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第2单元:;地面安全
勤务车辆接近民用航空器的规则
MH3145.54-199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勤务车辆接近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的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港和维修单位。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勤务车辆 service vehicle
为航空器提供各种勤务保障的所有机动车辆。
3. 一般规则
3.1 勤务车辆行驶应取得以机场管理部门验证合格后颁发的车辆通行证。并应按照机场公安部门规定的交通规则行驶。
3.2 勤务车辆在机场内行驶速度的限制:
――在机场内专用车道区域行驶时的速度不应超过25km/h;
――机坪内设有专用车道的区域不应超过15km/h;
――接近航空器时不应超过5km/h。
3.3 航空器进出停机位和滑行时,附近所有的车辆都应立即让道或停驶。
3.4 勤务车辆接近航空器时,必须指定专人指挥,轮挡应随同车转动移动并随时准备轮挡起作用。
3.5 勤务车辆按照各型航空器的舱门、口盖的分布和勤务要求停放在规定位置。
3.6 接近航空器的勤务车辆在距航空器10m处应点试刹车。
3.7 不允许车辆在航空器的任何部位下穿过和停放(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3.8 勤务车辆接近航空器时,不能在前后移动的同时操纵车辆升降,必须遵守先升起后接近和先撤离后放下的规则。
3.9 航空器停机后勤务车辆应有序的接近航空器。除客梯车外,其他车辆接近航空器的距离不得小于10cm。
3.10接近航空器的勤务车辆定位后,必须先拉紧手刹车,挡好轮挡,并放出撑脚。车辆应保持在同一水平位置。
3.11 勤务车辆必须在车顶部安装琥珀色的闪光灯,工作时必须打开闪光灯(不论白天或夜间)。
3.12 勤务工作完成后,驾驶人员应检查确信与航空器连接的供气、供油管路,供电电缆,供水和排污管等已脱开。移动车辆时确信车辆的任何部位不会与航空器碰撞,才能撤离。
3.13 勤务车辆的管理部门必须保证使用的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辆上的各种装置符合接近航空器的使用标准。
3.14 不允许无关和未经培训的人员操作勤务车辆。
3.15 勤务车辆驾驶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有效车辆驾驶执照,还应持有特种机动车辆上岗合格证。
3.16 不允许在勤务车辆的驾驶室内吸烟、听收放机。
3.17 在发生碰撞事故时勤务车辆驾驶员要保持现场并及时报告。
3.18 勤务车辆的驾驶员不允许离开车辆的工作现场。 3.19 在滑行道、联络道发生故障时,车辆不得进行加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