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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航空与飞行员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成功调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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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2 10:02: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月21日,经过陕西省高院的不懈努力,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骆亚峰等8名飞行员劳动争议纠纷案达成了调解协议,而在此之前该公司与飞行员郑团社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案,也撤销了再审申请。2月4日、5日,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和骆亚峰等8名飞行员分别送来了感谢信和锦旗,对案件的圆满调解表示衷心感谢。至此,备受社会各方关注的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航空公司)与骆亚峰等8名飞行员劳动争议纠纷案圆满解决。
  2007年6月,骆亚峰等8名飞行员因对长安航空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与长安航空公司劳动关系转至与大新华快运航空有限公司(Grand China Express Co., Ltd.,简称“大新华快运”)的做法有异议,于2007年6月18日向长安航空公司邮寄送达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于2007年7月18日离开单位。长安航空公司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拒绝办理相关手续。骆亚峰等8名飞行员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双方均不服,均起诉于法院。
  此案经过雁塔法院一审、西安中院二审后,长安航空公司不服,又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该案涉及8名飞行员辞职问题,既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又涉及航空这一特殊领域。陕西省高院领导高度重视,院长安东要求,依法公正处理。2009年1月19日,陕西省高院副院长、该案审判长曹建国在接待飞行员并就调解问题征询意见后,要求合议庭三天调解结案。1月20日双方当事人再一次在法院会议室进行协商调解,合议庭法官通过当面劝导,背对背协商,逐一谈话等方式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终于使长安航空公司和飞行员都做了让步,但还有个别飞行员有异议。1月21日上午,合议庭继续有针对性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骆亚峰等8名飞行员共支付长安航空公司培训费690万元,长安航空公司鉴于8名飞行员在单位期间作出的贡献,给予经济补偿金共190万元,两者相抵,8名飞行员同意2009年3月1日前一次性共同支付航空公司培训费500万元,航空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为7名飞行员办理相关档案手续的移转。
  之前,飞行员郑团社案,由于郑团社找到的下家公司已经与长安航空公司达成了协议,长安航空公司已经申请撤销了对该案的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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