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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舸:机票换个“马甲”涨价 有违反垄断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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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10:37: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9-04-22 《每日经济新闻》
国内各航空公司发布舱位及对应价格调整通知,4月20日起实行新运价体系,由于改变了机票折扣计算方式,国内航班出售的机票折扣将普遍上涨,最低折扣不低于三折。与此相对应,整体机票价格也略有上涨。
  在同一时间,各大航空公司“不约而同”地改变机票折扣计算方式,设立最低折扣不低于三折的门槛,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前些年的家电“价格联盟”,也是基于规范行业秩序、防止滥打价格战等理由,也是建立一个具有强制性的契约共同体,试图通过价格控制来达到利益预期。可结果呢,看似坚固的联盟未挺多久就土崩瓦解,会员互相指责私下搞鬼破坏价格底线,看似强大的内部制约于激烈市场竞争态势下显得不堪一击。
  经济学家早就指出,试图在自由竞争市场建立某种价格联盟,那些信誓旦旦的契约制订者天然具有“背叛”基因。
  基于企业运营流程、成本控制及市场份额占有、发展策略的极大差异化,对产品价格输出就有着截然不同的角度考量。一个在某企业看来铁定亏本的价格标准,在另一企业眼中却依然存在盈利空间。该企业愿意通过降低价格的途径扩大市场份额,通过规模化效应取得同样可观的回报,于是暗自降价就成为经济人理性下的自选动作。之前航空公司也曾搞过类似  “价格联盟”,其惨痛教训怎么就不能转换为吃一堑长一智呢?
  不过,相对于以往市场用脚投票迫使“价格联盟”垮台,目前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则可利用另一维权武器——反垄断法。
  已于2008年8月开始正式施行的反垄断法第37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反垄断法还确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三大支柱,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而这次航空公司组建的变相  “价格联盟”,恰恰“符合”以上条件——幕后策划并出炉一个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各大航空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形成对价格三折以下现象的“封杀”;形成了各大航空公司的统一性阵线,并利用信息不对称隐藏真实成本,对外以“市场需求”为由涨价,绕过听证会、舆论监督等手段,回避价格审定透明化流程,让价格垄断以新运价体系的形式被合理化。
  事实俱在,证据确凿。对外,商务部已经引用反垄断法否决了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意向;对内,面对各大航空公司的变相  “价格联盟”,相关部门也应拿出魄力,迅速对此事进行公开调查处理。让反垄断法在推动中国市场经济良性健康发展、鼓励平等竞争、屏除市场垄断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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