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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飞行标准处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一般运行与飞行规则(CCAR-91部)和通用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的规章、标准、政策,管理通用航空公司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飞行人员训练学校管理规章(CCAR-141部)标准和政策、管理飞行人员训练学校的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
3、组织制定、修订飞行人员执照管理的规章(CCAR-61、63部)、标准和政策;管理飞行人员执照的颁发和吊销工作;
4、管理通用飞行运行监察员的选拔、培训和检查监督工作,制定、修订通用飞行运行监察员手册;
5、管理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委任和培训工作;
6、了解掌握国际民航组织和外国政府民航当局有关飞行人员执照、通用航空飞行标准、法规方面的信息,组织有关业务技术交流;
7、参与航空飞行事故的调查工作;
8、承办局和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一)地区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按国办发(2002)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民航局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负责辖区内民航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及有关法律事务;承办辖区内民航各类行政执法监察员的考核、报批工作,监督其行政执法行为。
2、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发布安全通报和指令;组织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调查处理辖区内的一般民用航空飞行事故、重大通用航空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和民航局授权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参与辖区内重、特大运输航空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并进行持续监督检查;审查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的运营手册及相关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办理辖区内飞行训练机构及设备的合格审定事宜;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卫生工作,办理对航空人员身体条件的审核事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飞行签派、航空维修等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及委任单位代表的管理工作;审核批准或报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按授权承办对承修中国注册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国外维修单位的审查事宜。
4、按授权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适航审定,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实施监督检查,发布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按授权审查批准或报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5、审查批准或报批辖区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的总体规划、使用许可证和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的申请,以及飞行程序、运行最低标准、低能见度运行程序等各类程序;对辖区内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行、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研究拟订辖区内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审核报批辖区内新建民用机场的场址预选报告;负责辖区内民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对辖区内航油企业的安全运行及市场准入规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辖区内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计量工作;负责辖区内行业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7、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民用航空空防安全工作和民用机场的安检、消防、治安工作;审查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运输企业的安全保卫方案和预防、处置劫机炸机或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案;组织协调相关刑事、治安案件的侦破;督查辖区内专机警卫任务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8、领导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对所辖空域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运行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辖区内专机保障工作;负责辖区内民航无线电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的搜寻救援工作。
9、维护辖区内民用航空市场秩序,参与监督民航企事业单位执行价格标准情况和收费行为;审核辖区内民航企业和民用机场经营许可申请;审批航空运输企业在辖区内的航线及加班、包机申请;参与协调处理辖区内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民用航空事务,监督国家间航空协定在辖区内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辖区内国防动员和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工作。
10、监督管理辖区内国家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民航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管理和其他财务报表的审核汇编。
11、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所属单位的计划、财务、人事和劳动工资等工作。
12、领导派出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3、负责与辖区内地方人民政府、军事部门的沟通联系。
14、承办民航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的主要职责
按国办发(2002)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并进行持续监督检查;
2、审查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的运营手册及相关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办理辖区内飞行训练机构及设备的合格审定事宜;
4、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卫生工作,办理对航空人员身体条件的审核事宜;
5、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飞行签派、航空维修等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及委任单位代表的管理工作;
6、审核批准或报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7、按授权承办对承修中国注册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国外维修单位的审查事宜。
(三)地区管理局的飞行标准部门
1、飞行标准处
2、航务管理处
3、适航维修处
4、航空卫生处
(四)飞行标准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民航政法发[2003]37号《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对管理局的飞行标准处的职责做了如下规定:
1、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并进行持续监督检查;
2、按授权审查批准辖区内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运营手册及飞行训练大纲等相关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办理对辖区内飞行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事宜;
4、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人员的资格管理。
之后,各管理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飞行标准处的具体职责做了明确。如:华北管理局飞行标准处的职责是:
“负责实施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在辖区内的运行合格审定及补充审定并进行持续监督检查;办理对辖区内飞行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事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乘务人员的资格管理;按规定范围负责辖区内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合格审定及监督检查。”
而华东管理局飞行标准处的职责具体化如下为16条:
1、负责国家法律、法规、民用航空规章、规定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并向民航总局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2、负责实施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在辖区内的运行合格审定及补充审定工作;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持续监督检查计划并进行持续监督检查,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请示、报告和提出建议。
3、负责对本地区内飞行训练机构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及补充审定,负责制定持续监督检查计划并进行持续监督检查。参与飞行模拟机和训练器的等级鉴定和监察工作。
4、负责辖区内飞行人员的训练管理工作,对飞行训练大纲的执行和飞行人员训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对本地区内民用航空飞行人员的执照管理工作;负责承办本地区内飞行人员执照及等级/认可证的上报、颁发、签注、暂扣、吊销等工作。
6、负责组织本地区内飞行员申办各类执照的理论考试、实践考试和飞行人员英语考试工作。
7、负责组织对本地区内委任检查代表的选拔、推荐和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办理中止委任检查代表授权事宜。
8、负责对本地区内的客舱安全管理及客舱乘务员资格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客舱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检查。
9、负责对本地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合格审定和危险品运输许可的颁发、暂扣、收回工作;制定危险品运输持续监督计划并实施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运输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检查。
10、负责本地区特殊通用航空任务的审批工作;参与本地区通用航空登记和办理经营许可证中的飞行标准工作。
11、负责对监管办飞行标准管理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对本地区内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飞行人员资格管理和训练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 12、负责组织本地区飞行人员执照管理、飞行技术和训练管理、飞行运行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和研讨;负责对本地区飞行标准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以及统筹安排和资源调配。负责协调跨地区、跨辖区飞行标准工作有关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