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员
ffice:smarttags" />7.15.7fficeffice" />
承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承运单位要查验、收取运输证明副本。运输证明副本随货同行以备查验。在运输途中承运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运输证明副本,不得遗失。货物到达后,承运单位应将运输证明副本递交收货单位。
7.15.8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到货后,承运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收货单位办理交货手续,双方对货物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确保货物准确交付。
7.15.9
托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应确定托运经办人,选择相对固定的承运单位。托运经办人在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或“第二类精神药品”字样,运单上应当加盖托运单位公章或运输专用章。收货人只能为单位,不得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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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ice:smarttags" />7.15.10fficeffice" />
应当及时办理运输手续,尽量缩短货物在途时间,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或丢失。
7.15.11
承运单位应积极配合托运单位查询货物在途情况。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出现包装破损时,承运单位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承运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通知收货单位,收货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16 fficeffice" />
车辆运输
ffice:smarttags" />7.16.1
概述
车辆运输主要有汽车、摩托车和自行车三种运输形式。
7.16.2
汽车运输
7.16.2.1
运输限制
1)
汽车的运输仅适用于使用宽体飞机和货机的航线。
2)
使用液化石油汽驱动的车辆,仅限于全货机运输。装机前盛装液化石油气的高压容器、管路、管路控制器必须完全放空。
3)
使用汽油驱动的车辆,油箱应尽量放空,但剩余燃料不得超过油箱容积的五分之一。
4)fficeffice" />
使用柴油驱动的车辆,油箱不需要放空,但剩余燃料不得超过油箱容积的三分之一。
5)
仔细检查车辆,确保没有燃料和机油漏出,油箱盖和水箱盖要拧紧。
6)
机油和水不需要放干,轮胎不需要放气。
7)
电瓶可以不卸掉,也无需切断电源,但必须将电瓶牢牢固定住,始终保持直立方向,并使其不与其它部件相接触,以防短路。
ffice:smarttags" />7.16.2.2fficeffice" />
捆绑固定程序
车辆完成预装后,应将手刹刹上,锁好车门,车钥匙随货运单运往目的站。
车轮下必须加垫板,垫板的长度和宽度大于车辆尺寸。
车轮在集装板上的固定,一般采取四轮八方向捆绑。见图5-6
4)
前后车轮均应有轮挡,轮挡应固定在垫板上。
应使用足够的尼龙捆绑带捆绑车辆,一般要求按1比9的比例使用尼龙捆绑带(当货物重量为1吨时,尼龙捆绑带的拉力须达到9吨。)
ffice:smarttags" />7.16.3fficeffice" />
摩托车运输
7.16.3.1
托运摩托车应持有能证明自用的零售发票或有关运输文件,对已使用过的摩托车或上牌的摩托车的托运更应出具能证明系自用或系原车主,以防盗窃的摩托车。
7.16.3.2
托运时应将油箱内的油放完,并断开电源,勿将车头锁死。
ffice:smarttags" />7.16.4fficeffice" />
自行车运输
7.16.4.1
未装配的自行车,可用原纸箱或木箱包装,装配完整的自行车,易磨损部位需用布或软材料等捆扎,以防磕碰受损。
7.16.4.2
凡是用纸箱、木箱包装的未装配的自行车,按实际重量计费。配装完全的,因其占有空间大,计费重量按车型分别规定为:28型车按40公斤计,26型车按35公斤计,26型以下车按30公斤计。
7.17 fficeffice" />
公务货物
ffice:smarttags" />7.17.1
公务货物系指公司的业务资料、宣传品、机上供品、各类票证、各外站办公用品、公司内部或与集团内部相关企业调拨的航材等相关物品。
ffice:smarttags" />7.17.2fficeffice" />
适用范围
公务货仅适用于公司所经营的国内、国际航班。公司各单位申请办理公务货,应固定经办人向财务部申领《祥鹏公务货优惠运输单》。由托运单位填写《祥鹏公务货优惠运输单》,在优惠运输单中注明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起讫地点、托运单位。经托运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托运单位对运输单中所填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声明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公务货优惠运输单样式附后,见第7.23节表7。
7.17.3
审批
公司各部门:由各部门总经理审批。
7.17.4
运输
7.18 fficeffice" />
超大/超重货物
ffice:smarttags" />7.18.1
收运
7.18.2
装机
7.18.2.1
装机前应考虑超大、超重货物的尺寸、重量、飞机地板承受力等因素,当货物的重量超过机型的地板承受力时,应加垫板。
7.18.2.2
装机时,超大、超重货物应放在舱门附近(便于卸机站卸货),并按规定的程序捆绑牢靠,防止货物在飞行过程中发生移动或翻滚,损坏飞机或设备,危害飞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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