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雇员需经过民用航空法规、公司手册、客舱服务 技能、应急生存训练、职业形象、航空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训 练,经考试合格后并取得新雇员训练结业证,才能胜任初级 客舱服务工作。新雇员资格训练及考核由乘务训练中心进行 负责实施。 (2)新雇员飞行半年以上的在职客舱乘务员需经过旅客 管理、安全意识和提高服务技能等方面的训练经考试合格后 才可取得客舱乘务员资格。客舱乘务员资格的训练及考核由 乘务训练中心进行负责实施。 (3)国际航线普通舱客舱乘务员需经过国际运输、外事 知识、国际航线、C、I、Q、应急生存撤离、急救等训练,经 考核合格后才可取得国际航线普通舱乘务员资格。国际航线 普通舱客舱乘务员资格训练及考核由乘务训练中心进行负责 实施。 职责 (1)按照分工负责本区域的服务工作和客舱安全,严格 执行各种安全规章。 (2)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机长、乘务长;检查落实本 区域内紧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按照规定操作管理服务设备和应急设备。 7.4.4
兼职消防员职责 除执行本区域工作职责外,还要在机长、代班乘务长的 领导下担负机上消防工作,及时消除火情隐患。 (1)熟悉主货舱灭火设备,内话机系统,应急设备的位 置及操作方法,并负责管理货舱隔烟门的钥匙; (2)起飞前,检查货舱内的应急设备及行李,如不符合 页码:7-5 日期:2008-5-1 内蒙古分公司区域 运行质量管理手册 修改号:00 要求,应立即报告机长并及时纠正; (3)飞行中,不得少于30 分钟对主货舱区域的应急设 备和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4)发现烟或火后,要立即报告机长、乘务长,并按灭 火程序实施灭火; (5)如火已经扑灭,客舱或主货舱有烟,应在机长、乘 务长的指挥下进行排烟。 7.4.5
新机型和新岗位运行经历要求 7.4.5.1 客舱乘务员运行经历的要求 在飞行乘务检查员的监督下履行规定的职责至少达到5 小时,飞行乘务检查员应当观察这些职责的完成情况。正在 获得飞行经验的客舱乘务员不得担任机组必须成员。 7.4.6
航空安全员 资格 (1)具有高度的政治、事业责任感;具有为保卫国家, 旅客生命财产临危不惧,勇于献身的精神;航空安全员必须 坚决执行国家法律,维护法律的意识;航空安全员必须具有 良好的心里素质和熟练的业务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航空安 全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语言能力和谈判技巧。 (2)经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员资格认证机关考核,所有训 练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者,由民航总局公安 局颁发航空安全员资格证书《航空安全员执照》;每12 个日 历月内需参加一次机上应急撤离训练;时间超过8 个日历月 者,不派遣执行飞行任务。 职责 (1)行使机上安全保卫职能,维护机上安全秩序、保证 页码:7-6 日期:2008-5-1 内蒙古分公司区域 运行质量管理手册 修改号:00 飞机和机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任何时 候都必须把保证飞机和旅客的安全放在首位,并作为处置各 种突发事件的最终选择; (3)执行任务前要根据任务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制定 紧急处置预案,充分做好飞行前的准备工作; (4)在旅客登机前和离机后对客舱进行检查,防止无关 人员、不明物品留在客舱内; (5)按照民航有关飞行中的规定,负责维护客舱的治安 秩序;制止与执行航班任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驾驶舱; (6)在飞行中,对受到威胁的飞机进行搜查,妥善处置 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物品; (7)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事件;处置飞机上 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异物; (8)在执行飞行任务期间,遇有劫机或发现爆炸物时, 来不及或无法与机长取得联系,确有把握制服劫机犯或排除 爆炸物,在保证人、机安全的情况下有权采取措施制服劫机 歹徒或排除爆炸物; (9)制止扰乱飞机内秩序的行为; (10)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押解人犯、被遣返人员在飞 行中的监管工作; (11)协助警卫部门做好警卫对象和重要旅客乘坐民航 班机、专机的安全保卫工作; (12)在机长决定采取制服行动时,发挥骨干和突击作 用,组织力量及时果断制服歹徒。当无法与机长取得联系时, 在确保飞机和旅客安全的情况下,灵活处置。 页码:7-7 日期:2008-5-1 内蒙古分公司区域 运行质量管理手册 修改号:00 航空安全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1)在必要情况下,查验旅客的客票、登机牌、身份证 件; (2)劫机、炸机等紧急事件发生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 必要措施; (3)对扰乱飞机内秩序不听劝阻的人员,采取管束措施, 航空器降落后移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为制止危害航空安全 的行为,必要时航空安全员可请求旅客予以协助。 7.4.7
适航性放行人员 资格 (1)年满21 周岁,身体健康; (2)I 类放行人员,在民用飞机上累计有至少3 年的维 修经历;持有连续有效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至少 具有某一机型的I 类签署能力; (3)Ⅱ类放行人员,在民用飞机上在民用飞机上累计有 至少5 年的维修经历;其中从事Ⅱ类维修工作累计至少2 年; 持有连续有效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至少具有某一 机型的Ⅱ类签署能力; (4)在最近2 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5)熟悉适航规章和行业标准并经过公司《工程手册》 (和/或《维修管理手册》)的训练; (6)特殊运行(如ETOPS)的放行要经过相关的程序训 练; (7)经过工程技术分公司的授权。 职责 对其放行飞机的适航性负责。 页码:7-8 日期:2008-5-1 内蒙古分公司区域 运行质量管理手册 修改号:00 7.4.8
机务维护人员 公司的维修人员采用统一的资格体系进行管理。维修人 员分为上岗资格维修人员(TO)、一级维修人员(T1)和二级 维修人员(T2)。(参见《工程手册》10.6) (1)上岗资格维修人员(TO) A. 特定任务的实践训练; B. 与环境和与工作有关问题的安全训练; C. 最小年龄:18 岁; D. TO 级人员应在T1 和T2 级人员的指导下工作,TO 级人员可进行一般目视检查和勤务工作。 (2)一级维修人员(T1) A. 了解岗位说明和与任务有关的程序; B. 良好的工作记录; C. 基础理论和技能训练; D. 任一机型的完整的ATA104 2 级机型训练或部件 维修工作的训练; E. 具有的英文知识,应能够读懂并理解与工作有关 的生产厂家技术手册和维修指令;(注:对1963 年12 月份之 前出生的维修人员,可以对其英语不做要求。) F. 最小年龄:19 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