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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我国通用航空安全监管的几点特点及方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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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1 11:14: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9-18 《中国民航报》   通用航空与运输航空是民航发展的两翼,民用航空的持续安全也包含了对通用航空的安全要求。与运输航空相对而言,我国的通用航空有着显著的运行特点。作为行业政府部门,应该采取“监察、指导、服务”的监管方法,加强对影响通用航空安全因素的分析,并制订出有效的措施才能实现通用航空的安全控制与管理,实现通用航空持续安全的目标。   所谓“监察”,是指对有关单位或人员的有关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民用航空监察分为日常监察、专项监察和综合监察,通过系列监察活动,局方可以发现一些安全问题,掌握和了解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通过监察活动,还能够发现国家、民航局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是否在运行中得到彻底的贯彻和落实,也就能较好地履行安全监管的职能。通用航空的运行广泛性、分散性强,运行的地域差异性大。因此,加强通航企业异地运行的监察力度,有利于掌握通航企业运行的第一手安全信息,有利于发现运行安全隐患,并及时解决安全问题。   “指导”就是发挥安全分析和安全信息的功能作用,将监察情况和搜集整理的安全信息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从而判断具有突出性、代表性的趋势走向,从事件分析到事态分析,从事态分析到安全预防管理,从安全预防管理到闭环管理的安全管理能力,是从更高、更广的层面上把握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走向,及时指导企业进行改进和调整。   目前,我国通用航空面临着人力资源短缺、航空器老旧、安全保障设施落后以及运行空间受限等发展瓶颈。面对这些实际困难,如何保障通用航空的安全运行和发展,是行业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具体地讲,行业政府要通过指导的方式,督促企业积极发挥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作用,采取合理有效的安全措施组织生产运行。   安全监管的服务职能,就是帮助通用航空企业协调、解决安全问题。通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很多安全生产问题仅仅依靠企业自身是不能完全解决的,如作业价格问题、运行环境问题等。只有通过民航局、地方政府、企事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等多个主体单位之间的协调,才能共同为通用航空的安全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这个角度讲,安全监管也就是“服务”。   “监察”、“指导”、“服务”三位一体的通用航空安全监管模式是通用航空持续安全监管的有效方法,是我国通用航空安全监管的有益尝试。通过监察职能,我们奠定了企业安全生产的运行基础;通过指导职能,我们为企业持续安全发展指明了方向;通过服务职能,我们帮助企业消除了发展道路上的羁绊和阻碍。这样就形成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闭环式”安全监管模式,形成了有利于安全隐患排查、有利于通用航空安全水平整体提升的安全监管机制,为我国通用航空的安全、健康、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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