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文件 民航西北局航发(2004)21号 关于下发《西北地区民用(含军民合用)机场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管理程序》的通知 东航西北公司,东航股份甘肃分公司,海航长安公司,西北空管局,兰州、西宁、银川空管中心(站),西安咸阳国际机场,青海民用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宁夏省(区)局: 为规范西北地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管理工作,保障航空承运人、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等部门安全、高效、有序的运行,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依据民航有关规章、技术标准及相关规范和文件,制定了《西北地区民用(含军民合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管理程序》。该程序是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民用(含军民合用)机场飞行程序 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的依据,也是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监察员照章执法、监督检查的依据之一。 现将《西北地区民用(含军民合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管理程序》下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 附:《西北地区民用(含军民合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管理程序》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飞行标准 飞行程序 运行标准 管理程序 通知 抄报:总局飞标司、空管局 抄送: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局航安办、飞标处、航务处、 机场处、政策法规处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航务处 2004年1月16日印发 2 管 理 程 序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西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编号:XB-FO-001 批准日期:2004/1/16 西北地区民用(含军民合用)机场飞行 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管理程序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 飞行标准 西北地区民用(含军民合用)机场飞行程序 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管理程序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北地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管理工作,保障航空承运人、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等部门安全、高效、有序的运行,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主要依据民航地区行政机构改革配套文件之六一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的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方案(试行)、民航西北局人发(2003)166号“关于印发《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民航飞发[2003]35号文件“关于调整飞行程序工作有关职责的通知”、民航总局令第98号《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民航总局令第57号《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ICAO DOC8168/OPS611《空中航行服务程序一航空器运行》第二卷“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及其它相关的民航规章等制定。 第三条 本程序适用于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所辖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内容 1 飞行标准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 第四条 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l、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 2、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审核与报批; 3、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验证试飞; 4、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执行与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包括: 1、新建、迁建、改扩建机场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 2、因空域调整、导航设备及助航设施的变化、运行机型种类及障碍物的增加、新技术的应用等引起的机场飞行程序的优化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的重新制定; 3、规章、规范的修改、重新发布引起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修订; 4、机场运行类别的变化引起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修订。 第六条 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的审核与报批包括: 1、因新建、迁建、改扩建机场制定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 2、因空域调整、导航设备及助航设施的变化、运行机型种类及障碍物的增加、新技术的应用等引起的机场飞行程序的优化设计和重新制定的运行最低标准; 3、因规章、规范的修改、重新发布而修订的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 2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 飞行标准 4、因机场运行类别的变化而修订的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 第七条 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的验证试飞包括: 1、因新建、迁建、改扩建机场而制定的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 2、因空域调整、导航设备及助航设施的变化、运行机型种类及障碍物的增加、新技术的应用等引起的机场飞行程序的优化设计和重新制定的运行最低标准; 3、因规章、规范的修改、重新发布后修订的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需要试飞验证的; 4、因机场运行类别的变化而修订的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需要试飞验证的。 第八条 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执行与实施的监督检查包括: 1、航空承运人、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等部门对运行机场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执行与实施; 2、航空承运人、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等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章 飞行程序设计的管理 第九条 新建、迁建、改扩建机场的飞行程序设计包括:场址及跑道的确定、飞机性能分析、导航台布局、空域规划设计、进离 3 飞行标准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 场程序设计、进近程序设计、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和机场使用细则的编写。 第十条 飞行程序设计根据机场建设程序,分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终期设计五个阶段。 第十一条 机场选址阶段: (一)机场场址应当符合: l、民用机场总体布局规划; 2、净空符合技术标准; 3、空域条件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 4、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和远期发展的需要; 5、经协调,能够解决与邻近机场运行的矛盾。 (二)机场场址报告书中应包括以下附件或附图: 1、附件:当地军方主管部门对场址的意见或与军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2、附图: a、机场(场址)净空图; b、机场(场址)进离场航线方案图; c、机场(场址)与邻近机场关系图。 第十二条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一)主要目的:初步确定可供选择的一个或数个场址,确定预选的运输机型遂行计划的班机、包机任务,初步确定飞机运行的类别和方法,并为下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打下基础。 4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 飞行标准 (二)指导原则和任务: 1、确定选定的一个或数个机场场址的基准点、跑道方位、飞行区规模、尺寸; 2、确定航空器运行的类型和方法; 3、确定导航设施的种类和架设方案; 4、本期和未来以及终端建设规模的设想。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 主要完成以下任务: (一)场址概况: 1、场址的地理位置,跑道构形和运行方式; 2、机场的参考点坐标、标高、磁方位、识别代码等; 3、机场场址与邻近机场关系。 (二)表述空域结构和管理现状: 1、本场和相邻机场的空域、起落航线、管制地带,说明空域的需求和影响空域使用的因素; 2、标准仪表进场; 3、标准仪表离场; 4、飞行区/跑道的布局和使用; 5、目前的FIR(飞行情报区)、航路交接点、军事活动区域、危险区、限制区、禁区; 6、等待区、放油区。 (三)无线电导航设施预选: 5 飞行标准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 l、提出地面目视和仪表飞行的导航设施; 2、预选的各导航设施台址现状; 3、非航空无线电设备、高压线、电气化铁路、工业等设备的有源干扰、周围地形的反射或再辐射等对导航信息干扰的有害程度,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处理意见。 (四)飞行程序设计方案: 1、设计内容:划分扇区、目视和仪表进离场程序、等待程序、仪表进近程序一非精密进近和精密进近; 2、设计要求: a、初步确定各类飞机的OCH、DH、MDH和VIS(RVR)以及最低标准; b、按照ICAO、D8168/OPS611文件和ICAO附件四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绘制有关图表。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阶段是设计新建、迁建、改扩建机场飞行程序,制定机场的运行最低标准和机场使用细则。 初步设计是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与邻近机场空域协调后实际可行的最佳方案。此阶段必须解决新建、迁建、改扩建机场与邻近军用、民用机场的空域冲突、新航路(线)的建立以及空中交通管制上的矛盾。 初步设计阶段必须完成:扇区的划分、标准仪表进场程序、仪表进近程序、目视(机动)盘旋程序、复飞程序、标准仪表离场程 6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 飞行标准 序、等待程序和机场使用细则的编写。 第十五条 终期设计阶段: 终期设计是在初步设计的基础上,根据机场建设竣工后的实测数据,对飞行程序、运行最低标准和机场使用细则进行最终的设计和确定,使其完全符合机场的运行现状。 终期设计阶段必须按照ICAO附件四《航图》、ICA08168文件/OPS611航空器运行第二卷“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民航总局令第98号《机场运行最低天气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及民航有关规定等制作有关航图、编写机场使用细则。并按照本程序附表二上报“仪表飞行程序设计报告”。 第十六条 飞行程序设计工作必须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担相应的飞行程序设计工作。 第十七条 西北空管局(含各空管中心、空管站)负责辖区内由民航总局组织的机场建设中有关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十八条 西北空管局(含各空管中心、空管站)负责辖区内运行机场因空域调整、导航设备及助航设施的变化、运行机型种类及障碍物的增加、新技术的应用、规章规范的修订、机场运行类别的变化等引起的机场飞行程序的优化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的重新制定及各种航图、出版资料的修改和增删。 第十九条 管理局航务管理处负责辖区内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审核与报批。 7 飞行标准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 第二十条 管理局航务管理处参与审核辖区内机场建设预可研、可研、净空处理、飞行程序方案及导航设施布局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管理局航务管理处负责对辖区内不符合规章要求的飞行程序予以纠正,对飞行程序的优化和修改提出要求;西北空管局(含各空管中心、空管站)飞行程序设计部门应进行优化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运行机场飞行程序的优化及运行最低标准的调整,由各机场管制部门负责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经核实并认为必要时上报管理局航务管理处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管理局航务管理处负责辖区内机场新增障碍物对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影响及运行安全评估。 第二十四条 管理局航务管理处参与辖区内空域规划、机场飞行程序和空域的协调工作。 第四章 飞行程序的审核与报批 第二十五条管理局航务管理处负责辖区内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和机场使用细则的审核与报批。 第二十六条 飞行程序设计部门应按规定的基本格式上报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报告(见附表)和机场使用细则。 第二十七条 审核与报批的机场飞行程序主要包括: 新建、迁建机场飞行程序终期设计; 改扩建(场道、导航设备、助航设施等)机场飞行程序终期设 8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 飞行标准 计; 运行机场优化或调整的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 第二十八条 审核的飞行程序设计的内容包括: 飞行程序设计的数据(见附表); 航图(含电子版); 机场使用细则(含电子版); l:10万(或1:5万)及1:50万(或1:25万)地形图; 飞行程序设计的原始资料(含电子版); 飞行程序设计项目委托协议书; 飞行程序设计项目负责人及设计人员。 第二十九条 审核的航图包括: 机场图; 停机位置图; 标准仪表进离场图; 仪表进近图; 机场障碍物—A型图; 精密进近地形图; 其他必要的航图。 第三十条 审核的机场使用细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机场概况; 无线电、导航设施; 灯光设备; 9 飞行标准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 航站区域及地形特征和主要障碍物; 气象特征; 起落航线规定; 仪表进近、等待和优先着陆; 过渡高度、过渡高度层及高度表拨正程序; 空域、放油区; 进离场规定; 机场内航空器、车辆及人员活动规定; 主要临近机场; 特殊规定及注意事项。 第三十一条 管理局航务管理处收到设计单位的飞行程序设计报告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与报批工作。对不符合设计规范和(或)设计要求的报告,应责成设计单位重新修改设计。审核与报批时间从收到修改后的设计报告之日算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审核与报批的飞行程序设计所依据的机场原始资料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或权威部门经实测后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对原始资料予以存档备案。 第三十三条 设计部门上报设计报告时应充分考虑机场建设竣工使用前设计报告审核与报批的时间及航行资料的出版周期,确保机场按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对于管理局要求优化、调整或修改的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西北空管局(含各空管中心、空管站)应在规 10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 飞行标准 定期限内完成,并上报管理局审核与报批。 第五章 飞行程序试飞的申请、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机场飞行程序的试飞应以书面的形式向管理局提出申请。第七条第一款的情况由机场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第二、三、四款的情况由机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场飞行程序试飞申请表见附表五)。申请应在不少于试飞前一个月提出。 第三十六条 管理局航务管理处具体负责辖区内机场飞行程序试飞申请的受理、组织和试飞结果的上报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机场飞行程序的试飞由接受委托试飞的航空公司、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机场、机场建设部门和(或)机场管理部门共同实施。 第三十八条 运行机场飞行程序优化和修改后,需进行试飞验证的,由管理局航务管理处组织(如需民航飞行校验中心试飞,根据民航飞发[2003]35号文件由总局空管局组织协调)。 第六章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执行与实施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管理局监察员负责对辖区内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执行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范围为:飞行员、飞行签派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及飞行程序设计人员。 第四十条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管理局监察员将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管理局审批。 11 飞行标准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 第四十一条 管理局航务管理处负责辖区内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使用的调研工作,每年调研一次。需要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优化、调整或修改时,责成机场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管理局航务管理处对辖区内各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监督检查下发监察计划,并验收监督检查质量。 第四十三条 各机场管制部门应建立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执行与实施的自查制度,并于每月1日定期将本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运行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各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将情况汇总后于每月3日前书面报管理局航务管理处。 第四十四条 管理局航务管理处负责辖区内涉及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方面的事件和事故调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程序由管理局航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仪表飞行程序设计审核表 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报告 三、西北地区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检查单 四、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执行与实施整改通知单 五、机场飞行程序试飞申请表 12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 飞行标准 附件一 仪表飞行程序设计审核表 机场: 跑道号: 导航设备: 审核结论: 审核人签字: 处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3 飞行标准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 附件二 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的告 机场: 跑道号: 导航设备: 简要说明及结论: 设 计: 校 核: 项目负责: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4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 飞行标准 仪表飞行程序设计数据报告 附表二(1) 机场 1.机场资料 跑道号码 真方位 磁差 跑道 长×宽 跑道中心 (ARP)坐标 标高 入口标高 入口 内移 过渡高度: 过渡高度层: 2.导航设施 由ARP 跑道入口坐标 跑道号 导航设施 识别号 方位 距离 x= y= LLZ GP DME IM MM MM OM VOR/DME NDB LLZ GP DME IM MM MM OM VOR/DME NDB 15 飞行标准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 3.助航灯光和RVR 跑道号 灯光类型 灯光特性 进近灯光 入口/末端灯 接地区灯 跑道边灯 跑道中线灯 PAPI RVR 接地区: 中部: 停止端: 滑行道边灯 滑行道中线灯 跑道标志 进近灯光 入口/末端灯 接地区灯 跑道边灯 跑道中线灯 PAPI RVR 接地区: 中部: 停止端: 滑行道边灯 滑行道中线灯 跑道标志 设计: 审核: XB-FPDM-01 16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 飞行标准 附表二(2) 4.进场航线 机场 跑道 航段 控制障碍物 航线 编号 定位点 定位点 航迹 距离 (KM) 名称 标高 考虑植被 后的高度 位置 超障余度 最低高度 规定高度 下降梯度 *位置是指障碍物处于保护区主区或副区,以及距标称航迹的侧向距离,下同。 5.等待程序 跑道号: 控制障碍物 等待 定位点 出/入航航迹 右/左 航线 出航时间/ DME限制 名称 标高 考虑植被 后的高度 位置 超障 余度 最低 高度 最低等待 高度层 6.最低扇区安全高度(MSA) 基准导航台: 最高控制障碍物 扇区 分扇区 (DME弧半径) 名称 方位 距离 标高 考虑植物后的高度 超障 余度 最低高度 规定MSA (按50米向上取整) °M至°M °M至°M °M至°M °M至°M °M至°M 17 飞行标准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 7.起飞离场航线 航段 控 制 障 碍 物 航线 编号 定位点 定位点 航迹 距离 (KM) 名称 标高 考虑植被后的高度 位置/至 DER距离 超障余度 规定 高度 PDG 设计: 审核: XB-FPDM-02 18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 飞行标准 附表二(3) 机场 跑道 航 段 8.仪表进近程序 起始进近一直线进近、U型、S型航线 控 制 障 碍 物 IAF IAF 高度 定位点 航迹 距离 (KM) 名称 标高 考虑植被后的高度 位置 超障 余度 最低 高度 规定 高度 开始转弯 定位点 开始转弯 高 度 改出转弯 定位点 改出转弯 高 度 下降 梯度 机场 跑道 控制障碍物 IAF 飞机 类别 修正角 出 航 航 迹 入 航 航 迹 出 航 时间 出航 起始进近一修正角 DME限制 考虑植被后的高度 名 称 标高 位置 A/B C/D 飞机 类别 超 障 余 度 超 障高度 IAF 高度 开始转弯 定位点 开始转弯 高 度 改出转弯 定位点 改出转弯 高 度 下降 梯度 A/B C/D 机场 跑道 控 制 障 碍 物 IAF IAF 高度 航迹 航段长度 名称 标高 考虑植被后 的高度 位置 超障 余度 超障 高度 FAF 高度 下降 梯度 中间进近 去掉5% 下降段后的 平飞段长度 设计: 审核: XB-FPDM-03 19 飞行标准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 附表二(4) 最后进近(ILS-I) 机场 跑道 下滑角 °入口至航向天线距离 m RDH m。 控制障碍物 OM检查 高度 备注 位置 FAP 高度 FAP 位置 FAP— THR 距离 最后 航迹 名称 标高 考虑植被后的高度 X Y 高度损失 OCH DH 位置X 下滑道高度 A40m B43m C46m D49m ILS GP不工作 控制障碍物 位置 位置 高度 长度 航迹 下降 梯度 名称 标高 考虑植被后的高度 X Y 超障 余度 OCA MDA 备注 FAF SDF* SDF*为梯级下降定位点。下同。 跑道 控制障碍物 偏置进近 位置 位 置 高度 航 迹 名称 标高 考虑植被后的高度 X Y 主副区 超障 VOR/DME台位置 X= Y= 最后进近(VOR/DME、NDB) NDB台位置 X= Y= 余度 OCA MDA 偏置角 最后进近航迹与跑道中心置X= A A B B C C FAF D D A A B B C C SDF D D 20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 飞行标准 复飞航段下指定高度转弯 控制障碍物 复飞点 定位容差 复飞航迹 上升梯度 转弯 指定 高度 SOC 至转 弯点 距离 名称 标高 考虑植被 后的高度 位置 超障余度 超障高度 距转弯区距离 d0 飞越该 障碍物 的高度 备注 跑道 复飞航段—指定点转弯 控制障碍物 复飞点 定位容差 复飞航迹 上升梯度 转 弯 点 转弯点容差 名 称 标 高 考虑植被后的高度 位 置 超障余度 超障高度 SOC至 最早TP 的距离 距转弯 区距离 飞越该障碍物的高度 备 注 d0 目视盘旋进近 控制障碍物 名称 标高 考虑植被 后的高度 位置 超障余度 OCA① 机场标高 最低OCH OCA② 最后OCA 备注 A90m A120m B90m B150m C120m C180m D120m D240m *最后公布的OCA为OCA①和OCA②两者的较高值,OCA数值以5米向上取整。 设计: 审核: XB-FPDM-04 21 飞行标准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 附表二e 9.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RWY RWY 着陆最低标准 A B C D A B C D RH DA(DH) 自动驾驶到DA以下RVR 基本的 II类运行最 低标准 DA以下手操作RVR ILS—II 限制的 II类运行最 低标准 DA/RVR ILS—I DA(DH) RVR/VIS ILS—I GP不工作 MDA(MDH) VIS VOR/DME MDA(MDH) VIS NDB / DME MDA(MDH) VIS NDB MDA(MDH) VIS 目视盘旋 MDA(MDH) VIS 起飞最低标准(有备降场)(m) 实施低能见度程序 跑道号 飞机类别 HIRL RCLL RL RCLM REDL 无灯(白天) A.B.C类 3发.4发及 2发(涡轮) D类 其它1发.2发 设计: 审核: XB-FPDM-05 22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 飞行标准 附表三 西北地区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 检 查 单 单位: 监察日期: 监察地点: 监察项目及内容 监察结果评价 发现问题或建议措施 一、培训 是否进行了培训 符合□ 不符合□ 培训内容是否全面 符合□ 不符合□ 是否进行了培训考核 符合□ 不符合□ 考核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二、基础理论 仪表进场程序 符合□ 不符合□ 仪表离场程序 符合□ 不符合□ 仪表进近程序 符合□ 不符合□ 复飞程序 符合□ 不符合□ 目视盘旋程序 符合□ 不符合□ 机场使用细则 符合□ 不符合□ 航行资料汇编(AIP) 符合□ 不符合□ 杰普逊(JEPPESEN)资料 符合□ 不符合□ 三、执行 仪表进场程序 符合□ 不符合□ 仪表离场程序 符合□ 不符合□ 仪表进近程序 符合□ 不符合□ 复飞程序 符合□ 不符合□ 目视盘旋程序 符合□ 不符合□ 起飞最低标准 符合□ 不符合□ 着陆最低标准 符合□ 不符合□ 机场使用细则 符合□ 不符合□ 航行资料汇编(AIP) 符合□ 不符合□ 杰普逊(JEPPESEN)资料 符合□ 不符合□ 四、航行资料 航线手册的完整性、有效性 符合□ 不符合□ 机场使用手册的完整性、有效性 符合□ 不符合□ 航行资料汇编(AIP)的完整性、有效性 符合□ 不符合□ 杰普逊(JEPPESEN)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 符合□ 不符合□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检查单一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制 第1页/共1页 23 飞行标准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 附表四 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执行与实施 整改通知单 被检查单位 日期 序号 检查内容 存在问题 整改时间 评语: 监察员: 航务管理处处长: 年 月 日 整改通知单—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制 第1页/共1页 接收部门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注:接收部门领导签字后,请将此通知单传真至029-84250884。 24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 飞行标准 附表五 机场飞行程序试飞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试飞机型: 预计试飞时间: 委托试飞的航空公司: 试飞原因: 试飞内容: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制 第1页/共1页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