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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了4年跳槽 飞行员被判赔偿航空公司154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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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12:53: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2-02-16 《楚天都市报》 记者余皓,实习生李珍,通讯员韩民

 飞行员张某在原航空公司仅工作4年即跳槽,航空公司以未履行合同期限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索赔,并开出飞行员培训费用清单。昨(15)日,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向该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154万余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航空公司转出张某的飞行档案。

  2008年1月18日,某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年仅22岁的张某终于实现其蓝天梦,心情无比激动,工作努力。此后,公司出资对他进行专业培训,先后将他送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等单位进行培训,花费了172万余元巨资。

  2011年7月24日,张某突然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声称因个人原因辞职。4天后,航空公司出具书面复函,认为张某提出的辞职原因及理由不充分,经公司研究决定不同意其辞职要求。公司将与他继续沟通协商,听取其个人要求及对公司管理方面的建议。此后,双方协商数次,未能达成一致,公司未安排张某飞行任务。8月25日后,张某再未上班。

  此后,航空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张某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培训费、损失共计350万余元。江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递交辞职报告于1个月后正式离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航空公司要求张某赔偿培训费用的请求合情合理。

  另外,法院认为,因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服务期限为38年,现已服务4年,尚未履行的服务期限为34年,即按总培训费用172万余元除以38年再乘以34年等于154万余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昨日,航空业相关人士指出,当前航空公司竞争激烈,相互挖人屡见不鲜,而培养一名飞行员投入不菲,如何让才尽其用,又能有序流动,是航空公司和航空人才面临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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