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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停电事故赔偿难题引人关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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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4:18: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08-17 《检察日报》 直言
  8月11日上午10时14分,成都双流国际机场突然停电,机场被迫关闭3小时,148个航班被延误,近万名旅客滞留。截至12日上午,滞留旅客才基本运送完毕。受此影响,国内其他一些机场也不同程度地出现航班延误和旅客滞留现象。此次停电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谁来赔偿、如何赔偿已引人关注(据8月14日《中国青年报》等)。
  在笔者看来,成都机场停电事故的赔偿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事故性质,它涉及到所造成的损失该不该赔;二是损失的范围;三是由谁来赔;四是赔偿标准。
  首先是事故性质。必须弄清这次停电事故是天灾还是人祸,如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比如地震、雷击、冰雹等,那就不需要任何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因相关单位管理不善或维修不到位造成,事故责任单位就应当承担因停电给相关方面造成的经济损失。
  事实上,机场变电站产权属于双流机场,由双流机场自行建设及运行维护。成都电业局方面称,今年6月份,电业局等相关单位对双流机场的电力设施进行了一次联合大检查,随后下发了一份整改通知书,提出了相关整改措施,其中包括机场变电站可靠性不强的问题。如情况属实,就意味着,变电站开关起火是由机场方面管理不善和对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整改造成的,事故本身就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成都机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自然就应承担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这次事故损失范围较大,受损主体较多:第一是机场自身的相关损失,如认定生产安全事故,则只能自食其果;第二是航空公司的损失,既包括因成都机场旅客滞留造成的损失,也包括连带造成其他机场旅客滞留的损失,主要包括返航、备降,为旅客安排餐食、住宿,服务时间延长,投入的大量人力成本,影响了航空公司后续航班的编排等方面的扩大支出和减少收入;第三是旅客的损失,同样也包括成都机场滞留旅客的损失和其他机场旅客因受牵连造成的损失。这其中情形复杂,如一些旅游团队因为推迟到达目的地耽误了行程,造成了损失;有些原本需要转机的旅客却无法搭乘后续班机等等。
  那么,上述各项损失该由谁来赔呢?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厘清各主体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首先是成都机场这一大块,主要存在的是机场与航空公司之间的空港使用、管理、服务合同关系,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的航空客运运输服务合同关系,以及机场与旅客之间的机场使用服务合同关系。后者是不容忽视的,因为每位旅客进入和使用机场都缴纳了机场建设费,机场有义务提供正常的服务。法律关系清晰了,赔偿主体也就清楚了:航空公司的损失由机场依据法律和它们之间的服务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旅客的损失应由机场和航空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旅客既可以单独向机场或航空公司索赔,也可以向它们双方共同索赔。至于其他受连累机场的情况,因为其他地方的机场服务不存在问题,问题主要是相关航空公司未能及时安排航班而延误了旅客们的行程,所以主要是航空公司与旅客之间的损失赔偿问题,相关航空公司应承担客运合同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
  最后是赔偿标准,这在目前是一个难题,因为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一些航空公司处理航班延误时,除了解决乘客的住宿费用外,只承担水平较低的定额赔偿责任,是各航空公司的“家规”规定的。像成都机场长时间停电造成机场关闭这样的重大事故比较罕见,机场如何赔偿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是否赔偿乘客因航班延误造成的后续损失,目前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也没有成熟的习惯做法,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认真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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