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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法规的特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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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8 12:41: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适航法规要求是人类航空安全活动共同的财富,是没有知识产权限制的宝贵知识,是我国民机产业走向世界的重要知识源泉之一,是民用航空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1、强制性:适航法规体系的上位法是《民航法》,任何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必须严格遵守。   2、国际性:他体现了整个人类对航空安全的祈求,反映了100多年人类航空实践的安全成果,是没有知识产权限制的宝贵知识成果。FAA和EASA(JAA)进行了10多年的协调,目前各国适航要求基本等同。   3、完整性:适航法规体系贯穿于材料、设计、制造、运营整个过程,也贯穿于和航空活动相关的各个专业领域。   4、公开性:全面对公众开放。   5、动态性:适航要求在不断持续地修订和完善,仅FAR25部就修订了119次,新申请的项目要适时符合新修订的标准。每一次修订都由设计技术进步或航空事故结论推动,每一次修订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是没有知识产权限制的宝贵知识成果。(以1309、湿跑道为例说明)   6、案例性:适航标准属于海洋法系,以案例为基础。   7、基本性:最低安全要求。目前,国际上的设计制造商在设计制造中基本都高于适航要求,航空活动的安全纪录也证明了这一点。   8、实时性:可追溯条款、适航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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