民用航空器根据飞行课目需要,在机场飞行空域和其他特定的飞行空域内飞行时,可以制定适应其飞行特点的间隔标准,但应当经相应航空管理部门批准。执行此种间隔标准时,不得影响其他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和飞行安全。    第五条民用航空器在我国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毗邻公海上空飞行时,可以根据飞行需要和地区航行协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之间的飞行间隔标准,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本规定中的飞行间隔标准通常是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低飞行安全间隔,但本规定第四条情形除外。      第二章 一般规则    第七条组织实施飞行管制时,应当合理安排飞行次序,通常是:    (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    (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    (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    (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八条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条为了保障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实施飞行调配。飞行调配分为预先调配、飞行前调配和飞行中调配。    第十条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10公里    第十一条航线邻近机场飞行空域并同时有飞行时,航线与射击飞行空域边界之间的间隔,通常应当不小于20公里,与其他机场飞行空域边界、轰炸靶场的轰炸航线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小于10公里    第十二条在相邻航线上飞行的各架(批)航空器,飞行高度相同或者小于规定的高度差时,其横向间隔不小于20公里    第十三条航线飞行的航空器与航路飞行的航空器,飞行高度相同或者小于规定的高度差时,应当与航路边界保持不小于10公里的横向间隔。    第十四条相邻机场的仪表进近(穿云)航线互相交叉,并且同时进行仪表进近(穿云)飞行时,应当进行调整,保证仪表进近(穿云)航线之间的间隔不小于20公里    第十五条航线飞行的航空器通过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时,飞行高度在8400(含)以下,应当配备不小于300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8400以上,应当配备不小于600的高度差。通过射击飞行空域时,应当在该空域航空器活动高度范围上方配备不小于1500的高度差。通过轰炸靶场、放油区时,应当在轰炸或者放油航空器活动高度范围上方配备不小于300的高度差;飞行高度在8400以上,应当配备不小于600的高度差。严禁从有航空器活动的射击飞行空域、轰炸靶场的轰炸航线或者放油区下方通过。    第十六条航空器为了降落而在同一机场同时进近时,高度较高的航空器,应当避让高度较低的航空器。但是,高度较低的航空器不得利用此规定切入或者超越处于进近着陆最后阶段的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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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09-12-3 10:31:31 |只看该作者
  第十章对外国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外国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停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外国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路、航线飞行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外国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必须按照规定的航路飞入或者飞出。飞入或者飞出领空前20至15分钟,其机组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并取得飞入或者飞出领空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飞入或者飞出。   第一百一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外国民用航空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停留的外国民用航空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采取措施,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直至迫使其在指定机场降落。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规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有关法规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者其他手续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飞行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或者责令停飞一个月至三个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或者取消资格,免除职务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飞行保障部门及其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在本国领海以外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上空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规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一百二十二条拦截违反本规则的航空器所使用的信号和被拦截的航空器回答的信号,按照本规则附件三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航空单位,是指拥有航空器并从事航空飞行活动的机关或者单位,包括航空运输公司、飞行俱乐部、飞行部队、飞行院校等。   航空管理部门,是指对从事飞行活动的航空单位具有管理职能的机关或者单位,包括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体育总局、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空军、总参谋部陆航局等。   过渡高度,是指一个特定的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在此高度及其以下,航空器的垂直位置按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表示。   过渡高,是指一个特定的场面气压高。在此高及其以下,航空器的垂直位置按场面气压高表示。   过渡高度层,是指在过渡高度之上的最低可用飞行高度层。   终端管制区,是指设在一个或者几个主要机场附近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路汇合处的管制区。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规则自2001年8月1日零时起施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1977

年4月21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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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0:31:20 |只看该作者
第八章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   第九十八条飞行中的特殊情况,是指突然发生的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   对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应当根据情况的性质、飞行条件和可供进行处置的时间来确定。飞行中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置办法,由各航空管理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飞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和各类保障飞行的人员,对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必须预有准备。飞行人员应当及时察觉飞行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各种征兆,熟练掌握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操作程序和紧急处置方法;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应当熟知在不同的飞行条件下特殊情况的指挥措施和组织援救遇险航空器的方法;各类保障飞行的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恪尽职守,使各种保障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随时能为飞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正确处置特殊情况提供有利条件。   第一百条飞行中发生特殊情况,机长必须在保证航空器上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保全航空器。时间允许的,机长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报告所发生的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并且按照其指示行动。   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应当根据空中具体情况,及时采取正确措施指挥航空器。   第一百零一条在飞行中遇到严重危及航空器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飞行人员应当利用一切手段,重复发出规定的遇险信号。其他航空器飞行人员在飞行中收到遇险信号,应当暂时停止使用无线电发信,必要时协助遇险航空器重复发出遇险信号。   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在收到航空器发出的遇险信号后,应当迅速查明遇险航空器的位置和险情性质,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   第一百零二条军用航空器遇险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驻军。当地政府和驻军应当立即组织搜寻援救。在海上搜寻援救遇险航空器时,还应当报告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和附近的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和附近的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迅速进行搜寻和援救。   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搜寻援救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遇险时,应当使用国际通用的遇险信号和频率。在海上飞行遇险时,设备允许的,还应当使用500千赫频率发出遇险信号。   第九章通信、导航、雷达、气象和航行情报保障   第一百零四条通信、导航、雷达、气象和航行情报保障部门应当明确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同,周密组织与实施飞行保障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各种通信、导航设备必须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主要设备应当配有备份,保证通信、导航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航空通信、导航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航路、航线地空通信、导航设备的增设、撤除或者变更,应当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意。其中中波导航台和军用、民用航空共用的地空通信、导航设备的撤除还须经使用各方协商同意。   第一百零六条飞行实施过程中,飞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应当按照通信、导航保障规定,正确使用通信、导航设备。   第一百零七条雷达保障部门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飞行提供保障。   雷达设备应当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雷达工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雷达保障工作,应当按照管制区域或者雷达责任区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雷达保障应当做到:   (一)及时、准确、连续地测定和通报空中航空器的位置;   (二)严密监视航空器按照预定的航路、航线、飞行空域和高度飞行,及时发现和报知航空器偏离航路、航线、改变飞行高度和超出飞行空域的情况;   (三)当获知空中有迷航、遇险的航空器时,应当组织有关雷达重点观察,迅速判明迷航、遇险的航空器及有关情况;   (四)当飞行区域天气不稳定时,应当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要求,及时组织雷达探测天气。   第一百零九条飞行的气象保障工作由航空气象保障部门负责。   航空气象保障部门必须严密组织气象保障,及时、准确地提供天气预报、天气实况,及时发布重要气象情报、危险天气警报和通报;必要时可以提出派遣航空器侦察天气和利用探测设备探测天气的建议。   有关单位应当优先传递重要气象情报、危险天气警报和通报。   机场的气象台,应当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下达的任务,对在本机场起飞、降落的航空器,实施气象保障;兼负飞行管制分区(区域)飞行管制任务部门的机场气象台,还应当负责本区内转场飞行的气象保障。   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单位的申请,提供必要的气象情报。   第一百一十条飞行气象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应当按照各航空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飞行保障任务涉及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气象部门时,应当按照有关协同规定组织实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航行情报部门,应当提供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需要的各种航行情报资料。   有关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及时提供航行情报,保证航行资料及时、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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