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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久霖2004年已被新加坡商业调查局“盯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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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8 11:13: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2006年3月21日,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China Aviation Oil (Singapore) Ltd.,英文简称“CAO”,简称“中航油”)的前总裁陈久霖被新加坡当地法院以从事局内人交易、公司业绩报告造假、没有向新交所披露重要信息和欺骗德意志银行等罪名,判处坐牢四年零三个月,罚款33万5000新元,成为首位因触犯国外法律而被判刑的中资国有企业老总。
  中航油期权巨亏事件的来龙去脉,或许就像几年来各界一直揣测的那样,充满了各种内幕。然而陈久霖事件依旧引发讨论,与当下的金融危机环境不无关系。有人还指出,陈久霖事件的教训,是中资企业应共同汲取的教训。中航油期权亏损事件可折射出海外中资企业的重大决策机制是否有漏洞,在海外市场竞争中,中资企业如何考量市场的各种风险?
  “以往,中国企业把关系放在第一位,其次是商业目标,而法律约束往往被忽略了。这种局面显示了西方公司治理文化(主张公开披露重要信息)与主张内部解决问题的中国企业文化之间的差异。” 新加坡黄德深律师所高级律师王为仁律师在谈及陈久霖事件时,向本报记者指出了这点。
  《21世纪》:4年前,陈久霖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最终导致5.5亿美元的巨额亏损。你认为这个事件对在海外的中资企业来说,该汲取怎样的教训?
  王为仁:陈久霖接受法律的制裁并不是因为他从事期权交易亏损,而是因为他没有如实公告真实问题,因而构成了违法。
  陈久霖事件对于中资企业来说,是个典型的例子。新加坡不少律师都这样认为,中资企业和新加坡企业在经营理念上截然不同。
  首先,从中资上市公司与新加坡上市企业对比来看,他们的出发点完全跟新加坡不一样。新加坡企业遵循的是‘法律许可’为第一;商业目标第二;关系要有,但仅此其三。但是中资企业却不是这样排序。中国企业把关系放在第一位,其次是商业目标,而法律问题往往被忽略了。
  我们也曾经帮助一些中资企业到新加坡来上市。但是有些企业管理层非常注重关系网络的积累,但是往往忽略一些规则。他们在商务谈判时,对于合同一些的细节,往往也忽略不看。
  《21世纪》:你认为中资企业在新加坡将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和问题?
  王为仁:很简单,作为一家新加坡上市企业,该公司必须遵守新交所的规则和新加坡的法律。这些规则和法律以西方公司模式为依据。
  但是,陈久霖出事后,他的第一个本能反应是要以中国式的方式解决问题。他试图在内部解决问题而不向其他董事(正式)披露或向公众披露。
  我们也知道,西方公司模式与中国公司模式之间存在细微的文化差别。西方公司治理文化是主张公开披露重要信息,而中国企业文化则主张内部解决问题,这之间的差异或许将会导致中资企业在海外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比如说,董事会在新加坡上市企业中扮演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可是据我们接触的一些民营企业,以那种“一人做主,老板是皇帝”的独裁意识就非常严重。因此,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矛盾就会常常出现,企业的监管问题不能透明化,那么这种情况下,法律风险就会存在。
  《21世纪》:出事之后,陈久霖本能地寻求集团公司的帮助。有人说,如果陈久霖事件发生在中国,那么他或许就不用承担法律制裁了。你怎么看呢?
  王为仁:这个很难说。在陈久霖先生心中,只要确信集团公司会接管公司期权仓位,解救公司,那么背靠背协议是否签署并不重要。不幸的是,集团公司无法实现解救新加坡公司的计划。陈先生没有认识到集团公司的解救计划是有条件的。
  当时陈久霖先生在2004年已经被新加坡商业事务调查局给盯上了,那是个时候如果他及时披露投资损失,而不是采取做假账的方式去隐藏巨额亏损的事情。那么估计那个时候还会有挽救的可能。
  不管怎样,我认为“增加透明度”是中资企业必须去努力加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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