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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域分类:国际标准或可借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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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5 11:52: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0-07-05 《瞭望》   国际民航组织制定了空域分类的相关标准,将空中交通服务空域分为A、B、C、D、E、F、G七类基本类型。从A类到G类空域,逐步放松对目视飞行的限制。   欧美等航空发达国家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的空域分类标准,在上世纪就完成了空域的分类划设,亚太地区也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实施了空域分类。目前,除瑙鲁、所罗门群岛、库克群岛、基里巴斯等4个岛国外,亚太地区其他没有实施空域分类的9个国家都明确了具体的实施目标时间。   例如,美国国家空域系统从1996年开始改革,利用两年时间进行平稳过渡。改革后的E类空域(通用管制空域)、G类空域的为通用航空创造了宽松、规范、安全的运行环境。其中E类空域是美国面积最大、应用最为广泛的空域,也是通用航空运行的主要空域。在此空域内目视和仪表飞行可以混合运行,仪表飞行需要管制放行许可,接受与其他飞行之间的间隔服务;目视飞行仅在管制员工作负荷允许时提供交通咨询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由飞行服务站提供。   国际民航组织(简称“ICAO”)提供的空域分类标准是一个较为原则的模版,各国根据空域分类的精神并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对之进行选择和扩充,丰富了空域分类的内含。空域分类在各国的实践并不相同,但其目的都是为了建立一个更为简单、有效的国家空域系统,使空域用户更加容易理解不同类型空域对飞行执照、航空器机载设备、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要求,从而使之更为接近国际标准。   美国联邦航空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简称“FAA”)根据美国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引入了国际民航组织空域分类标准,修改了部分空域类型的上下限、降低了终端管制空域对目视飞行规则(VFR)的运行要求,并在部分空域的能见度要求、航空器速度限制等具体标准上根据国内标准作了修改。   欧洲各国也根据实际情况对国际民航组织的空域分类标准进行了引入和变通,但是由于欧洲各国面积狭小、空域零碎,空域分类情况较美国更为复杂。欧控(Eurocontrol)目前正在努力统一欧洲各国的空域分类标准,并在国际民航组织空域分类的基础上提出了U、K、N三类空域。   美国和欧洲对国际民航组织空域分类标准的引用和变通,较好地体现了“空域是国家资源,每个公民都享有使用空域的权利”这一原则,在安全与效率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为目视飞行创造了宽松的空域条件,极大促进了通用航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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