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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后军败诉 航空黑名单岂能“黑”着操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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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1 23:26: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11-11 新华报业网 梦离柯   10日上午,全国首例“航空黑名单案”由(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航空公司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权拒载,因此在范后军案中厦航不构成侵权,据此驳回了范后军的全部诉讼请求。(2009年11月10日《北京晚报》)   2005年,原厦门航空有限公司(Xiamen Airlines Ltd.,简称“厦航”)安全员范后军因与厦航发生劳动争议,被厦航列入“黑名单”。至2008年9月15日,范后军最后一次购买厦航机票被拒绝登机,其已先后7次乘坐厦航航班被拒。为此,范后军以侵犯人格尊严为由将厦航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厦航侵权,让其赔礼道歉。而(北京)朝阳法院10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则是:厦航航空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范后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诚然,航空安全不仅关系到所有乘客的生命安全,也是全社会的事情,打不得半点马虎。然而从法理上看厦航将范后军列入“黑名单”带着明显的主观性与随意性。厦航作为企业,既不是执法机关,又没有获得合法授权,是没有权力把范后军列入“黑名单”的,即便范的言行举止将有可能威胁到企业的正常运营,企业也只能申请由执法机关进行处理。自我授权、自设“黑名单”,加上法院的“助纣为孽”,不仅会在无形中继续拉高航空公司的强势地位,同时也会进一步激化矛盾,扰乱社会的法制秩序。   现实生活中,乘客与航空公司发生矛盾的现象屡见不鲜,“霸机”、部分旅客堵塞安检口、冲击登机口、砸摆渡车、拉条幅抗议等现象都曾在不同机场发生过,春秋航空公司就曾因乘客“霸机”将其列入“黑名单”。范后军则只是因为和厦航发生劳动争议就被列为“危险分子”,试想,如果其他航空公司都效仿厦航、春秋航空公司,今天因为乘客的一句牢骚,明天因为乘客的一个眼神,就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将乘客都列入到“黑名单”中,无疑会加剧航空公司与乘客之间的矛盾。   在什么事情都倡导与国际接轨的当下,国际上一些国家的航空“黑名单”的设立很值得中国借鉴。自911事件后,欧美一些国家的航空公司对于有“闹事前科”的人实施“禁飞”,但在制定“黑名单”的时候都有严格的标准,一般涉及恐怖活动、恐怖组织、危害航空安全或给其他乘客安全造成威胁的人,才会被列入“黑名单”,而黑名单的制定要经过安全与司法部门的核准才能最终确定,并设有专门的审监、申诉的机构。对于中国航空客运而言,“黑名单”不过是一桩小事,但对于乘客来说,则关乎到其人格尊严、消费尊严的大事。一套行之有效的“黑名单”机制不仅是企业和乘客之间平等的桥梁,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航空运输更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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