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fice:smarttags" />8.1.5.2 |
信息传递 |
1) |
或航空授权的售票处在接受特殊旅客定座、购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方式和途径将信息通报始发站、经停站和目的站的地面服务保障部门。 |
2) |
航空或航空地面服务代理部门接到航空售票部门传递的特殊服务信息或者航空FOC生产调度席有关特殊旅客服务信息的指令后,及时反馈并通报当地机场相关保障部门做好保障准备工作。 |
3) |
航空或航空地面服务代理单位地面服务人员在办理乘机手续及服务过程中,必须及时将信息如实、完整地通报机组等有关保障单位。 |
4) |
遇到特殊旅客运输条件不符合而拒绝运输时,航空或航空地面服务代理单位地面服务人员应及时通报航空FOC生产调度席值班员,FOC生产调度席值班员报FOC值班主任,由FOC值班主任统一向航空01值班领导进行通报。 |
5) |
航空及航空代理服务保障单位(包括售票、座位控制等部门)应当建立、建全特殊旅客服务保障记录、台帐。航空服务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特殊旅客案例并下发,督促相关部门不断改善服务工作和提高服务质量。 |
8.1.5.3 |
提供服务保障的义务及基本要求 |
1) |
航空或者航空地面服务代理部门除为病残等无自理能力或者半自理能力的特殊旅客提供服务外,还应为他们提供设备保障的义务,确保服务过程旅客所需要的轮椅、担架及升降机、旅客摆渡车和病残辅助设备的及时到位。 |
|
注:病残辅助设备是指为病残旅客提供以完成生命活动的辅助设备的任何一部件,指用于满足协助病残旅客需要,执行手工作业、行走、观察、听、说、呼吸、学习、工作或者执行其他生命活动的辅助器械。包括医疗设备,药剂以及装盛它们的箱子或者包裹。 |
2) |
值机人员在为特殊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应主动询问旅客是否需要辅助设备,例如轮椅等。 |
3) |
服务人员在为特殊旅客提供服务时,应结合旅客在候机楼与登机过程中的扶梯、电梯、登机廊桥、舷梯等容易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环节,及时为旅客提供提醒、搀扶、协助等服务。 |
8.1.5.4 |
服务保障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置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