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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公布最新航季航线经营许可和评审规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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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7 12:52: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0-09-27 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

关于印发2010/11年冬春航季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评审规则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改革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2010/11年冬春航季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评审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2010/11年冬春航季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评审规则

  一、基本原则
  本航季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评审,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9TR,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航权航班和时刻管理工作的通知》(民航发[2009]102号,简称“《十条》”)及《关于下发进一步改革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办法》”)实施。
  坚持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航空运输市场;扎实推进民航强国战略,不断完善三大门户复合枢纽和区域枢纽航线网络结构;对资源紧张的机场实施航班总量调控,继续引导、促进和扶持老、少、边、穷、红色旅游地区和支线航空运输的发展,落实中央西部工作会议和中央新疆、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促进民航区域协调发展,继续完善西部地区航线网络。
  二、核准和登记管理航线的范围
  (一)根据《规定》第九条和《十条》第“二”及《办法》规定,本航季对涉及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城市四个机场的航线航班按以下分别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或相关地区管理局管理。
  1、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对涉及三大城市四个机场区际的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实施核准管理,但对主运营基地设在三大城市四个机场的航空公司除三大城市四个机场间的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实施核准管理外,其他机场往返三大城市四个机场区际的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实施登记管理。
  2、相关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涉及三大城市四个机场的区内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实施核准管理,但对主运营基地设在三大城市四个机场的航空公司涉及三大城市四个机场的区内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实施登记管理。
  (二)除涉及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城市四个机场的航线外,其他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按《办法》由各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登记管理。
  (三)货运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按《办法》分别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按上述(一)、(二)实施登记管理。
  三、调控措施
  (一)完善三大门户复合枢纽航线网络布局。
  落实局领导在郑州航权航班时刻管理改革落实工作会议上讲话精神,2010/11年冬春航季航班计划安排以平移上年同季或上航季航班计划为主,调整和适当增加省会城市机场与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城市机场间的航班密度,使航班时刻分布上均衡有序,满足一天中不同时间旅客出行的需求。
  1、完善三大门户复合枢纽与省会(直辖市)机场间的航线航班和时刻布局。省会城市机场与北京首都、上海虹桥/浦东、广州机场间航班密度未达到10班/天的,允许已经营的航空公司优先增加航班班次。若已经营的航空公司不增加航班班次或增加航班班次后仍未达到10班/天的,允许新的航空公司进入经营,且基地公司优先进入。(省会与三大枢纽航班情况详见附件1-3)
  2、完善北京与昆明、成都、西安、重庆、乌鲁木齐、郑州、沈阳、武汉八大区域枢纽机场及深圳、杭州、大连、厦门、南京、青岛、呼和浩特、长沙、南昌、哈尔滨、兰州、南宁十二干线机场间的航线航班和时刻布局。八大区域枢纽机场至北京首都机场间航班量未达到24班/天,十二干线机场至北京首都机场航班量未达到18班/天,允许已经营的航空公司优先增加航班班次。若已经营的航空公司不增加航班班次或增加航班班次后仍未达到24班/天或18班/天的,允许新的航空公司进入经营,且基地公司优先进入。
  3、从本航季开始,逐步完善八大区域枢纽机场和十二个干线机场与上海、广州间的航线航班和时刻布局。
  4、航空公司申请进入涉及上述机场航线经营时,须符合本规则第四、五项相关规定。航空公司在获得新航线经营许可后,未按规定日期开航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撤/注销其航线经营许可,依评审时排名次序先后确定新的执飞航空公司。上述各机场至北京首都、上海虹桥/浦东、广州机场间新增航班的时刻,各地区管理局应优先予以调整或新增,调整和新增时刻与航权挂钩。航班计划排定后,未有特殊原因不得取消航班或将时刻挪作他用。
  (二)保证运输安全,减少航班延误,调控资源紧张机场和航线的航班量。
  1、原则上不受理航空公司申请经营经停二点(含二点)以上的航线许可。
  2、北京首都、上海虹桥/浦东、广州白云三大城市四个机场航班时刻资源紧张情况未缓解前,除新投入使用机场开航和涉及完善网络布局需增加航班及新辟无航空公司经营航线外,本航季原则上不受理涉及三大城市四个机场新增航线许可和航班申请。
  3、鉴于深圳机场目前正在进行新老跑道联络道的不停航施工工作,且该机场已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本航季除基地设立在深圳机场的南航、海航和深航可在2010年夏秋航季深圳机场航班总量内调整外,暂不受理其他航空公司涉及深圳机场的新增航线经营许可和增加航班的申请。待新老跑道联络道施工工作结束后,视深圳机场安全保障情况,再酌情考虑受理航空公司涉及深圳机场新增航线经营许可和增加航班的申请。
  4、北京、上海、广州大三角航线,尽量安排大座级飞机,原则上不增加班次和进入新公司,该范围亦不安排任何经停和串飞航班。
  5、对旅客吞吐量在30万人次以下的机场,经营至北京、上海、广州的航班已达到每天一班的,原则上不再批准增加该机场至北京、上海、广州的航线航班。
  (三)满足市场需求,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1、对承担政府协调、指定执行的特殊航线、红色旅游航线、西部及小型支线机场航线的,原则上不准调减航班,机场航班总量和时刻也不准挪作他用,在培育保护期内的仍给予保护。
  2、对于独家经营至北京、上海、广州航线且每周不足6班的,不允许停航或减少航班。
  3、航空公司独飞航线(含航段)仍在培育保护期内,经营公司的航班能满足市场需求时,原则上其他公司不得进入。
  上年同航季客座率达到50%(含)以上的航线,未经同意,不得停飞。
  4、继续鼓励和支持航空公司开辟和加密至新疆地区和西藏地区的航线航班,完善航线网络。
  2010年夏秋航季航空公司增加航班和进入经营的航线,冬春航季可减少航班,但不能停航。两家以上航空公司经营的航线,在本航季减少航班,2011年夏秋航季仅能按冬春航季的班次安排航班并不得增加正班班次、安排加班飞行。在本航季停航的航空公司,2011年夏秋航季不再允许进入经营。支持航空公司开辟对口支援新疆十九省市的机场与疆内支线机场间的直飞航线。
  (四)根据《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及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航线加班包机临时经营航班和时刻管理的通知》(民航发[2010]1号),分别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加班、包机和临时经营航班实施管理。
  (五)继续将事故征候万时率、航班正常率、定期航班执行率、旅客投诉率、政府基金缴纳率等“五率”作为核准管理的航线经营许可和航班评审标准,并按“五率”加权积分排名(详见附件4)
  四、核准管理航线评审办法
  (一)某航线已经营公司增加航班和新公司进入经营的标准
  1、该航线达到上年同航季国内航线平均客座率78%(独家经营航线除外);且
  2、该航线达到上年同航季国内航班计划平均执行率80%。
  3、新公司按“五率”加权积分排名先后顺序进入。
  (二)经营公司增加航班和监管
  1、公司独家经营的航线和本航季新开独家经营航线,增加航班数量由公司自定。
  2、公司申请在两家以上公司经营的航线上增加航班:
  (1)该航线航班计划执行率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不允许增加航班;
  (2)该航线航班计划执行率达到全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在客座率达到标准的航线上增加班次,由公司间协商确定,但增加班次量每周最多14班。如公司申请评审,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按下述办法进行:
  A.两家公司经营的航线:航班执行率高的公司可增加每周最多14班,另一家公司可增加每周最多8班。属登记航线管理的公司最多增加14班;
  B.三家(含)以上公司经营的航线:先按航班执行率排名,如执行率相同,再按“五率”顺序排名,排名前两位的公司可增加航班,其中排名靠前的公司可增加每周最多14班,另一家可增加每周最多8班。属登记航线管理的公司最多增加14班。
  3、因公司自身原因上年同航季和上个航季航班计划执行率均不足50%的,撤销“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且两年内不再受理该航线或相关航段的航线经营许可申请。
  (三)公司新增航线许可和监管
  1、新开辟航线(尚无其他公司经营)的经营许可:
  (1)属一家公司申请的,同意其按申请经营。
  (2)属两家以上公司申请的,其中有主运营基地公司的,主运营基地公司优先进入;有非主运营基地公司和非基地公司的,非主营基地公司优先进入;均为主运营、非主运营基地公司或非基地公司时,根据“五率”加权积分排名顺序进入。同一分值时,按航班执行率排序,最多允许两家公司同时进入。
  (3)串飞航线含核准管理航段时,按核准管理航线进行评审。
  (4)当一家公司申请经过核准管理航段新开辟航线时(特别是新机场),为新开航该地点,在核准管理航段已运营的航空公司选择不经营该地点时,可准许新公司进入,但新进入公司必须按所批航线经营许可执行。
  2、进入既有航线的经营许可:
  (1)对原一家公司经营,上年同航季实际执行航班未达到每天1班的航线,其他公司可进入,原经营公司可同时增加航班。
  (2)符合以上条件,属一家公司申请的,按其申请进入。属两家以上公司申请的,其中有主运营基地公司的,主运营基地公司优先进入;有非主运营基地公司和非基地公司的,非主营基地公司优先进入;均为主运营、非主运营基地公司或非基地公司时,根据“五率”加权积分排名顺序进入。同一分值时,按航班执行率排序,最多允许两家公司同时进入。
  3、新进入已有其他公司经营航线的公司原则上每周最多安排14个航班。
  4、新增核准管理航线许可,许可证注明的开航日期起60日内未安排航班计划的,撤销“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且二年内不再受理该航线或相关航段的航线经营许可申请。
  五、登记航线管理办法
  (一)经营公司增加航班和监管
  1、本公司上年同航季航班计划执行率达到行业标准,原则上每周最多可增加14个航班;
  2、本公司上年同航季航班计划执行率低于行业标准,高于50%的,维持原有航班量不变,本航季不允许增加航班;
  3、因公司自身原因上年同航季和上个航季航班计划执行率均不足50%的,注销“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证”,且二年内不予重新登记。
  (二)新增登记航线许可和监管
  1、无下列情况可予登记:
  (1)公司申请的登记航线被注销不满二年的航线;
  (2)公司申请的登记航线所含航段被注销不满二年的航段。
  2、新进入已有其他公司经营航线的公司原则上每周最多安排14个航班。
  3、新增登记航线许可,许可证注明的开航日期起60日内未安排航班计划的,注销“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证”,且二年内不予重新登记。
  六、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评审规则公布后,航空公司即可通过“中国民航航班管理信息(监测)系统”提交新增航线经营许可和增加航班申请。
  (二)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按《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管理程序》(AP-160-TR-2008-1)通过网上受理航空公司申请(申请受理后,航空公司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正式申请文件),并根据本评审规则按:
  1、登记管理航线符合条件的,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运输委员会”审核,按程序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证”或准予增加航班。
  2、核准管理航线,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初审并公示,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运输委员会”审核,按程序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
  (三)航空公司航班计划(包括平移上年同航季或上航季航班计划、符合新增航班条件新增的航班计划),取得相应机场时刻、航路和军民合用机场使用权后,在10月15日前通过“中国民航航班管理信息(监测)系统”报中国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民航地区管理局在10月20日前通过“中国民航航班管理信息(监测)系统”将相关航空公司的航班计划报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班计划在换季前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统一下发,并在“中国民航航班管理信息(监测)系统”上公布。
  (四)换季后航空公司航班计划的增加、变更和取消按《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管理程序》(AP-160-TR-2008-1)报中国民用航空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按评审规则和程序办理并在“中国民航航班管理信息(监测)系统”上实时公布,同时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政府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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