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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审定及监督程序手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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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6 22:48: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审定及监督程序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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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6 22:49:49 |只看该作者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审定及监督程序手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审定及监督程序手册 第一章总则及一般概念 第一节手册的编排、使用和修改 1.目的及适用范围 3.标准化和工作协调 5.手册编排 7.指令和指南 9.手册的修订 第二节管理机构和职责 21.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的职责 23.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职责 25.外航监管处的工作职责 27.东北、西北、西南和新疆管理局在外航监管方面的职责 第三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介绍 51.引言 53.国际运行 55.对国际标准的需要 57.芝加哥公约 59.国际民航组织的工作目标 61.义务 63.组织机构 65.出版物 67.公约附件 69.地区计划 71.空中航行计划 73.航行资料汇编(AIP) 第四节遵守规章与强制执行 91.概则 93.航空承运人主动向局方报告违章 95.紧急状态下的偏离 97.系统范围的违章 99.向POI 的报告和内部协调 第五节豁免、偏离和差异 121.豁免 123.豁免请求的内容 125.请求信的准备 127.请求的处理 129.运行规范的修改 131.偏离 133.应急运行情况下的偏离 135.承运人所在国的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差异 第二章外国航空承运人的合格审定 第一节概则 201.目的 203.合格审定程序 205.合格审定中的工作分配 207.获取运行规范编号 209.运行规范编号的组成单元 211.对于编号分配的限制和规定 第二节合格审定过程-申请与受理 231.概则 233.初始询问或咨询 235.申请材料的接收和受理 237.申请材料的内容要求 239.合格审定小组的委派 241.合格审定小组和小组组长的责任 第三节合格审定过程-文件审查与验证检查 261.概则 263.文件审查的组织工作 265.申请人所提交文件的审查 267.湿租航空器的批准 269.文件缺陷和记录 271.验证检查的一般要求 273.验证检查的原则和内容 275.验证检查发现的缺陷 第四节合格审定过程-颁发运行规范 301.概则 303.运行规范的准备和颁发 305.合格审定报告 第五节运行规范标准格式的介绍 321-419 [保留] 第三章持续监督检查 第一节监督检查的一般要求 421.总则 423.制定监督计划的总体要求 425.日常监察的项目和频次 427.日常监察的实施及监察结果的处理 第二节停机坪监察 441.停机坪监察工作单 443.停机坪监察报告 445.关于停机坪监察工作单中检查项目的技术指南 第一章总则及一般概念 第一节手册的编排、使用和修改 1.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手册用以指导为中国民用航空政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局方,英文简称CAAC) 服务的监察员在外国航空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及持续监督方面的工作。本手册所称的 外国航空承运人,是指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英文简称CCAR)第129 部运行的外国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本手册适用于有相关工作经验的政府管理人员,同时也能满足刚刚加入中国民用 航空政府管理部门的新监察员的学习和使用需要。手册包括了从一般概念、审定程序 到监督检查的具体方法等各个方面的指导性内容。 3.标准化和工作协调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制定本手册的主要目标是使监察员的工作 标准化。鉴此,本手册的任何改动都应首先在与外国航空承运人的管理直接相关的所 有CAAC 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在手册改动之前,民航总局应负责就修改内容征求各方意 见。 A.指令和指南。本手册力图为监察员提供充分的指令和指南,以使监察员的工作 标准化,同时又力争不限制监察员和管理者的创造性。如果监察员和其他政府管理人 员发现手册中的指令和指南限制太多或不适用于某种特定情况,可请求民航总局飞行 标准司批准对手册指南的偏离。 B.修改本手册的权限。本手册的任何改动都必须得到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的批准。 C.与其他CAAC 文件相抵触时的处理。本手册的指南可能会与CAAC 的其它规章、 指示或命令相抵触。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编制时的疏忽或不可能同时修改所有指令所 造成。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应使用最新的指令。如果本手册的指示与CCAR 相抵触,应遵 照CCAR。监察员应将发现的这类矛盾报告给他们的直接领导。 D. 分发。本手册分发给CAAC 的相关工作人员,手册内容对CAAC 以外的人员和 机构公开。 (1) 通过正常的发行程序将手册分发给CAAC 的工作人员。 (2) CAAC 以外的人员和机构在适当付费后可以向民航总局指定的分发机构购买本 手册。 E. 手册的获取。监察员应该告诉外国航空承运人和其他个人怎样得到这些手册, 鼓励其向民航总局指定的分发机构购买。 5.手册编排 A. 手册按照内容的层次结构,依次以章、节、条、款编排,每节中的条号是连贯 的奇数,预留偶数号用于增补内容。 B. 图表尽可能与相关的正文放在一起。如果图表过长,为了不使正文中产生较大 的间断,把图表放在其所在节的后面。图表用章号、节号和图号(或表号)来确定。例 如,第2 章第3 节的第1 个表用“表2.3.1”表示,第2 个表用“表2.3.2”表示。 7.指令和指南 A. 本手册中包含的“指令”应理解为具有强制性,常用“应”、“必须”、“不 得”(与“禁止”同义)等情态动词来指明具有“指令性”的规定。这些规定没有灵活 性,除非局方另有许可,这些指令性的规定必须得到遵守。 B.本手册中包含的“指南”是指那些具有指导性的文字,常用“将要”“可以”、 “允许”等情态动词来指明。这些规定在执行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9.手册的修订 鼓励CAAC 的各级各类人员、外国航空承运人和其他航空界的人员对本手册提出 修改建议。 A. 修订过程。从开始确认需要修订到最后将修改内容插编到手册中,修订手册的 过程包括下述三个阶段: (1) 阶段Ⅰ: 确认。当航空界的具体情况、国内和国际法规或CAAC 的政策发生 变化时,可能需要对手册进行修订。在修订的需要被认定后,修订的建议应当以B 款中 介绍的方法之一进行传送。 (2) 阶段Ⅱ: 修订和批准。民航总局在收到修订建议后,将对其进行评审,并建立 进行修订的优先次序。在充分研究和论证修订意见后,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予以批 准,然后编入手册。 (3) 阶段Ⅲ: 分发。公布的手册修订部分以与原始手册相同的方式分发。另有一 份指明修订材料的插入与删除情况的修订单,修订单应与手册保存在一起。 B. 建议修订手册的方法。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提出修订手册内容的建议。 (1) 内部交换意见。CAAC 的任何工作人员都可以通过他们的直接领导对手册的修 订提出正式建议。 (2) 邮寄。任何人都可以向CAAC 提出书面建议。修订建议可以使用各种方式提 出,但其叙述应该清楚、完整。在此提供两种建议作法:使用图1.2.1 的修订建议格 式,或复印现行手册中的有关页,标明所关注的内容,在复印件的背面写下修订的建 议。寄至下述机构: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 号,邮编:100710 C. 处理和通知。民航总局将对按照B 款中后一方法提交的所有建议进行研究处 理,并将正式的建议处理结果通知建议的提出者。 图1.1.1 手册修订建议格式 章号节号条号 由字母标示的款号页码 原文:“” 修订为:“” 说明:“”。 第二节管理机构和职责 21.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的职责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是民航总局负责对飞入中国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进行运 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的内部职能机构。相关的职责主要包括: A.制定和修改对外国航空承运人进行监管的规章、政策和标准; B.协调各地区管理局对外国航空承运人实施的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C.组织全局相关监察员的培训工作; D.在管理政策的层面上,与外国航空承运人所在的外国民航当局进行沟通和协调; E.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 23.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职责 A.华北、华东和中南地区管理局在其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内设立的外国航空承运 人监管处(以下简称外航监管处),按照本条B 款中规定的管辖范围和E、F 款规定的 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实施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管理局政策 法规、飞行标准、适航维修、航务管理、航空卫生等业务处室,负责对外航监管处进 行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 B.按照外国航空承运人登记地所在的地理区域,三个外航监管处管辖范围如下: 华北管理局外航监管处负责监管欧洲地区、独联体国家和蒙古的航空公司;华东管理 局外航监管处负责美洲地区、韩国、日本、朝鲜的航空公司;中南管理局外航监管处 负责其他地区的航空公司。参照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监管方法,我国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的航空公司亦由广州外航监管处负责管理。 C.每个外航监管处应当至少配备4 名运行监察员(包括2 名飞行专业、1 名航务 专业和1 名客舱安全专业)和2 名适航维修监察员(包括1 名机械专业和1 名电子专 业)。对每个外国航空承运人的监管应指定一名主任运行监察员(POI)和一名主任适 航维修监察员(PMI)。总体管理工作由主任运行监察员负责。一名监察员可以同时担 任多个外国航空承运人的主任监察员。 D.东北、西南、西北和新疆管理局的飞行标准处应当指定一名运行监察员、适航 维修处应当指定一名适航维修监察员,按照本条E、F 款规定的工作职责,负责对在所 辖地区内运行的外国航空承运人的监督管理。 E.华北、华东和中南管理局负责管辖范围内外国航空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所 有文件的审批工作。外国航空承运人在中国境内其他管理局所辖区域的机场运行时, 有关管理局应当积极协助上述三个管理局开展审定和审批工作,派出监察员参加审定 和审批工作。华北、华东和中南管理局在完成审定后,应当将审定和批准的情况及时 函告其他相关管理局。 F.日常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原则实施。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年度监督计划由各管 理局根据外国航空公司在本地区的运行情况制定,并且应当按季度做出修订。每年的 10 月至第二年9 月为一个监督年度。各管理局应当在每年9 月完成下一年度监督计划 的制定,在每年10 月完成对上一年度监督工作的总结。各管理局完成年度监督计划的 制定、修订和年度监督工作的总结后,应当在月底之前报总局飞行标准司,由总局飞 行标准司汇总后再通报各管理局。各管理局在每次按照年度监督计划对外国航空承运 人实施监察后,应当及时将监察的结果函告对该航空承运人负责审定和审批的华北、 华东或中南管理局,由华北、华东或中南管理局通知外国航空承运人。除需当场处罚 的情况外,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所有整改要求和处罚决定亦由实施审定的华北、华东 或中南管理局作出并通知。 25.外航监管处的工作职责 华北、华东和中南管理局的外航监管处应当按照23 条中确定的管辖权限制定本处 的工作职责。其工作职责的样例见图1.2.1。 图1.2.1 华东管理局外航监管处工作职责 一、贯彻我国对外国航空承运人进行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CCAR-129 部, 对美洲地区、日本、韩国及朝鲜飞我国的外国航空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对 上述地区以外的外国航空承运人在华东地区的航空运行进行持续监督检查,并将监察情况函告华 北或中南管理局; 二、组织对美洲地区、日本、韩国及朝鲜飞我国的航空承运人的初始和补充运行合格审定, 颁发运行规范及运行规范修改项; 三、对所有在华东地区运行的外国航空承运人制定年度监察计划,对于美洲、日本、韩国及 朝鲜地区之外的外国航空承运人,通过民航总局将其监督计划通报主管的华北或中南管理局;通 过民航总局接收其他地区管理局制定的对美洲、日本、韩国及朝鲜地区的外国航空承运人的监察 计划,并在必要时提出修改建议。 四、负责组织华东地区其他地方监管办对飞往华东地区的外国航空承运人进行持续监督检查。 五、按照运行合格审定计划或年度监察计划,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办事机构、代理人进行检 查,实施航空器停机坪检查,并且在必要时,进行航路检查和到航空承运人所在国的基地进行检 查。 六、对于美洲、日本、韩国及朝鲜地区的外国航空承运人,根据检查结果,对外国航空承运 人提出整改要求或向管理局政法部门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必要时上报民航总局;对于其他 地区的外国航空承运人,将检查结果及时通知华北或中南管理局。 七、收集所辖外国航空承运人以及在本辖区内运行的外国航空承运人的运行信息和监察信息, 按照民航总局的要求定期作出报告; 八、参与外国航空承运人在辖区内发生的飞行不安全事件的调查; 27.东北、西北、西南和新疆管理局在外航监管方面的职责 东北、西北、西南和新疆管理局应当按照23 条中确定的管辖权制定本局在我国航 空承运人监管方面的工作职责。其工作职责的样例见图1.2.2。 图1.2.2 西北管理局外航监管工作职责 一、贯彻我国对外国航空承运人进行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在西北地区运 行的外国航空承运人,按照CCAR-129 部要求,协同华北、华东或中南管理局进行运行合格审定, 按照总局授权进行持续监督检查,并将监察情况函告华北、华东或中南管理局。 二、对所有在西北地区运行的外国航空承运人制定年度监察计划,通过民航总局将其监督计 划通报负责审定的华北、华东或中南管理局。 三、负责组织西北地区其他地方监管办对飞往西北地区的外国航空承运人进行持续监督检查。 四、按照运行合格审定计划或年度监察计划,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办事机构、代理人进行检 查,实施航空器停机坪检查,并且在必要时,进行航路检查和到航空承运人所在国的基地进行检 查。 五、向华北、华东或中南管理局通报检查结果,提出对外国航空承运人进行整改或实施行政 处罚的建议;在需要当场作出处罚或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情况下,由业务部门和管理局政法部门 协商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上报民航总局。 六、收集在本辖区内运行的外国航空承运人的运行信息和监察信息,按照民航总局的要求定 期作出报告。 七、参与外国航空承运人在辖区内发生的飞行不安全事件的调查。 第三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介绍 51.引言 本章是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英文简称ICAO),包括其目标、责任和对国际民用航 空所具备的影响的概括介绍。 53.国际运行 由于民用航空业的国际化趋势,了解、遵守国际航空规则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 因此,对从事国际运行的外国航空承运人负责管理的监察员必须熟悉国际民航组织的 标准和建议措施。 55.对国际标准的需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对航空器的技术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政治和 技术问题,为了支持和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系统的发展,这些问题必须得到解决。安全 有序的航空运输需要机场、导航设施和气象报告系统等各个方面的支持配合,为了消 除由于误解和缺乏经验而导致的不安全情况,提供国际服务的方法的标准化是非常重 要的。因此,在航行规则、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执照、机场设计和其它与航空安全有 关的许多重要领域建立标准需要“国际化”的行动。 57.芝加哥公约 1944 年11 月在美国芝加哥召开了一次商讨国际航空界的商业和法律权利问题以 及协商制定飞进和飞越另一国家领土的航线的需要的国际会议,“芝加哥公约”是该 次会议的主要成果,通过签订公约,签约国同意共同寻求统一的目标、承担一定的义 务并建立一个国际组织,这个组织就是现在已众所周知的国际民航组织(ICAO)。 59.国际民航组织的工作目标 国际民航组织的目标是发展国际空中航行的原则和技术,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在以 下各方面的持续发展: ·促进全世界民用航空安全有序发展 ·发展用于和平目的的航空器设计和使用技术 ·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路、机场和空中导航设施 ·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点、高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 ·防止由不正当竞争引起的经济上的浪费 ·保证缔约国的权利受到充分尊重,并且每个缔约国都有相等的机会经营国际航线 ·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歧视 ·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各方面的发展。 61.义务 缔约国有责任遵守“为使国际民用航空以一种安全有序的方式发展,在机会均等 和健康、经济运行的基础上为国际航空运输业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和方法”。芝加哥大 会上产生的96 条公约,规定了成员国的权力和义务。其中的某些条款可概述如下: A. 缔约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空域有完全、排他的主权(第1 条)。 B. 公约包含的条款和附件,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每一个国家将要求他们的国家 航空器的运行不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第3 条)。 C. 国际空中航行法规和缔约国有关在其领土内民用航空器导航和运行的规章适 用于所有缔约国的航空器。在一国领土内或者正在进入或离开该国的航空器必须遵守 该国的规章(第11 条)。 D. 每一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以保证每一架在其领土内或领土上空活动的航空器,每 一架带有其国籍标志的航空器,无论在哪里运行,都将遵守相关国家关于航空器飞行 和操作的规则和规章。这一条还规定在公海上空航行的有效规则是在该公约下建立的 规则。每个缔约国有责任保证对任何违反适用规章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12 条)。 E. 每个缔约国都不能在机场和空中导航设施的可用性或收费方面采用歧视政策 (第15 条)。 F. 每个缔约国同意在其领土上,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常规提供机场、无线 电服务、气象服务和其他空中导航设施,为国际空中航行提供方便(第22 条)。 G. 缔约国同意采纳并使用合适的通讯程序、代码、标志、信号、灯光的标准系统 和国际民航组织推荐或建立的操作常规和规则(第28 条)。 H. 缔约国承认由其它缔约国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颁发的人员执照和适航证 的有效性(第33 条)。 I. 当采取一致行动有利于促进和改善空中航行时,各缔约国之间应当进行合作, 以保证在与航空器、人员、航路、辅助服务相关的规章、标准、程序和组织等方面保 持最大限度的一致性(第37 条)。 J. 每个缔约国应及时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该国的规章与国际民航组织标准之间 的任何差异(第38 条)。 63.组织机构 联合国承认国际民航组织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管理方面的专门机构。这两个组织 之间签署的协议保证他们建立一种有效的工作关系,并且互相承认各自的有效作用。 但国际民航组织不属于联合国,也不接受联合国的任何命令。 A. 代表大会(Assembly)。代表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3 年召开 一次,详细审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程序,同时就以后工作对国际民 航组织的其他机构提出指导。除非大会另有规定,每个国家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 并且实行多数裁定原则。如在1987 年,国际民航组织有157 个成员国,因此有157 张大会表决票。 B. 理事会(Council)。理事会由33 个成员国选出的代表组成。它对可能防碍国际 空中航行的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采取措施以保证全球的航空安全和秩序。如果需要, 也可以在成员国之间的航空事务中充当仲裁人。 C. 空中航行委员会(Air navigation commission)。空中航行委员会由15 名航空 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成。这个小组参与制定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D. 航空运输委员会(Air transport committee)。航空运输委员会主要关心的是 与机场、航路设施和航空公司税率相关的经济事务。这类信息用于给所有的国际航空 承运人提供公正均等的机会。 E. 联合支援委员会(Joint support committee)。当成员国缺乏足够的资源时, 联合支援委员会对一些航空设施和服务提供财政支持。大部分基金来源于航空公司的 直接用户费用。该委员会研究航空服务保障问题并在用户和提供服务的国家之间作出 适当的安排。 F. 法律委员会(Legal committee)。法律委员会对芝加哥公约以及公法和私法问 题做出解释。它主要关心的一些问题包括:劫机和其他空中恐怖活动、航空承运人的 责任以及侵犯国际运行的司法问题。 G. 对国际民用航空的非法干扰。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干扰问题委员会和它的办事机 构就处理与航空保安相关的事宜给理事会提供支持和咨询。 H. 秘书处(Secretariat)。由理事会任命的秘书长领导的秘书处处理国际民航组 织(ICAO)的日常工作。它的主要工作是外语服务,另外还有为会议和专题研究准备文 件。 65.出版物 与监察员工作有关的国际民航组织出版物罗列如下: A. 国际民航组织公告(The ICAO bulletin)。每年出版12 次,它包括前一时期ICAO 会议和活动的摘要。每半年期提供一份表单,该表单给出了涉及空中航行的国际民航 组织所有出版物的情况。 B. 会议报告(Report of meetings)。各分支机构、区域和专家小组会议的最终报 告,包括每次会议的会议报告集和建议。建议必须经适当的委员会复审并由理事会批 准。批准的建议提交给相关国家实施。 C. 附件(Annex)。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被指定为公约的“附件”,由 理事会采用后,按各个技术领域分别发行。 D. 空中导航服务程序(PANS)。为了安全有效地进行空中航行,采用一些统一的操 作程序是必须的。操作程序涉及航空器的使用、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国际民航组织 缩写和代码、飞行规则和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等各个方面,这些操作程序已经由国际民 航组织采用。它们由各分支会议和专家小组会议进行更新。这些程序、服务和规则的 一部分作为要求已经被收编在附件中,其它内容随着他们的成熟也将变成附件的组成 部分。 E. 补充程序(Supplementary procedures)。一些仅在特定地区应用的程序作为补 充程序发布。补充程序可以对国际标准进行解释和扩充,但不能与其相矛盾。为方便 起见,所有的地区补充程序收编在一单独文件中,并且把适用于两个或更多地区的相 似的补充程序归并在同一组。 F. 外场手册(Field manuals)。这些手册自身没有正式的文件级别,但是可以由 从中取材的国际标准、建议措施和空中导航服务程序(PANS)导出其等级。主要供从事 外场工作的人员使用。最常见的是关于训练的手册。 G. 国际民航组织通告(ICAO circulars)。为了将一些专门的信息提供给缔约国, 由秘书长发行国际民航组织通告。这些通告未经理事会采纳或批准。它们包括统计的 研究、条约或协定的摘要、技术文件的分析和一些技术专题的研究。 本条讨论的出版物和其他由国际民航组织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可以直接从国际民航 组织出版发行部门获得。部分出版物的中文稿可向民航总局相关部门索取。 67.公约附件 A. 自国际民航组织成立以来,组织的主要技术成就是在安全、规范和高效的航空 服务的运行方面实现了标准化,从而使国际民航许多领域的可靠性达到了一个高水平, 尤其是在航空器、操作航空器的机组和地面设施与服务方面。 B. 标准化是通过创立、采纳和修订国际民航组织公约的附件来实现的,这些附件 中包含了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标准是指令性的,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必须同意遵守 这些标准。如果成员国的标准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不同,该成员国必须向国际民航 组织通告不同之处。建议措施是建议性的,但不是必须的。某一条款是否被确定为标 准取决于对如下问题作出的回答:“所有缔约国一致使用该条款是否必要?”。标准 的适用性可能会受一些与地形、交通密度、飞行阶段和气候等因素相关的制约条件的 影响,但是,除非某一缔约国向国际民航组织通告了差异,不管是否遇到这些制约条 件,对所有缔约国这些标准都是同等适用的。 C. 国际民航组织附件包含通过国际协商已经采用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对其18 个 附件说明如下: (1) 附件1,人员执照(personnel licensing),提供有关飞行机组人员、飞行签 派员/飞行运作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飞机维修人员执照的信息。 (2) 附件2,飞行规则(rules of the air),包含和目视与仪表飞行相关的规则。 (3) 附件3,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meteorological service for international air navigation),规定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和航空器观察的气象报 告。 (4) 附件4,航图(aeronautical charts),包含国际航空中使用的航图规范。 (5) 附件5,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计量单位(measurement units used in air and ground operations)。该附件列出在空中和地面操作中使用的量纲系统。 (6) 附件6,航空器运行(operation of aircraft)。该附件列举了各种规范,以 保证安全水平保持在全世界对类似运行规定的最低标准之上。这个附件有以下三部分: ·第一部分国际商业航空运输-飞机 ·第二部分国际通用航空-飞机 ·第三部分国际运行-直升机 (7) 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aircraft nationality and registration marks)。该附件说明需要对航空器进行识别和登记。 (8) 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该附件详细说明航空 器合格审定和监督的统一程序。 (9) 附件9,简化手续(facilitation)。该附件规定过境手续的简化程序。 (10) 附件10,航空电信(aeronautical telecommunication)。第1 卷规定了通 讯设备和系统的标准; 第2 卷规定了通讯程序的标准。 (11) 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air traffic services),包括建立和使用空中交 通管制、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的信息。 (12) 附件12,搜索与救援(search and rescue)。提供有关组织和设施运行的信 息,以及搜索与救援所必须的服务。 (13) 附件13,航空器事故调查(aircraft accident investigation)。该附件对 航空器事故的通知、调查和报告规定了统一的作法。 (14) 附件14,机场(aerodromes)。提供机场设计和设备的规范。 (15) 附件15,航行情报服务(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services)。包含收集 和分发飞行需要的航行情报的方法。 (16) 附件16,环境保护(environmental protection)。包含航空器噪声的审定、 噪声监测和供制定土地利用计划的噪声影响范围的规范(第1 卷)和航空器发动机的排 放物的规范(第2 卷)。 (17) 附件17,安全保卫(security)。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受非法干扰,说明了 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受非法干扰的方法。 (18) 附件18,危险物品的安全运输(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包括危险品的标识、包装和运输的规范。 69.地区计划 A. 虽然国际民航组织涉及到全球范围内的民用航空活动,但是有许多问题只需在 某些地区内考虑。地区空中航行会议定期举行,研究特殊地区的飞行需要。为促进交 通密度的增加,新航线的使用和新型航空器的引进所必须的设施、服务和补充程序都 被考虑在内。 B. 这些会议对国际民航组织9 个地区的国家将要提供的设施和服务进行认定。会 议的建议经空中航行委员会复审后由理事会批准,并在覆盖9 个地区的空中航行计划 汇编中介绍。 71.空中航行计划 空中航行计划对特定地区的国际空中航行所需要的设施、服务和程序提供详细说 明。每一个航行计划还包含在特定地区内提供空中导航设施和服务的建议。相关的政 府可以相信:如果按计划配备建议的设施和服务,那么将与由其他国家装备的设施和 服务联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适合于可预见的未来的空中航行系统。计划定期修 订,以反映在要求方面和提供的设施与服务的状况方面的变化。 73.航行资料汇编(AIP) 每个国家有责任编写航行资料汇编(AIP),以满足在空中航行中交换必不可少的航 行情报的国际需要。航行资料汇编包含空中交通、机场、导航设备、特殊空域、气象 情报和其它信息,这些信息是关于飞行机组将要进入或飞越的特定国家空域的信息, 对机组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航行资料汇编提供的信息应该是充分、精确和及时的,并 且在实际操作中可被设计用于飞行。AIP 包含一个清单,列出该国的国家规章和常规 作法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议措施和程序之间的重要差别。当资料是临时性的或 者来不及通过修改航行资料汇编来提供时,应发行航行通告(NOTAM)。 第四节遵守规章与强制执行 91.概则 本节包括在涉及规章遵守和强制执行程序这样一些特殊领域时,监察员需使用的 信息和指南。包括如下主题: ·航空承运人主动报告违章行为 ·紧急情况下的偏离 ·涉及到多个机组成员的违章行为 ·系统范围内的违章 93.航空承运人主动向局方报告违章 外国航空承运人应主动向CAAC 报告其在中国境内发生的违章事件。航空承运人和 局方的合作以及采用劝导式的方法解决问题更有利于提高和促进航空安全。因此,监 察员应告诉外国航空承运人,如果航空承运人选择按照本节的指南办事,CAAC 很可能 会减轻对航空承运人的处罚。 A. 适用主动报告违章程序的情况。监察员应确定航空承运人是否满足如下条件, 来判断一个航空承运人是否真正使用了主动报告违章程序: (1) 在航空承运人发现明显的违章后并在有关部门获悉前,航空承运人立即向 CAAC 报告。 (2) 出现的违章是非故意的。 (3) 出现的违章并不表示航空承运人缺乏基本素质或基本的资格。 (4) 发觉后立即主动采取措施终止违章的行为。 (5) 航空承运人必须制定和实施令CAAC 满意的挽救措施。 注:通常,如果航空承运人在CAAC 的日常调查/监察期间(从检查组实际到达现场始到检查 完毕离开止)向CAAC 报告违章行为,或者违章涉及到了事故和事故征候,CAAC 将不会放弃法律 强制措施。 B. 程序。适用主动报告政策时,监察员应使用如下程序: (1) 航空承运人的初次报告。航空承运人发现违章应立即向有关的主任监察员报 告,报告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或电子的。初始报告重要的是其及时性,并不要求全 面,航空承运人不必因收集信息而拖延初始报告。但时间允许时,初始报告应尽可能 包括详细的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各项: ·违章的简要描述(包括何时、怎样发现违章,以及违章被发现之前持续的时间) ·在该次违章被确认后,航空承运人对其它类似违章的核实。 ·对确认违章后立即采取的措施的简要描述(包括终止违章行为的措施和负责采取 措施的人员) ·航空承运人保证其正在进行内部评估,以确定违章是否暴露出系统问题。 ·为防止违章再次发生必须采取的纠正步骤的描述(全面纠正措施)。 ·确认负责准备全面纠正措施的人员。 ·航空承运人承诺在发现违章后的10 个日历日内向主任监察员提交详细书面报 告。 (2)CAAC 对航空承运人报告的答复。主任监察员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对航空承运 人的初始报告作出答复。 (3)一旦收到航空承运人的书面报告,监察员应核实报告是否包括如下内容: ·所违反的CCAR 条目或国际民航组织附件中的条目。 ·对所发现的违章的描述(包括何时发现、如何发现以及发现之前所持续的时间) ·立即采取的终止违章行为的措施的描述(包括何时采取措施,谁对采取措施负责) ·核实违章为非故意违章的情况说明 ·出现的违章的严重性分析和航空承运人进行分析的方法(要附证据) ·建议的全面纠正措施的详细描述(包括计划的诸如程序、手册、设施等方面的改 正步骤,贯彻这些改正步骤的责任和完成纠正措施的时间表)。 ·确定公司管理人员对全面纠正措施的实施和完成所负有的监督责任。 (4)全面纠正措施的审查。监察员将与航空承运人一道对全面纠正措施进行审查, 以防止违章的再次发生。 (a)完整的措施。当建议的措施可以接受时,主任监察员将准备一封包括有全面纠 正措施开始实施日期和结束日期的信函。 (b)不完整的措施。如果建议的全面纠正措施不能在10 个日历日内完成制定,航 空承运人至少应提交一份计划纲要。但在航空承运人违章初始报告之后的30 个日历日 内,必须向主任监察员提交一份全面纠正措施的详细说明。 (5)全面纠正措施的实施。在实施期间,主任监察员应继续与航空承运人共同工作。 为改正所有发现的问题,主任监察员可以对航空承运人提出建议和帮助。如果需要, 可以修改全面纠正措施。如果全面纠正措施的修改能被各方面接受,主任监察员将准 备一封反映这一修改的改正信函,信中同时包括实施改正步骤的监督计划。如果主任 监察员或委任的监察员认为实际进行的改正步骤与全面纠正措施文件中的步骤有实质 差别,主任监察员可以撤回改正信,重新准备调查报告直至采取适当的法律强制行为。 (6)完成。在实施阶段结束时,主任监察员需要做出最后的评估。如果全面纠正措 施中的所有要素都已园满完成,主任监察员将准备一封证实全面纠正措施已经满意地 实施和完成的信件。这封信将送到航空承运人手中并以此结束调查。 (7)非正式申诉程序。当对建议的全面纠正措施的可接受性或者对所作的修改发生 分歧时,主任监察员和航空承运人都可以要求由CAAC 内的上一级单位解决问题。这个 程序提供了一种对分歧进行独立评估的方法。 (8)结束调查。主任监察员有权结束调查工作,但监察员在确定结束调查的时机时 可以与其它监察员、技术专家和CAAC 工作人员进行协商。调查工作在改正信函发出 后结束;但是,如果在全面纠正措施中包括的已经得到双方同意的措施没有完成到使 CAAC 满意的程度,随时可以重新开始调查。 (9)连续违章。如果在CAAC 结束一次调查后,再次发现相同或相似的违章,一旦 确认是因为航空承运人没有遵守全面纠正措施的全部要素,CAAC 将重新开始调查。 此外,如果航空承运人决定对已经得到确定的全面纠正措施中的程序和系统作进一步 修改,按照主动报告政策,附加的更改不必得到CAAC 的单独批准文件。 (10)航空人员和其他员工的个人行为。满足下列条件时,主动报告政策适用于持 照的航空人员和公司的其他员工: (a)违章事件在员工代表航空承运人行使职权时发生。 (b)员工立即向航空承运人报告违章事件。 (c)在员工向航空承运人报告违章后,航空承运人立即向CAAC 报告。 注:如果不满足上面提到的所有条件,主任监察员将审查与事件相关的所有事实,并确定应该 采取的措施。 C. CAAC 应对主动报告的事件作出记录。 95.紧急状态下的偏离 如果由于紧急情况造成航空承运人对CCAR-129 的偏离,则应将有关偏离的报告 呈送给局方。每次接收到航空承运人在紧急状态下偏离CCAR 的报告后,都需进行调查 以确定是否需要改正行动。不允许航空承运人和机组成员故意以CCAR 关于紧急状态 下允许偏离的条款为借口而违反规章。但监察员也应该谨慎判断,以避免机组成员因 害怕飞机安全着陆后受到不公正的批评而不愿宣布紧急状态。调查应当包括确定航空 承运人和机组是否遵守诸如运行规范(opspecs)、公司程序和检查单等项目。如果确定 航空承运人和机组执行正确,则不因偏离而采取强制措施;如果紧急状态是由于航空 承运人或航空人员的能力不足或无视规章规定而引起的,监察员应按正常的强制执行 程序处理。 97.系统范围的违章 系统范围的违章指的是一个或多个航空承运人发生多起相同的违章。监察员应该 清楚,如果同一航空承运人或多个航空承运人对同一规章发生多次违反,违章的原因 可能是对规章的误解而不是航空承运人的系统有缺陷,如果原因在于对CCAR 的误解, 那么监察员应给航空承运人提供规章的正确解释。在提供了规章的正确解释后,监察 员应给航空承运人发出一份书面劝告信,指出继续不遵守规章可能带来强制执行行动。 如果违章具有如下特征中的一项,监察员可以认为违章是系统性的: ·航空承运人反复的违章行为 ·在监察员看来,一个单独的行为、错误或忽视可能表明大范围地违反CCAR 或 航空承运人的程序(这样的事件可能在初始调查期间就引起了监察员的注意) 99.向POI 的报告和内部协调 当主任运行监察员(POI)以外的监察员开始违章调查时,该监察员应马上将即将采 取的行动通知POI,以便POI 确定问题的性质、范围并要求运营人采取改正措施。为 了确定由谁按照CAAC 的执法程序实施强制执行行为,监察员、主任运行监察员、管理 局政法部门及民航总局相关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的协调。 第五节豁免、偏离和差异 121.豁免 航空承运人在提出恰当的理由、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证明这些安全措施能保证同等 安全水平的情况下,经民航总局批准,可以不执行CCAR129.7(b)款规定的文件中相 应的条款,而执行民航总局在作出豁免批准时所列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准予豁免通 常被认为是遵守规章的一种替代做法,遵守所颁发的豁免及其条件和限制,就是遵守 规章。任何航空承运人都可以向CAAC 提出豁免请求。 123.豁免请求的内容 每一份豁免请求应包括如下内容: ·请求豁免的规章条款 ·请求放宽规章要求的性质和范围 ·豁免所涉及的人员和航空器的描述。 ·支持其请求的任何信息、观点和论据。 ·准予豁免符合公众利益的理由。 ·说明原因,表明为达到请求豁免的规章条款所要求的安全水平,豁免请求者所 采取的措施,或者准予豁免不会对中国的公众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125.请求信的准备 申请人在写请求信之前应仔细考虑123 条中所列的条款,否则很可能被局方驳回, 造成对CAAC 和申请人资源的浪费。请求被驳回往往是因为申请人不能证明和解释准 予豁免符合公众利益。申请人的利益不一定就是“公众”的利益,申请人说因为豁免 将降低申请人的运营成本,所以准予豁免符合公众利益,这样的理由是不能接受的。 127.请求的处理 由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由民航总局负责制定,因此批准豁免,允许航空承运人不 按某些规章条款实施运行的权利必须由民航总局行使。 航空承运人可将请求信递交给主管的地区管理局外航监管处,由外航监管处通过 政府内部报告请示系统递交给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办理批复。 129.运行规范的修改 合格证主管办公室得到民航总局准予豁免的批复后,需对航空承运人的运行规范 进行修改以表明航空承运人获准使用豁免进行运营。具体内容参看运行规范的A005 条。 131.偏离 A.一些CCAR 的章节条款允许局方使用签发运行规范A005 条的方式批准偏离,允 许航空承运人偏离某一特定的规章规定或者遵守专门选择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当规 章的有关条款含有“除经局方特殊批准”、“局方可以批准”、“如果局方认为…可 以”、“可允许偏离…”等类似的短语时,局方可以使用这种执行规章的灵活性,这 类执行规章的灵活性称之为偏离。 注:如果特定的规章条款没有规定可准予签发偏离,那么就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在这些情况 下获得放宽的唯一办法是通过豁免过程。 B.当规章的某些条款规定允许偏离时,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申请偏离。为申请 偏离,航空承运人必须向局方提交一份专门的书面请求信,写明请求偏离的规章特定 部分。申请信和附件(如有)必须包含请求偏离的特殊理由,表明将保持相同安全水平 的资料,以及局方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信息。 C.依照CCAR129 部请求的偏离,必须在运行规范中得到授权。批准偏离的权力由 地区管理局实施。偏离请求的批准程序与颁发或修改运行规范的程序相同。 133.应急运行情况下的偏离 A.应急运行情况指的是当发生对生命财产没有预料到的威胁时,为避免或减少生 命财产的损失所采取的临时措施。为公众提供某种应急服务(例如救援、防火、安全保 卫)的长期合同运行不能归为这一类。 B. 应急状态的本质决定了对运行规范的修改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负责航空 承运人的外航监管处的处长负责对应急情况偏离请求进行认定。如果时间允许,外航 监管处处长可以使用各种通信方法与其他有关的CAAC 官员进行协商。通过口头或书 面方式修改运行规范都是合理的偏离批准方式。偏离的批准仅仅适用于特定的紧急状 态下的运行,并且应当是临时性、有时间限制的。如果给出的是口头批准,航空承运 人必须在完成该次运行后的24 小时内提供说明应急情况的文件。 135.承运人所在国的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差异 A.CCAR129.7(e)款中规定,对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航空器运行》和 附件十八《空运危险品的安全运输》规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如果外国航空承运人所 在国的民用航空管理当局已经向国际民航组织通知了差异,外国航空承运人可以向民 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相应的豁免或偏离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评估认为其能够达到同 等安全水平后,可以批准其豁免或偏离申请。 B. 在总体上,我们承认外国政府,尤其是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对其本国航空承运 人进行监管的有效性,并且信任国际民航组织的安全审计项目和差异通知制度的有效 性,所以外国政府对其航空承运人的运行许可是我们为外航颁发运行规范的基本依据。 对于承运人所在国民航当局向国际民航组织通知了差异的标准,除了对安全影响较大 的标准外,我们原则上允许外国航空承运人在中国的运行中保留这些差异。但是,民 航地区管理局应当确认其具有达到公约附件所要求的安全水平的能力。 C.对于政府通知了差异的国际标准,如果外国航空承运人自身的运行可以达到这 些标准,则无需向CAAC 通知差异。 第二章外国航空承运人的合格审定 第一节概则 201.目的 本章为外国航空承运人的合格审定提供指令和指南。CCAR129 部B 章规定了运行 合格审定的条件和程序,本章根据129 部的规定,对合格审定的步骤和内容进行了细 化规定,供监察员在实际操作中使用。 203.合格审定程序 A. 本章的后续章节中介绍为确保申请人符合所有合格审定的条件,申请人和 CAAC 必须经历的程序。从最初提出要求到运行规范的签发或拒绝签发,整个审定程序 将为申请人与CAAC 之间的交流提供方便。这个过程的设计将保证申请人得到完整的 审核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能够遵守CCAR129 部和中国的其他法规,并保证其在审定 通过之后能持续满足规章的要求。审定程序由以下3 个阶段组成,各阶段的具体要求 将在第二节中介绍。 ·申请和受理 ·文件审查和验证检查 ·颁发运行规范 B.对于文件审查和验证检查阶段的介绍,在本卷第二节中除介绍该阶段内应进行 的活动外,还简略包括审定中具体技术标准的掌握。一些特定项目(如危险品运输、 II 类运行等)能否得到批准,则需要参考其他相应的规章和手册。 C. 表2.1.1 所示的工作单给出了整个审定程序的概况。该工作单有助于监察员理 解审定程序,是审定工作期间安排各种活动的重要参考。有助于监察员确定各项活动 的顺序、时间和及时调配监察员人力资源。 D. 监察员应当利用工作单帮助制定审定工作计划,并且在审定过程中和审定完成 之后作为检查单使用。 表2.1.1 129 部航空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单 申请人名称: 第一阶段(申请与受理) 工作项目分管监察员日期备注 I.接受申请材料 A. 提供咨询和指导(如申请人提出咨询): 1. 介绍运行合格审定程序 2. 向申请人提供合格审定指导材料(包 括规章和运行规范标准格式,可以提供本手 册) B. 接受申请材料 1.按照CCAR129 部附录A 制作的申请书 2.申请人所在国颁发的AOC 或等效文件 3.经济审批的文件 4.飞入中国的航空器清单 5.颁发运行规范所需的其他信息,包括 申请人填写的运行规范草案,以及航空承运人 的相关手册和文件 6.豁免和偏离申请 C. 组建合格审定小组 姓名专业 组长 备注: II.申请材料的审核和申请的受理决定 A. 初步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文件 1.按照CCAR129 部附录A 制作的申请书 2.申请人所在国颁发的AOC 或等效文件 3.经济审批的文件 4.飞入中国的航空器清单 5.颁发运行规范所需的其他信息,包括 运行规范草案、航空承运人的相关手册和文件 6.豁免和偏离申请 B. 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收到申请之后 5 个工作日内) 1.受理,则出具书面凭证;或 2.要求其补正时,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所有内容;或 3.不予受理,则出具书面凭证 备注: 第二阶段(文件审查和验证检查) 工作项目分管 监察员 退回 日期 重新递 交日期 批准/认 可日期 备注 III. 文件审查内容 A.按照CCAR129 部附录A 制作的申请书 B.申请人所在国颁发的AOC 或等效文件 ∥ C.经济审批的文件∥ D.飞入中国的航空器清单 E.颁发运行规范所需的其 他信息,包括运行规范草案、 航空承运人的相关手册和文 件 运行手册相关部分 维修控制手册相关部分 机场资料和航线资料 机场/跑道性能分析 地面服务手册或指南 重量平衡控制程序 危险品运输手册 其他 注:外国航空承运人的批准以承认其本国的批准为主,但由于各国政府的管理差异较大, 监察员可以按照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对审查的手册内容进行增补或删减。 F、飞机租赁合同/协议 G、维修合同/协议 H、服务合同/协议 I、豁免/偏离请求 注:对于文件审查的内容,以上给出的是基本的指导,监察员应当按照承运人所在国的实 际情况进行增补或删减。 工作项目分管 监察员 开始 日期 完成 日期 批准/认 可日期 备注 Ⅳ、验证检查 A、航站(代理机构)的设 施和程序 B、地面服务人员的培训 手册和指南的分发 培训计划和程序 培训记录 人员的实际技能 注:对于验证检查的内容,以上给出的是基本的指导,监察员应当按照承运人的实际情况 进行增补或删减。 第三阶段(颁发运行规范) 工作项目分管监察员完成日期备注 V、颁发运行规范 A、填写和批准运行规范 B、向航空承运人颁发运行规范 备注: 报告 A、起草合格审定工作报告,包括 难点总结和改进合格审定程序的建 议 B、提交报告 备注: 制定合格审定后的监督计划 205.合格审定中的工作分配 A.由于过程复杂,涉及的职能门类较多,因此129 部航空承运人的合格审定工作 应当作为一个综合项目来对待。管理局外国航空公司监管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监察人 员应当认识到此项工作的动态性,及时作出响应和调整。 B. 由于外国航空承运人往往不在或不仅仅在外航监管处所在的城市实施运行,甚 至不在外航监管处所在的管理局的辖区内实施运行,而审定完成后的持续监督则是按 照属地原则进行,所以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外航监管处在组织运行合格审定时, 应当联合外国航空承运人运行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或监管办,共同组成审定项目小组 进行审定。有关处室之间的协调应当保持平稳有效。审定小组的组长作为审定项目的 项目经理,应当将大量精力放在协调工作上。 207.获取运行规范编号 A. CAAC 将为129 部运行规范申请人分配一个运行规范编号。负责合格审定的外 国航空公司监管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索取初始的运行规范编 号。 B.审定基本结束,外航监管处准备好运行规范准备颁发给航空承运人时,应当与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协调以获得最终的运行规范编号。 C.CAAC 对所有航空承运人运行规范编号的管理和控制使用一种系统的方法,该 方法采用标准形式,按照一定规律提供编号,并实施集中分配、记录和注销。 209.运行规范编号的组成单元 A. 运行规范号码有四个组成单元,它们是: (1) “三字代码”单元 (2) “证件类型”单元 (3) “数字编号”单元 (4) “字母后缀”单元 B. 举例说明用这四个单元组成的航空承运人合格证编号,如CAA-F-003-HB。 这个编号分解为四个单元,说明如下: CAA(三字代码)-F(证件类型)-003(数字编号)-HB(字母后缀) C. 运行规范编号各单元的含义解释如下: (1) 单元1,“三字代码”单元是公司的国际民航组织三字代码标识。 (2) 单元2,“证件类型”单元区别运行规范的类型,对129 部航空承运人颁发 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范确定为“F”类,对129 部航空承运人之外的航空承运 人颁发的运行规范或合格证指定为其它类别,用其它大写的英文字母表示。 (3) 单元3,“数字编号”单元对每一种类型的运行规范可提供999 个独立的号 码(001 到999)。 (4) 单元4,“字母后缀”使用公司所在地区的汉语拼音缩写,由2 个英文字母 组成,目前3 个地区管理局的缩写如下: 华北管理局HB 华东管理局HD 中南管理局ZN 211.对于编号分配的限制和规定 在给予运行规范编号时,适用下述规定和限制: A. 一个编号一旦指定给一个组织,则不能再重复指定给另一个组织。 B.运行规范失效或终止时,在失效或终止后的三年之内,其三字代码将不再给予 不同的组织。在这三年期限内,如果原合法组织重新运营,该标志符可以再次分派给 它。三年后,只要在任何资料库中都没有与该标志符单元相关的重大事件记录,则该 三字代码可以再次使用,指定给另外的组织。如果该标志符与重大事件有关,CAAC 将 至少在10 年内不再次使用该标志符,以便历史跟踪。 第二节合格审定过程-申请与受理 231.概则 本章就中国民用航空规章129 部航空承运人的合格审定过程提供指令和指南。 CAAC 的监察员和运行规范的申请人都应当严格遵循这一过程进行审定,以保证满足 CCAR 和其他适用法规的要求。管理局外航监管处和其他相关处室在相信申请人有能力 履行其职责,并且愿意以一种合理和持续的方式按照CCAR 的要求实施运行之前,将 不会给申请人颁发运行规范。本节提供的指令和指南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并不包揽无遗, 监察员应当充分考虑客观条件和实际情况,作出灵活处置。 233.初始询问或咨询 A. 管理局外航监管处应当对回答申请人的咨询负责。关于合格审定的政策咨询可 能以各种形式来自各种人员或组织。申请人可能是没有经验且准备不足的个人,也可 能是准备充分且财力雄厚的组织,或者界于两者之间。 B.初步接触后,监察员应当告诉申请人CAAC 可以提供哪些指导材料供他们查阅。 应当通告申请人,如果他们先前没有申请过,就有必要在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之前阅读 这些指导材料。在申请人阅读指导材料之后,监察员可以应申请人的要求与申请人就 申请的条件进行初步讨论,确定申请人是否有资格申请合格审定。比如,申请人是否 已经得本国政府的批准。通过这些讨论,可以使申请人更好地了解局方的要求,提高 其申请被受理的可能性,从而提高审定工作的效率。 C.对于已经明确了申请意向的申请人,监察员应当告知其在正式申请时提供本手 册237 条要求的申请材料。 235.申请材料的接收和受理 A.申请材料的接收。管理局外航监管处应当能够在工作时间内随时接收申请人提 交的申请材料。如果管理局由于人力资源的原因无法即时接收申请人的申请,则应当 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取得申请人的同意,确认不会因为局方的原因导致申请人的运行 计划推迟。 B. 申请的受理和拒绝。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判断能否受理申请的标 准,在于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按照CCAR129.23 中的要求, 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申请,外航监管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 个 工作日内用书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逾期不通知,则视为在收 到申请之日即已受理。申请人如果按照外航监管处的要求提交了补正材料,外航监管 处应当受理申请。如果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明显不符合要求,或者在接到局方的补正通 知后仍未按照局方要求进行补正,局方可以拒绝其申请。所以监察员对于申请人的申 请可以作出三种处理: (1)接受申请,为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在收到补正材料后,如补正的内容符合局方补正通知的 要求,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如不符合通知要求,可要求其继续补正直至受理 或视具体情况拒绝申请。 (3)对于明显不能接受的申请,拒绝申请,为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 面凭证。 C.申请的受理是行政许可过程中一个关键的工作和时间点,因为行政机关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的20 个工作日的期限是从受理申请之日开始计算的。监察员应当谨慎处 理。 237.申请材料的内容要求 A.对于申请人应当提供哪些申请材料,在CCAR129.21(b)款中有概括性的要求, 包括: (1)申请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在 这些文件中应当载明批准其实施的运行范围和运行种类等事项; (2)计划飞入中国境内的航空器的清单,清单中应当载明航空器的型号、国籍和登 记标志; (3)证明其得到飞入中国境内的经济批准的文件或相应的申请文件,该文件应当载 明其计划飞行的机场、航路和区域,以及相应的飞行频次; (4)按CCAR129 部附录A 的要求填写的申请书。 B.对于A(1)项中所述的合格证或等效文件,应当能够说明申请人所在国的政府是 否已经批准其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是否批准其进入中国境内实施运行,以及申请 人谋求得到局方在运行规范中批准的运行项目(如II 类运行等)是否已经得到其本国 政府的批准。由于各国对航空承运人的批准文件中所载的信息不尽相同,所以,如果 申请人提供的合格证和相应的批准文件中没有包含足够的信息,则其所在国政府出具 的证明文件也是可以接受的。 C.对于A(2)项要求的航空器清单,可以单独提供,也可以作为A(4)项要求的申 请书中的一部分或作为申请书的附件提供。 D.对于A(3)项要求的经济批准文件,是指民航总局国际司出具的允许其飞入中国 进行公共航空运输或接受相应申请的相关文件。 E.对于A(4)项所要求的申请书,CCAR129 部中要求按照附录A 中的要求提供。129 部附录A 的第VIII 部分中,要求申请人除提供前7 项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当提供局 方为签发运行规范所需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因申请人申请的运行事项不同而有所不 同,如有的申请人申请II 类运行,则需要提交申请II 类运行的材料;不申请则无需 提供。 审定小组可以提前将运行规范的标准格式提供给申请人,由申请人进行预先的填 写,申请人填写完毕的运行规范草案可以视为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 F.此外,局方在实质审查阶段(本章第三节所述的文件审查和验证检查),需审 查申请人是否有实施所申请的运行的实际能力,包括其手册中是否有相关标准和程序, 相关的人员是否已经接受培训等。所以申请人应当按照适用情况提交下列手册和文件 (或等效手册和文件),作为申请书的附件提供给审定小组: (1)《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六4.2.2.1 款所要求的运行手册; (2)《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六11.2 款所要求的维修控制手册; (4)相关机场和航线资料; (5)相关机场和跑道的性能分析资料; (6)提供给中国境内的地面服务人员的手册或指令; (7)重量和平衡控制程序; (8)危险品运输手册; (9)飞入中国的航空器如为湿租,其租赁合同或协议; (10)在中国境内的维修和勤务合同或协议; 上述材料可以以多种方式提供,可以合在一起提供,也可以单独提供。只要能包 含所需信息即可。 G.对于请求局方偏离和豁免的申请人,应当递交书面请求。由于审定中使用的具 体标准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中的国际标准,所以申请人应当按照附件六的 要求进行自查,对于附件六中的标准,如果没有符合又没有改正计划,则应当向审定 小组递交豁免或偏离申请。CAAC 不要求外国航空承运人同中国境内的航空公司一样在 合格审定时递交符合性声明,但是对于外国航空承运人不提交豁免或偏离申请的国际 标准,则视为其作出了符合性声明。 H.前述B 至E 项及G 项的文件应当使用中文或英文。B 项要求的合格证没有英文 版本时,应当有中文或英文的翻译版本。F 项要求的手册、文件可以使用申请人的本 国文字,但在局方进行审查时应当有申请人的相关人员帮助进行查找和解释。 239.合格审定小组的委派 A. 小组成员的选择。外航监管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如果认为接受申请 的可能性较大,则应当尽快选派负责该合格审定项目的工作小组。审定小组应当在受 理申请之前成立。小组至少由运行监察员、适航监察员组成,并在其中指定一名主任 运行监察员和一名主任适航监察员。如果外国航空承运人的运行在其他管理局或本管 理局其他监管办的辖区内进行,则应当邀请该管理局或监管办的人员参加。小组成员 中应当尽量包含对于计划使用的航空器具备监察资格的监察员。 B. 合格审定小组组长的指定。外航监管处处长要从合格审定小组成员中指定一人 为合格审定小组组长。担任组长的人员应当完成必要的训练,并且具有较充足的实践 经验,一般应具备担任主任监察员的经验,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放宽条件。 241.合格审定小组和小组组长的责任 A.组长的责任。在整个合格审定过程中,组长将作为CAAC 针对申请人的首席发 言人。因此,组长必须与委派到该审定小组的所有其他专家全面协调审定事宜。根据 所需专业知识的类别被指派完成具体项目的所有其他CAAC 专业人员,应对组长的指 令和请求的帮助作出积极响应。组长对确保所有合格审定工作按要求完成负责。来自 或发往申请人的所有通信联系都应经过组长协调。 B. 合格审定小组成员的责任。每个小组成员应当响应组长提出的要求,并且及时 向组长汇报审定情况。任何有可能耽搁合格审定过程的分歧情况都必须提请组长注意。 C. 外航监管处处长的责任。当审定过程出现困难,或者出现有可能引起外航所在 国政府、其他组织或媒体注意的问题时,处长应及时通报适当的CAAC 职能部门,以 便由合适的CAAC 部门作出合适的应对措施。 第三节合格审定过程-文件审查与验证检查 261.概则 A. 在文件审查和验证检查阶段,局方将审阅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必要的实地 检查和演示验证,并根据情况作出许可决定。小组成员将深入审查申请人所有递交文 件,确认文件内容和实际运行相符,保证其遵守适用的规章,并符合安全运行常规。 B.为了对合格审定过程进行清晰的工作内容划分,文件审查和演示验证在本章的 后续条款中是分别讨论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项工作可以重叠进行。例如,如果申 请人在中国境内设置了航站并提供了航站运行手册,监察员可以在审查其他文件的同 时检查外航的航站人员是否已接受了航站运行手册的训练。 C.按照行政许可法和CCAR129.25 的规定,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但是进行检验、检测和 专家评审的时间可以不计入期限。 在通常情况下,申请人由于安排自身工作的困难等原因,并不要求局方在20 个工 作日内完成审定。在这种情况下,审定小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个建议的审定工作 活动日程计划表(简称活动日程表),活动日程表中应当载明什么时候审查什么项目 以及预计在什么时候完成。审定小组在考虑自身的资源情况后,与申请人协商确定最 终的审定活动日程。活动日程讨论确定后,双方应当在活动日程表上签字。 为了更好地组织审定工作,建议审定小组不管是否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都 应当使用活动日程表来帮助安排审定工作。 263.文件审查的组织工作 A.审定小组组长的一个重要职责是组织合格审定小组审阅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根 据双方就活动日程达成的协议,确定需审查的项目的优先次序以及审阅的具体时间, 以及在审定小组组成人员之外是否还需要其他监察员或CAAC 其他资源的支持。例如 可能需要一名具有特定航空器型别等级的监察员来帮助工作,以便评定该航空器的重 量和平衡控制程序。 B.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将按照CCAR129.7(b)款中确定的标准进行审查。 审定的具体标准主要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中的标准。 265.申请人所提交文件的审查 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合格审定小组成员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包括237 条中要 求的文件、手册和其他资料,作出是否可以接受的决定。以下列举文件审查中需使用 的标准和注意的事项。所列清单并非包揽无遗,同时某些项目也可能对特定的运行类 型并不适用。 A.申请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在 这些文件应当能够说明申请人所在国的政府是否已经批准其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是否批准其进入中国境内实施运行,以及申请人谋求得到局方在运行规范中批准的运 行项目(如II 类运行等)是否已经得到其本国政府的批准。由于各国对航空承运人的 批准文件中所载的信息不尽相同,如果申请人提供的合格证和相应的批准文件中没有 包含足够的信息,则其所在国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也是可以接受的。 为外国航空承运人颁发运行规范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局方对外航的批准范围不 能超过其本国政府对其批准的范围。由于外国政府颁发的合格证中包含的信息可能不 足以证明该国已经批准其相应的运行,所以往往会需要其本国政府作出附加的证明。 B. 计划飞入中国境内的航空器的清单,清单中应当载明航空器的型号、国籍和登 记标志。该清单可以单独提供,也可以作为申请人的申请书中的一部分或作为申请书 的附件提供。 在运行规范的A003 条中会详细列明飞入中国的航空器的信息。对于湿租的飞机, 还需要在A028 条中列明。外国航空承运人能否使用湿租的航空器飞入中国,需参考本 手册267 条中的指导信息进行确定。 C.民航总局国际司出具的允许其飞入中国进行公共航空运输或接受相应申请的相 关文件。除总局按照特殊程序批准的外国航空承运人之外,在航空承运人得到运行规 范的批准之前,应当从民航总局国际司得到经济上的批准,而且运行规范所批准的运 行范围不得超出经济批准中所批准的范围。相关的信息可以从民航总局国际司获取。 D.按照CCAR129 附录A 填写的申请书和申请人填写的运行规范草案。申请书中应 当按照129 部附录A 的要求包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对于申请人按照运行规范标准格 式填写的运行规范草案,应当进行初步的审阅,作为局方填写、颁发运行规范的依据。 E.对于本手册237 条F 款所列的手册和文件。国际民航组织的缔约国政府都有按 照国际民航组织的要求和标准对本国的航空承运人进行监督的义务,而按照《国际民 航公约》附件六中的要求,各国政府应当要求其国内的航空营运人制定与航空器运行 相关的手册和文件。由于我们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监管是基于其本国政府的监管之上, 所以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内部管理系统并不进行深入的审查和了解。要求航空承运人 提供上述手册和文件,主要是基于下述两个理由: (1)出于持续监督和信息收集的需要。航空承运人的手册和文件为监察员提供该承 运人比较详细的运行信息,便于监察员在按照公约附件六的要求进行持续监督时了解 航空承运人为符合附件六的相关标准而采用的具体做法; (2)在总体上,我们承认外国政府对其航空承运人进行监管的有效性,并且将其对 航空承运人的运行许可作为我们颁发运行规范的基本依据。但是,由于各国政府的管 理方式有较大差异,我们允许监察员对外国承运人是否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某些具体 标准保持合理的怀疑。外国承运人提供相关的手册和文件,可供监察员核查这些标准 是否得到遵守,以消除其怀疑或进一步督促承运人采取补正措施。 F.对E 款所述的手册和文件的审查。监察员应当始终明确,向外国航空承运人提 出的每个技术要求,都应当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CCAR129.7(b)款中列举了审定和监 督可以遵循的依据,而其中与航空器运行相关的最重要的依据是《国际民航公约》附 件六中的国际标准。所以监察员在外航提出问题时,应当向其解释,提出该问题的依 据在什么地方,CAAC 为什么对该问题予以关注。对于具体手册和文件的审查可参见下 述指导原则: (1)对于运行手册和维修控制手册(或具有等效内容的文件),在《国际民航公约》 附件六4.2.2.1 款和11.2 款中有明确的要求。对于这些手册,并不要求监察员进行深 入的审查。 这些手册并不要求使用中文或英文写成(可以使用申请人的本国语言),但监察 员提出自身关心的相关问题时,航空承运人的人员应当能够作出回答并在手册中找到 相关的内容,并在监察员提出要求时作出书面翻译。对于某些关键内容,局方监察员 可以要求申请人就手册内容符合局方提出的标准作出书面保证。该书面保证应当使用 中文或英文写成。 (2)相关的机场和航线资料,以及相关的机场和跑道的性能分析资料。主要考查申 请人是否从正常的渠道获取和更新这些资料。 (3)提供给中国境内的地面服务人员的手册或指南。由于外国航空承运人在中国境 内组织运行的方式不尽相同,所以监察员有必要对该内容做比较详细的了解,以便在 验证检查中有针对性地提出所关心的问题。 (4)重量和平衡控制程序。重点是在中国境内实施旅客和货物装载时使用的控制程 序。 (5)危险品运输手册。参照CCAR276 部的要求进行评审。 (6)飞入中国的航空器如为湿租,其租赁合同或协议。参见267 条的要求进行审查。 (7)在中国境内的维修和勤务合同或协议。按照航空器维修的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G.豁免和偏离请求。按照第一章第五节中的要求进行审核。 267.湿租航空器的批准 A.外国航空承运人应当对所有以其名义飞入中国的航空器的安全负责。由于湿租 航空器的安全管理较为复杂,我们原则上不鼓励外国航空公司使用湿租的航空器飞入 中国。如果外国航空承运人申请使用湿租的航空器,则应当在运行规范的A028 条中得 到批准。 B.对于湿租的航空器,如果是承运人(承租人)自己实施运行的组织和控制,则 应当在A028 条a 款作出记录;如果是出租人实施运行的组织和控制,则应当在A028 条b 款作出记录。 对于承运人实施运行控制的情况,承运人应当在所有时间内对运行控制和航空器 的适航性负责;对于出租人实施运行控制的情况,出租人本身应当具有在飞入中国境 内的相应航路上和在相应机场实施运行的资格,否则不得允许承运人湿租其航空器飞 入中国。 269.文件缺陷和记录 A. 监察员如果在审阅申请人递交的文件时发现存在缺陷,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信函 说明不足之处,就怎样改进或修改文件提供建议(但应避免直接为申请人代写)。合 格审定小组成员应当了解,制定文件、手册和程序以保证运行安全并遵守规章要求是 申请人自己的责任。 B.如果在文件审阅期间,申请人不能按照活动日程表开展活动,或者所提交的材 料不具备应有的质量以保证进一步的审阅,则审定小组组长应安排一次会议,同申请 人一道详细审查存在的所有缺陷。组长将视具体情况通告申请人,由于所递交文件的 不可接受性,已没有必要继续合格审定过程;或者需要修改活动日程。 C.对审定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和工作,审定小组的监察员应当作出详细的记录。双 方交流中所涉及的比较重要的事项,应当在书面记录中作出较为详细的记载。这些记 录是局方颁发运行规范和今后实施持续监督检查的依据。 271.验证检查的一般要求 合格审定小组在验证检查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是检查申请人用于指导员工履行其 职责的手册和文件是否有效,检查的重点是是否遵守规章要求、安全运行常规和公司 手册文件对于中国境内的运行的适用性。 273.验证检查的原则和内容 A.CCAR129.25(b)款规定,民航地区管理局完成实质内容的审查核实,包括对航空 公司相应机构的实地检查后,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则为该申请人颁发运行规范,批 准其实施所申请的运行。 B.CCAR129.41 条中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运行规范持 有人设在中国境内的与航空器运行相关的分支机构和代理人进行检查;运行规范持有 人的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停留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在不事先通 知的情况下登机检查。如果按照前述方法无法确认运行规范持有人的安全运行能力,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可以在必要时对运行规范持有人设在其本国境内的基 地实施检查,以及进入运行规范持有人的航空器驾驶舱实施航路检查。运行规范持有 人应当配合检查。 C.在合格审定的验证检查阶段,验证检查的主要手段是对外国航空承运人设立在 我国境内的基地、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的检查;合格审定之后的监督检查阶段,检查 的主要手段是对航空器的停机坪检查。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确定的各国政府对本国航空 承运人的安全负责的原则,为了尊重承运人所在国政府,验证检查和持续监督原则上 不到外国航空承运人所在国进行。如果通过境内机构的检查和停机坪检查仍然无法确 认承运人的安全运行能力,可以通过民航总局或直接向承运人所在国政府进行管理政 策的询问,或者在征得外国航空承运人同意的前提下到外航所在国进行主基地检查和 航路检查。 D.对外航在我国境内的机构的检查。由于各个航空公司组织运行的方式不同,对 其设在我国境内的机构的检查方法亦有所不同。检查仅限于对与安全运行相关的机构 和工作的检查,而不涉及市场运作方面。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但不限于这 些项目,监察员可以按照实际需要调整检查的内容: (1)航站、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设施和工作程序,人员配备是否充足; (2)地面服务人员的培训,包括手册和指令的分发、培训计划和程序、培训记录以 及检查人员的实际技能; (3)对中国境内的运行的控制方法(飞行签派、放行和运行控制); (4)重量和平衡控制(程序、精确性、文件控制); (5)维修和地面勤务的方法和程序。 275.验证检查发现的缺陷 A. 对于验证检查中发现的缺陷,监察员应当要求申请人采取适当的补正行动。必 要时,审定小组组长应当安排会议同申请人一道详细审查所有不足之处。 B.组长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通知申请人由于现有缺陷的严重程度将终止合格审定 过程;或者需要修改活动日程表,延长文件审查和验证检查的时间。 第四节合格审定过程-颁发运行规范 301.概则 在所有项目达到局方满意的程度后,为申请人颁发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 规范。这一行动代表合格审定过程的结束。在为申请人颁发运行规范之前,合格审定 小组组长必须确认申请人有能力以适当的方式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在颁发 运行规范之前,监察员应当与申请人讨论需要进一步解决的不重要或非关键性的遗留 问题,确定有关补正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03.运行规范的准备和颁发 A.在确认申请人已经满足,或即将满足所有规章要求时,应作好运行规范的填写、 制作等准备工作。该文件的准备通常应在文件审查和验证检查阶段的后期完成。 B.填写运行规范应采用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范的标准格式。运行规范 的填写方法参见本章第五节的指导材料。 C.外航监管处在将运行规范在颁发给外国航空承运人之前,应当通过内部报告程 序报经管理局领导批准,并在必要时与总局飞行标准司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得到管理 局领导批复同意的请示件应当抄送总局飞行标准司备案。 305.合格审定报告 航空承运人通过合格审定后,审定小组组长应当负责起草一份合格审定报告。该 报告应当由外航监管处存档并报送总局飞行标准司。在报告中应当包括参与该合格审 定项目的各个小组成员的姓名和职务。报告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某项内容对特定航空 承运人不适用时可以缺省: A.审定的总体进程; B.对申请人的简单介绍; C.审定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补正意见和申请人的反馈; D.遗留的问题和提出的补正意见; E.按阶段和主题对审定过程中的难点或能促进审定进程的建议进行总结; F.对持续监督检查工作的初步计划; G.对修订规章和本手册的建议。 第五节运行规范标准格式的介绍 321-419 [保留] 第三章持续监督检查 第一节监督检查的一般要求 421.总则 A.CCAR129.41 条中要求,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运行规范 持有人设在中国境内的与航空器运行相关的分支机构和代理人进行检查;运行规范持 有人的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停留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在不事先 通知的情况下登机检查。如果按照前述方法无法确认运行规范持有人的安全运行能力,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可以在必要时对运行规范持有人设在其本国境内的基 地实施检查,以及进入运行规范持有人的航空器驾驶舱实施航路检查。运行规范持有 人应当配合检查。 B.对外国航空承运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是中国境内外航机构(航站、分支 机构、代理机构)的监察和停机坪监察。如果通过机构的检查和停机坪检查仍然无法 确认承运人的安全运行能力,可以通过民航总局或直接向承运人所在国政府进行管理 政策的询问,或者在征得外国航空承运人同意的前提下到外航所在国进行主基地检查 和航路检查。 C.对外航机构的监察,按照本手册273 条D 款的要求进行;对于停机坪监察,则 按照本章第二节的要求进行。 423.制定监督计划的总体要求 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持续监督严格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进行,各管理局根据外国 航空承运人在本地区的运行情况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并且按季度做出修订。每年的10 月至第二年9 月为一个监督年度。各管理局应当在每年9 月完成下一年度监督计划的 制定,在每年10 月完成对上一年度监督工作的总结。各管理局完成年度监督计划的制 定、修订和年度监督工作的总结后,应当在月底之前报总局飞行标准司,由总局飞行 标准司汇总后再通报各管理局。 425.日常监察的项目和频次 A.管理局的日常监察项目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总局飞行标准司在本手册和年 度监察大纲中要求的必需监察项目,另一部分是管理局根据外国航空承运人的实际情 况增加的附加监察项目。 B.对于A 款所述的必需监察项目,是指在本条以及飞行标准司发布的年度监察大 纲中要求地区管理局在每年对承运人的日常监察中必须完成的项目。对于外国航空承 运人,监察的项目和频次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中国境内外航机构(航站、分支机构、代理机构)的监察,每年1 次。该监 察由机构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实施。 (2)停机坪监察,以外航所飞的每个机场为基本单位,每个机场每年至少1 次;在 此基础上,每200 个起落增加1 次监察,但一年内总数一般不超过3 次。该监察由机 场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实施。 C.对于A 款所述的附加监察项目,是指在必需监察项目之外,地区管理局根据外 国航空承运人的不良安全记录或者发现影响安全的不利因素之后增加的监察,以及实 施必需监察项目发现缺陷后进行的复查。 D.必需监察项目应当列入管理局的年度监察计划;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前一年度 的监察情况,在下一年度的监察计划中增加附加监察项目。地区管理局应当按季度修 订监察计划,修订的重点是增减附加监察项目。 427.日常监察的实施及监察结果的处理 A.对外航机构的监察一般应当提前一周作出通知,以免影响其正常工作。但是对 于调查不安全事件等原因进行的监察,可以不作事先的通知。 B.停机坪监察一般不预先通知外国航空承运人,但是如果在停机坪监察中要求检 查CCAR129.43 条要求之外的文件,则应当提前通知外国航空承运人携带。 C.停机坪监察的检查项目可以在本章第二节提供的检查单的基础上,根据外国航 空承运人在机场过站停留的时间进行取舍。一般应当不影响机组和外航其他运行人员 为准备下一次飞行而进行的准备工作。如果在实施监察中发现计划的检查项目在本次 监察中没有足够的时间完成,则应当通知机组在下次监察中补充完成,而不应当强制 要求机组延长停留时间或进行仓促的检查。 D.每次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监察员组成的监察小组实施,但实施具体的检查项目 时监察员可以分头进行。完成监察后,监察小组组长应当组织所有监察员共同核对监 察结果。 E.监察员应当以礼貌和谨慎的态度对待监察工作和监察对象。监察工作以收集信 息为主,对于当场发现的明显违反规章的问题,应当向外航的机组和相关运行人员查 证核实。在现场监察结束后,应当对照129 部的规定鉴别承运人的违章情况和不足之 处,通过对该外航进行审定的地区管理局,以书面形式通知航空承运人及相应的外国 政府,或者在必要时按照民航总局制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罚。对外国航空承运人 的监察一般不导致航空器的扣留或因为监察而导致航班的延误,但对于明显违反规章 并且危及后续飞行安全的情况,可以与管理局相关管理人员协商采取当场扣留航空器 的措施。 F.各管理局在每次完成按照年度监督计划实施的监察后,应当及时将监察的结果 函告对所监察外航进行审定和批准的华北、华东或中南管理局,由华北、华东或中南 管理局通知外国航空承运人。除需当场处罚的情况外,对外国航空承运人的所有整改 要求和处罚决定亦由实施审定的华北、华东或中南管理局作出并通知。 第二节停机坪监察 441.停机坪监察工作单 监察员应当使用表3.2.1 所示的工作单实施停机坪监察工作。此工作单分为三页, 第一页为“Airworthiness Worksheet”,供适航维修监察员使用;第二页为“Flight Operations Worksheet”,供运行监察员使用;第三页为“Cabin Safety Worksheet”, 供实施客舱安全监察的监察员使用。工作单中部分检查项目有重叠,如第一页和第二 页中都包含对MEL 的检查,不同工种的监察员在实施监察之前应当确定由谁进行检查 或者是否共同检查该项目。 表3.2.1 (见后页,名为“…worksheet”的三页表格) 443.停机坪监察报告 监察员按照表3.2.1 完成停机坪监察后,监察小组组长应当按照表3.2.2 所示的 表格完成停机坪监察报告。 表3.2.2 (见后页,名为“Ramp Inspection Report”的一页表格) 445.关于停机坪监察工作单中检查项目的技术指南 监察员实施停机坪监察,应当按照表3.2.3 中给出的技术指南实施和向被监察的 外国航空承运人作出解释。为了方便理解和解释,表3.2.1 至表3.2.3 都使用英文写 成。 表3.2.3 (见后页,名为“Detailed Guidance for the Ramp Insp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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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6 09:38:25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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