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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C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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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09:16: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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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C -正面)

航空运输作为病患旅客运输最为快捷方便的方式,在旅程的舒适和平稳上有着相当的优越性。但是,病患旅客的身体状况有可能因长时间的航空飞行、海拔高度及客舱环境而恶化。有鉴于此,并非每位病患旅客都适宜乘机旅行。

民航客机在通常状况下是以每小时ffice:smarttags" />900 公里(560 英里/小时)近音速的速度在9,000-12,000 (30,000-40,000 英尺)的高空中飞行。在大气压强与地面落差极大的高空环境中,飞机客舱内只能在航行时进行机械增压。航行过程中,飞机客舱内气压维持在等同于1,500-2,100 (5,000-7,000 英尺)高度山顶的气压水平。但是,客舱气压在起飞和降落的15-30 分钟间起伏极大。

飞机客舱内的气压:当气压降低时,人体内的气体膨胀。在飞行途中,人体内积聚的气体压力无法释放,将挤压旅客身体受伤部位及身体器官,甚至会引起疼痛和/或呼吸困难。

氧气密度:高空中氧气密度逐渐降低,患有呼吸系统、心脏、脑血管疾病以及重度贫血的旅客会因此而导致病情恶化。处于临产期的孕妇及出生不久的婴儿亦会受到不良影响。

鉴于以上原因,有下述(1)—(7)项之一的旅客适用此《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C)》,并在订票时须提交《医疗诊断证明书》。此《医疗诊断证明书》将作为航空公司判断病患旅客适航性的依据,并据此决定旅客是否适宜乘机。

(1) 需要提供飞机上医疗氧气的旅客。

(2) 飞行途中携带并使用医疗辅助器械以及需要额外治疗服务的旅客。

(3) 在机上需要担架的旅客。

(4) 身患严重疾病或身体受伤的旅客。

(5) 因近期身体状况不稳定、患病、接受过治疗或做过外科手术,从而对自身状况是否适合航空旅行存疑的旅客。

(6) 怀孕期超过32 周在36 周以内的孕妇。

(7) 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怀疑在飞机上需要额外医疗服务的情况下,才能够完成所需航程运输的旅客。

《医疗诊断证明书》在航班离站前48 小时内填开,由县、市级或者相当于这一级(如国家二甲级)以上医疗ersonName w:st="on" ProductID="单位">单位ersonName>医师签字和医疗单位盖章方为有效。《医疗诊断证明书》格式版本不限,可使用版本,但必须包含适宜乘机字样。

对于有以上(1)—(7)项之一的旅客,请您在订票和旅行之前务必告知航空公司,以便航空进行充分准备,为您提供周到的服务。如果您刻意隐瞒病情或告知   信息不充分,由此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以下病残旅客必须由旅客提供陪护人员:无自理能力轮椅旅客;担架旅客;心理疾病并且对发出的安全指令不能理解或者做出必要反应;严重受伤(或损伤)造成行动不便,不能够自己单独完成紧急撤离;听力或者视力严重损伤旅客。陪护人员必须是成人且有自主能力,可协助病残旅客如厕、紧急撤离及登机、下机、进餐等,须熟悉病患病情并提供相关帮助,不可有其他任务(如照顾儿童),能够胜任处理病患旅客机上医疗需要。

特别提示:请填写背面特殊服务需求单。然后请通读旅客声明并在填完表格后署上您的姓名。

 

注:本单建议采用ISO标准A4型纸(尺寸:210×297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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