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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航空股份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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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0:43: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1-05-23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
  2、A股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B股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为0.007640美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06876美元;
  3、股权登记日:A股2011年5月26日,B股2011年6月1日(B股的最后交易日为2011年5月26日);
  4、除息日:2011年5月27日;
  5、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6月10日。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1年4月12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1 年4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香港文汇报》上。现将利润分配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0年度。
  2、分配方案:2010年度公司以2010年末总股本4,125,490,89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6,274,545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B股红利以美元发放,适用折算汇率为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宣告日即2011年4月13日前一星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的平均价(即1美元兑换人民币6.54426元),折算成美元后B股每股现金红利为0.007640美元(含税)。
  3、发放范围:截至2011年5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以及截至2011年6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二、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A股2011年5月26日,B股2011年6月1日(B股的最后交易日为2011 年5月26 日);
  2、除息日:2011年5月2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6月10日。
  三、分派对象
  1、A股:截至2011年5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 股股东。
  2、B股:截至2011年6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 股股东。
  四、现金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和长江租赁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和长江租赁有限公司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45元。
  4、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5、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税后每股人民币0.045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5元;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 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6、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006876美元(税后)。B股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在核准确认后,将不安排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0764美元。如果该部分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
  五、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咨询电话:0898-66739961              传真:0898-66739960
  六、备查文件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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