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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严打拐卖儿童罪犯 重刑率超6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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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7 09:05: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核心提示:最高法近日表示,拐卖儿童团伙化犯罪增多,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被拐案增多,对此类案件将继续保持“严打”态势。数据显示,从2008年及2009年1—10月的统计数据看,人民法院判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均在60%以上。 人民日报11月27日报道 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两起拐卖儿童犯罪死刑案件,拐卖儿童罪犯胡明华、苏宾得于今天执行死刑。 团伙化犯罪、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少南介绍,受多种消极因素的综合影响,拐卖儿童犯罪活动没有得到根本遏制,近年来在不少地方又沉渣泛起,发展蔓延,组织化程度提高,手段升级,危害日益严重。主要表现在:一、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专业性。今天公布的胡明华拐卖儿童案,就是一个专门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案件,涉案人员达10多人。二、犯罪手段也由单一的诱拐向采取偷盗、绑架、麻醉、抢夺等手段转变,以出卖为目的,盗抢儿童犯罪突出,犯罪恶性程度加剧。今天公布的苏宾得拐卖儿童案就是一个以出卖为目的,抢夺、抢劫儿童的犯罪团伙。三、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 制度漏洞、拐入地疏于配合等造成侦捕难 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介绍,拐卖儿童犯罪存在深层原因。首先是高额利润的驱使,使得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其次是潜在的买方市场长期存在,我国儿女双全、多子多福的观念根深蒂固,在农村尤为突出。第三是我国目前相关制度政策有待完善,在查处的拐卖儿童犯罪中,利用政策空当骗取计划生育证或者以收养为名,通过制度漏洞登记户口等以合法形式掩盖犯罪的情况依然存在。最后,一起拐卖儿童犯罪涉及拐出地、拐入地、中转地等多个地区,犯罪分子多为流窜犯罪,不但给侦查逮捕造成困难,更重要的是拐入地群众、组织不热心配合等也为侦捕犯罪分子带来难度。 重刑率高出同期刑事案件45个百分点以上 针对拐卖儿童犯罪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依法严惩拐卖儿童犯罪分子。从2008年及2009年1—10月的统计数据看,人民法院判决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重刑率均在60%以上,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45个百分点以上。 在审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中,人民法院突出打击重点,坚决依法判处:一、首要分子、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以及拐卖儿童多人的犯罪分子;二、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偷盗婴幼儿;三、将儿童贩卖到境外;四、强迫被拐卖儿童从事行乞以及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应判处重刑乃至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报请核准死刑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只要达到了法律规定应该判处死刑标准的,均依法核准。 (本文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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