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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约还拒绝赔偿 瑞士港公司上诉被驳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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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4 12:29: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08-21 新加坡《联合早报》 郑靖豫  新加坡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Singapore)上诉庭(Court of Appeal)驳回了瑞士港新加坡公司(Swissport Singapore Pte Ltd,简称“Swissport”)的上诉,下令它必须为提前终止与新加坡廉价航空公司——欣丰虎航空公司(Tiger Airways Pte Ltd,简称“虎航”)所签订服务合同而给予对方赔偿,赔偿额有待估算。   在2005年进军新加坡地勤服务业的Swissport因蒙受至少5000万新加坡元的亏损,已在今年3月间结束新加坡的业务,包括提供航空旅客登机服务、停机坪服务(例如装卸行李)和货物处理服务。   随着这家公司决定撤离新加坡,它也终止与客户之一的虎航的服务合同。有关合同为期五年,但因Swissport结束新加坡业务而提前两年解约。   不过,虎航认为,Swissport提前解约等于违约而向它索赔,可是要求被后者拒绝。虎航于是起诉Swissport,并在4月成功说服新加坡高级法院(High Court,简称“高庭”)裁定后者必须作出赔偿,金额择日估算。   然而,Swissport不满而提出上诉,但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昨天(20日)维持高庭的裁决。   Swissport和虎航之间的分歧,来自双方对合同的一项条文有不同的解读。Swissport的律师李慧谦认为,该条文允许他的当事人在失去执照后可终止合同,不论执照被取消的原因。   反之,虎航的律师唐振辉指出,虽然该条文写明可终止合同,但因执照是Swissport主动要求注销的而非被新加坡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of Singapore,简称“新加坡民航局”)吊销的,所以Swissport不能以此理由解约。   不过,李慧谦律师告诉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审理此案的三位法官:“该条文没有说明,若放弃执照,条文就无效。”   然而,由赵锡燊法官、潘文龙法官和维克拉惹法官组成的三司,不苟同李慧谦律师的说法。   潘文龙法官说:“不论你赚钱或亏损,都必须继续营业。你亏钱就终止合同,是不被允许的,除非是特殊的情况,如被诱骗而签约、出现了实质变化、你误导我或你用枪指着我的头。”   持有相同看法的赵锡燊法官打比喻说:“你穿上了经济紧身衣(economic straitjacket),还能脱下来,这是不可能的。”   此外,潘文龙法官也提醒说,每个人都必须尊重合同。而且,有关合同是考虑了各种情况和相关的解决方案后精心订立的。   Swissport位于苏黎世(Zurich)的总部的发言人斯蒂芬·比尔利(Stephan Beerli)回答本报有关它会否赔偿其他顾客的电子邮件询问时说,该公司将先研究法庭的判决书,才作进一步的打算。   美国西北航空公司(Northwest Airlines Corp.)原来也是Swissport的客户。针对它会否起诉Swissport,已经与西北航空公司合并的美国达美航空公司(Delta Air Lines Inc.)受询时不愿置评。   瑞士港新加坡公司是瑞士地勤服务公司——瑞士港国际有限公司(Swissport International Ltd.,简称“Swissport”)于2004年7月在新加坡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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