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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补偿:旧规无标准 新规系乌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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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3 18:33: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0-11-03 《国际金融报》 记者谢静,实习生史燕君

 “由于缺乏具体的执行标准和法律约束力,类似的指导意见既不能强制航空公司制定补偿标准,又不能被旅客直接援引,已经成了一纸空文”
  “航班延误4小时以上至少补偿200元?”11月2日,当《国际金融报》记者向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简称“中航协”)相关负责人抛出以上问题时,对方否认称:“我们没有向任何单位发过这样的新规定。”
  昨日有媒体报道称,11月1日,中航协向湖北机场集团公司下发《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简称《规范》),除春秋航空外,国内航空公司将实施新的延误补偿。但这一消息随即遭到中航协否认。

新规系乌龙?

  《规范》显示,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取消,客票的退、改签费用由航空公司承担。国内航班延时4-8小时(含8小时)内,航空公司应向旅客提供价值30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延时8小时以上,应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300元。
  然而,这条言之凿凿的消息却被中航协否认,他对记者解释,中航协的管理对象是航空公司和相关代理,而上述消息中的下发对象是机场,机场是由其他相关部门管理的。
  “我们也在调查此事,试图找到消息所指的那份文本。”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已将此事上报给上级领导,查清事实之后会发布相应声明告之公众。
  中航协这一说法在记者致电各航空公司客服时也得到了验证。中国东方航空、中国南方航空、四川航空等消息所涉及的航空公司客服均表示,暂时没有收到关于航空延时赔偿的新标准。
  此外,也有消息称,《规范》其实还在征求意见阶段,涉及到航班延误补偿的内容,但并未明确具体时间和补偿标准。

旧规无标准

  尽管新规出台之谜待解,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现有的飞机延误赔偿,对于飞机延误赔偿“旧规”,各航空公司给出的标准也各不相同。
  譬如南航采取的处理措施是,若航班延误30分钟以上或取消航班,乘客可按需求选择全额退款或者改签等服务。而东航主要根据延误原因和时间,由飞机值班负责人视现场具体情况来定。
  事实上,民航总局早在2004年就出台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要求航班延误4小时,承运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但是没有规定具体数额。
  “由于缺乏具体的执行标准和法律约束力,类似的指导意见、协议等既不能强制航空公司制定补偿标准,又不能被旅客直接援引,已经成了一纸空文。”民航有关专家表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监管机构的缺失,已使得航空延误补偿陷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面对航空公司参差不齐的补偿标准和执行力度,旅客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飞机延误分为非承运人原因和承运人原因,对于后者,航空公司理应对乘客作出相应赔偿,对于前者,则需要乘客提高自身素质,双方相互体谅。”民生证券研究所分析师王晓艳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航空公司来说,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提高服务质量,出现延误后要及时与客人沟通,增加信息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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