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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打印本页]

作者: 航空    时间: 2011-9-22 10:19:52     标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作者: 航空    时间: 2011-9-22 10:20:1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主席令第67号发布)
   为了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维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决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 easonocare    时间: 2013-9-12 21:26:13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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